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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固化稳定化处理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7-08-19 08:46来源:北极新环保网关键词:生活垃圾生活垃圾焚烧住建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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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整理好文件、技术资料,并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6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

1)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完成生产性建设工程和公用辅助设施建设并具备运行条件;

2)飞灰处理站按额定负荷运行正常,飞灰处理能力、设备运行参数、设备噪声级、污染物控制与排放、飞灰处理效果等指标均达到设计要求;

3)人员、原辅材料、配套件、工器具、协作条件、管理系统及其他生产准备工作已适应运行要求;

4)具备独立运行和使用条件的单项工程,可进行单项工程验收;

7飞灰处理站工程验收还应符合《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5运行与管理

5.1一般规定

5.1.1处理站应根据职责和具体要求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按时准确地填写运行记录。

5.1.2操作人员应了解本工程处理工艺,熟悉本岗位设施、设备的运行要求和技术指标。

5.1.3各岗位应有本工程的工艺系统图、岗位责任、工作图表、操作规程等,并应明示于工作岗位。

5.1.4应制定设备的维护保养计划,计划应包括设备、仪器、固定资产卡;部件记录;维修保养时间表。

5.1.5专业维修人员应熟悉机电设备、处理设施的维修保养计划及检查验收制度。

5.1.6飞灰处理站应建立工作票和操作票管理制度。

5.1.7飞灰处理站应具有完备的事故应急系统和应急处理方案。

5.2运行条件

5.2.1焚烧厂外飞灰处理站运行单位应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获得许可证后方可正式运行。

5.2.2飞灰处理站应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相应数量的操作人员。

5.2.3飞灰处理站应具有配套落实的飞灰固化体处置场所。

5.2.4飞灰处理站应具有保证正常运行不少于14天的生产原料和备品备件。

5.2.5飞灰处理站应具有负责垃圾焚烧飞灰特性检测、处理效果检测、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5.3机构设置与劳动定员

5.3.1飞灰处理站运营机构设置应以安全高效和有利于生产经营为原则,做到分工合理、职责分明。

延伸阅读:

环保部:《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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