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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印发《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等三项地方标准

2017-08-17 09:3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测河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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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验收内容

8.2.1微型空气监测站性能指标验收

8.2.1.1抽样原则

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测系统在验收时应采用抽样检验的方式。

8.2.1.2验收指标及判定规则

验收指标见表3-5。检测设备不合格时应重新检测,仍不合格的为本次验收测试不合格。

8.2.1.3检测方法

8.2.1.3.1颗粒物(PM10和PM2.5)

在同一环境条件下,将待测微型空气监测站与质控设备采样口调整到同一高度,待测设备与质控设备之间相距1.5m~5m。运行24h后,记录平均值。重复测量3次。当颗粒物浓度≤100μg/m3时,按公式(1)计算待测设备的绝对误差Ld。取绝对值最大值为其室外比对测量误差。当颗粒物浓度>100μg/m3时,按公式(2)计算待测设备的相对误差Le。取绝对值最大值为其室外比对测误差。

8.2.1.3.2气态污染物(SO2、NO2、CO和O3)

将待测微型空气监测站放到质控设备周围0.5m~20m距离内,采集同环境下的气体。运行24h后,分别记录微型空气监测站和质控设备24h平均值dC和Cs。重复测量3次。当SO2(O3/NO2)气体浓度≤100nmol/mol(CO气体浓度≤10μmol/mol)时,按公式(1)计算待测设备的绝对误差Ld。取绝对值最大值为其室外比对测量误差。当SO2(O3/NO2)气体浓度>100nmol/mol(CO气体浓度>10μmol/mol)时,按公式(2)计算待测设备的相对误差Le。取绝对值最大值为其室外比对测量误差。

8.2.1.3.3气态污染物(TVOC)

将待测微型空气监测站放到TVOC分析仪周围0.5m~20m距离内,采集同环境下的气体。运行24h后,分别记录微型空气监测站和分析仪24h平均值dC和Cs。重复测量3次。按公式(2)计算待测设备的相对误差Le。取绝对值最大值为其室外比对测量误差。

8.2.2质控设备性能指标验收

质控设备性能指标的验收应符合HJ193-2013和HJ655的要求。

8.2.3平台验收

8.2.3.1系统联网验收

系统联网验收技术指标应符合表6的规定。

8.2.3.2平台功能验收

8.2.3.2.1点位部署:按要求数量的设备部署至平台上,设备实际安装点位GPS坐标与平台地图展示偏差≤10m。

8.2.3.2.2平台设备监测数据更新周期:≤5min。

8.2.3.2.3超标报警、信息推送和现场情况反馈功能正常。

8.2.3.2.48.2.3.2.1-8.2.3.2.3功能同时在PC端和移动端实现。

8.2.3.2.5数据筛选、查询和下载功能正常。

8.2.3.2.6常规报表输出功能正常。

8.2.3.2.7区域污染实时、历史动态展示功能正常。

8.2.3.2.8按照协议的规定检查通信协议的正确性。数据采集和传输设备与仪器之间的通信应稳定,不应出现经常性的通信连接中断、报文丢失、报文不完整等通信问题。所采用的数据采集和传输设备应进行加密传输。

8.2.4相关制度、记录和档案验收

8.2.4.1监测系统操作和使用制度:

a)系统使用管理说明;

b)系统运行操作规程;

c)8.2.4.2监测系统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计划:

d)日常巡检制度及巡检内容;

e)定期维护制度及定期维护内容;

f)定期校验和校准制度及内容;

g)易损、易耗品的定期检查和更换制度。

延伸阅读:

政策|《河北省大气环境监测专项实施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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