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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2017年修订)

2017-08-28 11:20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关键词:生态保护生态保护补偿流域生态保护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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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点源污染治理项目

(1)企业环保搬迁改造;

(2)危险废物污染防治项目;

(3)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5.生态修复工程

(1)万里安全生态水系建设;

(2)重点区域生态恢复工程;

(3)水土流失治理;

(4)造林防护。

6.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水环境保护项目。

其中,各市、县用于支持1-4项水源地保护与水环境治理的资金不得低于本地本年度所获得的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70%。

(二)安排程序

各市、县人民政府应高度重视,对本行政区内流域水环境治理承担主体责任,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将补偿资金用于解决本地水环境质量的突出问题。要明确责任部门,在收到补偿资金预算60日内,由责任部门提出资金安排计划,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上,资金安排计划需按程序在同级政府网站、报纸上进行公示。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每年年底前要将本地区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及实施效果报送省财政厅、环保厅,同时接受审计监督。

六、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省环保厅负责指导协调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核定各市、县上一年度地表水水质考核得分数据,提出各市县生态保护补偿资金预分配方案。省财政厅负责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复核、结算和转移支付下达工作。省林业厅负责核定各市、县上一年度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等森林生态指标数据。省水利厅负责核定各市、县前一年度用水量、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及上一年度按用水量筹集资金数据。各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相关核定数据及依据报送省环保厅。

(二)加强监督检查。省环保厅、财政厅要会同省林业厅、水利厅等部门和流域下游设区市政府对各市、县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进度缓慢和逾期未完成整治和保护任务的,责成项目所在地有关部门限期整改。省审计厅要定期对各市、县流域生态保护补偿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三)建立奖惩机制。不跨设区市的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水质达到考核要求的,省财政从省小流域“以奖促治”专项资金中给予支持。对挪用补偿资金或未将资金用于水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视情节扣减该市、县在该年度获得的部分乃至全部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并依法依规处理;对水质考核不达标的市、县或发生重大水环境污染事故的市、县扣减20%的补偿资金,扣回资金结转与以后年度补偿资金一并分配。具体奖惩办法由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四)鼓励区域合作。支持重点流域下游地区与上游地区建立协商平台和机制,根据与上游地区交界断面水质达标和改善情况、生态保护情况等,对上游地区给予适当的资金奖励,并采取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其他方式加大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实施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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