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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2017年修订)

2017-08-28 11:20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关键词:生态保护生态保护补偿流域生态保护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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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2017年修订)》的通知

闽政〔2017〕3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福建省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2017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2017年修订)

为贯彻落实《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中办发〔2016〕58号),进一步加大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力度,推进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全覆盖,加快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根据财政部等部委《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16〕928号)有关精神,制订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内12条主要流域,其中跨设区市的闽江、九龙江、敖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由省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闽江、九龙江、敖江流域市、县范围见附件)。

不跨设区市的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实施办法,由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于2017年底前另行制定实施。

二、基本原则

(一)全面推进,多方筹资。根据我省流域特点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全面建立覆盖全省、统一规范的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采取省里支持一块、市县集中一块的办法加大流域生态保护补偿金筹措力度,促进流域上游地区可持续发展和全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

(二)责任共担,区别对待。流域范围内所有市、县既是流域水生态的保护者,也是受益者,对加大流域水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投入承担共同责任。同时,综合考虑不同地区受益程度、保护责任、经济发展等因素,在资金筹措和分配上向流域上游地区,向欠发达地区倾斜。

(三)水质优先,奖惩分明。将水质指标作为补偿资金分配的主要因素,建立奖惩机制,对水质状况较好、水环境和生态保护贡献大、节约用水多的市、县加大补偿,反之则少予或不予补偿,进一步调动各市、县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

(四)规范运作,公开透明。按照建立生态保护补偿长效机制的要求,用标准化方式筹措、用因素法公式分配生态保护补偿金,明确资金筹集标准、分配方法、使用范围、管理职责分工及监督检查办法等,实现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筹措与分配的规范化、透明化。

三、资金筹集

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金,按照省政府《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6〕61号)提出的“力争到2020年补偿资金比2015年翻一番”的要求,主要由流域范围内市、县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集中,省级政府增加投入,自2018年起分三年逐步到位。资金筹集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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