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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2017-09-05 14:5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土壤污染防治污染地块土壤环境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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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深化污染源头综合防治

  (一)狠抓工业污染防治。加强工业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2017年10月底前,各地要根据工业企业分布和污染物排放情况确定县级土壤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市环保局确定筛选原则并形成市级重点监控企业名单,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2018年起,试点开展重点监控企业用地年度土壤环境自行监测,监测数据上传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数据库。

  强化企业关停过程污染防治监管。对转产、搬迁、关闭的重点行业企业和危化品仓储企业,需要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当地经信、安监、环保、公安部门备案。妥善处置残留物,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深化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落实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规划,优化重金属排放行业空间布局,推动电镀等“涉重”行业集聚发展。严格落实环境准入要求,积极推进深度整治和工艺提升,推广重金属污染物源头削减和综合治理技术装备,坚决淘汰“涉重”行业落后产能,严控新增重金属污染排放。到2020年,全市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较2013年下降10%以上。

  加强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开展粉煤灰、冶炼炉渣、脱硫脱硝副产物等大宗工业固体废弃物堆存场所污染风险排查。根据排查结果,于2018年底前制订并落实整治方案。各区县(市)政府和开发园区管委会要根据区域实际情况,完善各类废弃物综合利用与处置规划体系,大力培育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产业,加强粉煤灰、煤渣、冶炼炉渣、脱硫石膏等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和其他工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规范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废旧金属、废旧塑料、废旧轮胎、废旧汽车等拆解或再生利用活动,引导再生资源企业集聚化、规范化发展。根据省里要求,开展污水与污泥、废气与废渣协同治理试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新、扩、改建必须落实污泥、飞灰等配套设施建设。

  加快推进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设施建设,强化产生和处置利用单位监管。按照《宁波市“十三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要求,到2020年,实现工业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率100%,工业污泥无害化处置率95%、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100%,医疗废物规范收集和安全处置率100%。到2017年底,实现省控以上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持证处置单位联网监控全覆盖。

  (二)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耕地合理使用农药化肥。鼓励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推行施用低毒低残留易降解的农药,推广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其中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测土配方施肥全覆盖,化肥农药施用量逐年下降,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

  引导林特产业合理施肥用药,完善并推广生态控制、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防控措施。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的食用林特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

  完善农药废弃包装物和废弃农膜回收体系。落实《浙江省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试行办法》,建立以经营单位负责回收、专业机构集中处置、公共财政提供支持为主要模式的农药废弃包装物、废弃农药回收体系。试点建立废弃农膜回收体系。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加快高效生态养殖业建设,完善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收集、处置系统,逐步实现污染物资源利用,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开展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生产使用专项整治,降低饲料和兽药中的重金属含量,严格规范抗生素、激素的使用。到2020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完善的粪污贮存设施达到90%以上,废弃物综合利用及处置比例达到98%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整治达标率达到100%。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到2020年,5万亩以上灌区实现灌溉水水质监测和灌溉工程实现标准化管理,保障灌溉用水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

  (三)加强生活污染控制。建立政府、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推进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有害垃圾的规范收集和安全处置,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积极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质分类处理。到2020年,全市市区(不含奉化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分类处置率达到100%,各县(市)、奉化区建成区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达到50%以上。开展非正规垃圾填埋场排查和整治,到2020年,全面完成乡镇、村庄的非正规垃圾填埋(堆放)场的整治和生态修复。开展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新改造或防渗池建设。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鼓励将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有机肥、污泥制品应用于园林绿化和市政建设。

  七、开展污染治理修复

  (一)明确治理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治理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者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者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管理部门在收贮工业企业用地前,应责令企业调查评估土壤污染状况,如确定达不到开发利用要求的,应责令企业先行修复。土地使用权终止的,由原土地使用权人对其使用该地块期间所造成的土壤污染承担相关责任。土壤污染调查评估、治理修复等实行终身责任制。

