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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2遵守法律法规情况
说明排污单位在排污许可证执行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情况;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环境监督管理权的工作人员职务行为情况;自觉遵守环境行政命令和环境行政决定情况;公众举报、投诉情况及具体环境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执行情况。如发生公众举报、投诉及受到环境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填表说明,相关表格参见附录F.3。
5.3.1.3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a)正常情况说明。分别说明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废水等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参数、处理效率、原辅材料消耗、副产物产生、运行费用等情况,以及治理设施运行维护情况,参见附录F.4。
b)异常情况说明。排污单位拆除、闲置停运污染防治设施,需说明原因、递交书面报告、收到回复及实施拆除、闲置停运的起止日期及相关情况;因故障等紧急情况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异常的,排污单位应说明故障原因、废水废气等污染物排放情况、报告递交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参见附录F.5。
5.3.1.4自行监测执行情况
a)说明自行监测要求执行情况,包括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有效监测数据数量、监测结果、监测方法和仪器、采样方法、监测质量控制、自动监测系统联网、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行维护及监测结果公开情况等内容,并附监测布点图,参见附录F.6至F.8。
b)对于自动监测,说明是否满足HJ/T75、HJ/T76、HJ/T91、HJ/T354、HJ/T355、HJ/T356、HJ/T373、HJ477等相关规范要求。说明自动监测系统发生故障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补充监测和事故分析报告的情况。
c)对于手工监测,说明是否满足GB/T16157、HJ/T373、HJ/T397等相关标准与规范要求。
d)对于非正常工况,说明废气有效监测数据数量、监测结果等,参见附录F.9至F.10。
e)对于特殊时段,说明废气有效监测数据数量、监测结果等,参见附录F.11。
f)对于有周边环境质量监测要求的排污许可证,说明监测点位、指标、时间、频次、有效监测数据数量、监测结果等内容,并附监测布点图。
g)对于未监测、漏监测,以及监测数据无效等情形,说明原因及措施。
5.3.1.5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情况
a)说明环境管理台账的记录情况,包括基本信息、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污染治理措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其他环境管理信息等,并明确环境管理台账归档、保存情况,参见附录F.12。
b)说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检查环境管理台账的情况。
5.3.1.6实际排放情况及达标判定分析
a)以自行监测数据为基础,结合环境管理台账,说明各排放口的实际排放浓度范围、效数据数量等内容,参见附录F.6至F.11。
b)按照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计算各排放口污染物实际排放量,给出计算方法所用的参数依据、来源和计算过程,并与许可排放量进行对比分析,参见附录F.13至F.15。
c)对于非正常工况,说明发生的原因、次数、起止时间、防治措施及污染物排放量等。
d)对于特殊时段,说明各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排放量及达标情况。
e)对于废气污染物超标排放,应逐时说明;对于废水污染物超标排放,应逐日说明;说明内容包括排放口、污染物、超标时段、实际排放浓度、超标原因等,以及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及接受处罚的情况,参见附录F.16至F.17。
f)说明实际排放量与生产负荷之间的关系。
5.3.1.7环境保护税(排污费)缴纳情况
根据环境保护税(排污费)相关管理要求,说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数量等情况,参见附录F.18。
5.3.1.8信息公开情况
说明信息公开的方式、内容、频率及时间节点等信息,参见附录F.19。
5.3.1.9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
a)说明环境管理机构设置情况、专职人员配置情况、环境管理制度建立情况、排污单位环境保护规划、相关规章制度、整改计划等。
b)说明环境管理体系的实施、相关责任的落实情况。
5.3.1.10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
说明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其他内容执行情况。
5.3.1.11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对于不按证排污的情况,提出相应整改计划。
5.3.1.12结论
总结排污单位在报告周期内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说明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步需进行整改的内容。
5.3.1.13附图附件
a)附图包括自行监测布点图、平面布置图(含污染治理设施分布情况)等。执行报告附图应清晰、要点明确,包括图例、比例尺、风向标等内容;附图标注应为中文,必要时可进行注释说明。
b)附件包括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计算过程、非正常工况证明材料,以及支持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其他材料。
5.3.2半年度执行报告
至少包括5.3.1.1、5.3.1.3至5.3.1.6中全部内容。
5.3.3月度/季度执行报告
至少包括5.3.1.6中全部内容及5.3.1.3中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说明等内容。
5.4报告周期
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时间提交执行报告。排污单位应每年上报一次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同时,还应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提交半年度执行报告、季度执行报告或月度执行报告。
5.4.1年度执行报告
对于持证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年度,报告周期为当年全年(自然年);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年度,当年可不上报年度执行报告。
5.4.2半年度执行报告
对于持证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半年度,报告周期为当年一月至六月;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半年度,该报告周期内可不上报半年度执行报告。
5.4.3季度执行报告
对于持证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季度,报告周期为当季全季(自然季度);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一个月的季度,该报告周期内可不上报季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季度执行报告。
5.4.4月度执行报告
对于持证时间超过十日的月份,报告周期为当月全月(自然月);对于持证时间不足十日的月份,该报告周期内可不上报月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月度执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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