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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规定(试行)

2017-09-07 14:1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保护生态环境河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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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配合有关部门督促事故责任单位防止、减轻和消除环境污染危害。

(三)负责矿山、尾矿库、职责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强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四)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一)加强对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安全监管。

(二)加强药品第一类中的易制毒化学品监督管理。

(三)指导药品流通领域企业规范处置过期失效药品。

第三十九条 统计部门

(一)将环境保护有关统计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

(二)依法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社会发展数据统计,依法查处弄虚作假行为。

(三)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及时提供数据,支持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绩效考核、减排核算、领导干部环境保护经济责任审计和环境问题(事件)问责调查。

(四)组织探索开展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工作,为环境民意、满意度等调查等提供支持。

第四十条 旅游发展部门

(一)加强与生态保护红线、环境保护规划的衔接,科学合理利用旅游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二)在旅游发展规划、旅游专项规划、景区建设及运行中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

(三)在旅游开发和经营活动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各A级景区和星级饭店等做好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四)指导生态旅游建设相关工作,倡导生态旅游。在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中普及生态环保意识,引导开展文明旅游。

第四十一条 政府法制部门

(一)综合协调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建设,按照立法程序及时开展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的审查、修改工作。对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

(二)对有关部门报送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督促和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依法办理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行政复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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