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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规定(试行)

2017-09-07 14:1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保护生态环境河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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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一)依法办理企业登记。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吊销环境行政许可的市场主体,依法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手续。

(二)加强对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销售、

使用塑料购物袋的监督检查,对违规继续销售、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等行为,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三)依法查处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成品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润滑油添加剂的行为。

(四)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集贸市场销售野生保护动物的违法行为。

(五)负责将与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的许可、处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一)对生产领域的车用汽柴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有机溶剂、煤炭、石油焦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二)依法对属于特种设备范畴的锅炉、压力容器的生产和使用进行安全检查。

(三)负责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依法取消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

(四)负责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对监督环境监测用计量器具进行依法检定和校准。

第三十六条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一)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发布环境保护公益广告。

(二)指导媒体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

(三)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指导、支持和督促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预警信息。加大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减排措施宣传工作力度。

(四)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正面舆论引导,依法依规查处利用环境问题恶意炒作和新闻敲诈等违纪违法行为。

(五)协助环境保护部门,督促广播电台、电视台落实电磁辐射防治和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一)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防范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次生环境污染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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