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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2017-08-23 08:40来源: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关键词:土壤污染土壤污染防治土壤环境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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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明确管理要求

33.建立调查评估制度。依据国家发布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认真贯彻四川省调查评估制度和治理修复制度。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国家发布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调查结果向国土分局、规划建设局、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局备案。(国土分局牵头,经贸发展局、规划建设局、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局、各乡镇、各街道配合)

34.自2017年起,对已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企业用地,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局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备案。(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局牵头,国土分局、经贸发展局、规划建设局、各乡镇、各街道配合)

35.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管委会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备案。(国土分局牵头,规划建设局、农村发展局(筹)、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局、各乡镇、各街道配合)

36.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自2017年起,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局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纳入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国土分局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国土分局牵头,经贸发展局、规划建设局、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局、各乡镇、各街道配合)

(十三)落实监管责任,严格用地准入

37.严格国土供地用地管理。国土分局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在土地出让和划拨环节,国土分局应将对该地块的土壤调查评估意见纳入土地出让或划拨的前置条件,不能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要求的,国土部门不得进行土地出让或划拨;发改部门不得进行项目立项的批准、核准、备案;规划部门不得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严格对已供地存量用地的管理,对原属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石油加工、化工原料及化学品制造、焦化、电镀、制革、汽车制造、铅蓄电池、危废处置等行业及存在镉、汞、砷、铅、铬、锰、钒、镍、铜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污染风险的存量用地,如拟转化为居住、学校、医院等敏感用地的应进行土壤环境质量评估;对不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要求的,不得进行项目立项批准、核准或备案。(国土分局牵头,规划建设局、经贸发展局、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局、各乡镇、各街道配合)

38.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局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局牵头,国土分局、规划建设局、各乡镇、各街道配合)

39.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国土资源部门、城乡规划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国土分局、规划建设局牵头,经贸发展局、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局、各乡镇、各街道配合)

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十四)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

40.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并向市国土局备案,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各乡镇、各街道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耕地后备资源未利用地信息纳入成都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国土分局牵头,农村发展局(筹)、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局、各乡镇、各街道配合)

41.依法严查向滩涂、坑塘、渗坑渗井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局牵头,国土分局、公安分局、农村发展局(筹)、各乡镇、各街道配合)

42.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国土分局牵头,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局、公安分局、各乡镇、各街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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