  (二)制定治理修复规划。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根据国土资源、农业、环保部门现有的土壤污染调查和风险排查成果资料,结合城市总体规划、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等要求,市农业局、市环保局于2017年9月底前,分别组织编制受污染耕地、污染地块治理修复规划,确定治理修复目标、优先区域、主要任务和进度安排,形成治理修复项目库,报省农业厅、省环保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三)实施治理修复工程。结合城市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以及可能影响环境质量、环境安全的污染地块为重点,有序开展污染地块修复工程。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状况,重点在安全利用类耕地相对集中的区县(市),开展农田土壤污染治理,探索分类治理措施。到2020年,完成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治理修复面积达到5万亩。

  (四)强化治理修复工程监管。实施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应按照经评审通过的治理修复方案进行,并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以及治理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废等二次污染,对具有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场地鼓励采取原位治理修复技术和封闭式治理措施。治理修复工程实行环境监理制度,责任主体应委托独立的环境监理机构对施工全过程实施环境监理。工程治理修复期间,施工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环保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治理修复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修复效果进行评估。

  八、严格污染防治执法监管

  (一)全面强化执法监管。充分利用监管网格,加强土壤日常执法监管。开展农药、化肥、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质量管理和执法监督。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检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改善基层环境执法条件,配备必要的土壤环境污染快速监测等执法装备。定期组织开展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提高全市土壤环境监管和执法能力。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土壤污染防治应急措施,及时消除土壤环境风险隐患。

  (二)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要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排放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设有土壤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并开展相应的本底调查和监测。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三)加强海岸带环境保护。加强对涉海工程建设项目的全程监管。加强码头周边及渔港渔船污染防治监管,依法严查船舶及相关作业活动等向滩涂非法排放油类及油性混合物、含油污水、船舶垃圾、废弃物、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等环境违法行为,建立船舶污染管理长效机制。加强岸线资源保护与优化利用,保护滨海湿地,有效控制排海污染物,同时加强入海排污口达标监督。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围垦滩涂应加强保护和巡查,未经批准不得以围填等借口倾倒、处置各类废弃物。

  九、健全污染防治政策保障

  (一)推动科研和产业发展。鼓励和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研究工作。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申报国家、省级土壤污染防治专业重点实验室。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学会开展土壤污染防治技术交流,培育本地技术力量。跟踪国家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进展与成效,及时引进并推广。在污染地块修复方面,加快针对有机污染物、重金属污染物和复合型污染治理等适用技术集成与转化,推广修复工程规范管理模式。

  发展治理修复产业。逐步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工程治理、效果评估等环节的产业链,建立健全监督机制,试点开展污染地块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从业单位水平评价试点,评价结果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系统。

  (二)完善资金筹措机制。督促污染土壤的责任主体切实承担土壤污染治理修复的经济责任。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强化全市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的资金保障。进一步优化财政资金投向,重点支持受污染耕地治理项目和市控重点污染区域土壤修复项目。对永久基本农田污染状况调查建档、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等土壤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予以必要保障。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在土壤污染治理修复领域,鼓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逐步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

  (三)加强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推进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信息公开,适时公布我市土壤环境状况。鼓励公众通过“12369”等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和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环保监督机制,邀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监督环境执法。通过多渠道、多方式、多平台宣传,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

  十、落实污染防治各方责任

  (一)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各区县(市)政府和开发园区管委会是本地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地要在2017年8月底前制定并公布本地区的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并报市政府备案。要逐年制定并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年度工作计划,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并于每年12月底前向市政府报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情况。

  严格目标考核。市政府与各区县(市)政府和相关开发园区管委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落实“一岗双责”制度。市政府每年对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并与土壤污染防治相关专项资金分配挂钩。对未完成土壤防治工作目标任务或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将采取通报预警、挂牌督办等措施,督促整改落实。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土壤污染问题突出、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二)加强部门协调联动。成立宁波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成员单位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农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委、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委、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审计局、市海洋渔业局、市粮食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金融办、市供销社、宁波海事局、人行市中心支行、宁波保监局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建立部门协调推进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级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环保局要加强统一协调和监督检查,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三)落实企业污染防治责任。督促有关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修复的法律责任。从2017年起,区县(市)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要与辖区重点监控工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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