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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咸阳市渭河湿地公园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2017-09-11 09:2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湿地公园保护湿地生态平衡湿地资源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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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经营原则】 湿地公园保护控制区及缓冲区内开展生产经营、休闲旅游和教学科研活动,应当与湿地保护相协调,符合湿地公园总体规划要求,不得破坏湿地生态系统。

第二十四条【资源开发】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湿地公园及周边区域旅游资源的普查、评价和规划工作,科学引导湿地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

第四章 湿地公园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管理原则】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依据与湿地公园保护相关的国家法律、技术规范和标准,制定各类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生产、防汛、消防、治安、环境保障等各项制度,加强管理,责任到人,依法实施管理。应当加强对资源状况、生态环境、地域文化的研究和发掘,建立健全档案,落实保护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任何进入湿地公园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湿地公园各项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游览者应当爱护景区的地貌、树木、植被、野生动物和各类设施。

第二十七条【管理规定】 在湿地公园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擅自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和景观的生产经营设施或已建成项目的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

(二)擅自从事围湖造田、开荒取土、砍伐树木、游乐设施经营等活动;

(三)任意排放废弃物或超过排放标准,未经批准使用农药、爆炸物等,导致湿地生物多样性受到损害;

(四)故意破坏公共设施,肆意攀折、涂写、刻画、张贴等损坏公物的行为;

(五)猎捕各类野生动物、私自捕鱼和在水面设置障碍;

(六)私自挖掘、破坏、盗窃、非法买卖重要景物、文物古迹、古树名木等;

(七)破坏公园植被及景观,侵占公园绿地,损坏公园花草树木;

(八)擅自在公园内营火、烧烤、宿营、祭祀,私自在公园内摆摊设点;燃放烟花、爆竹,焚烧枯枝落叶,污染环境;

(九)擅自设置广告牌,张贴张挂及散发各类广告宣传品,摆摊设点兜售商品等;乱停乱放车辆,随意倾倒垃圾等;

(十)携带宠物游览,非生产性的机动车或自行车进入景区;

(十一)其他违法行为及损害湿地公园绿化、环境卫生、设施及游览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安全管理】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在重点保护区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及时排除不安全因素,保障游览者的安全和景物设施的完好,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九条【水体保障】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加强对湖区的水质检测,采取有效措施,保持水体清洁,达到地表水V类标准。

第三十条【施工要求】 进入湿地公园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景区的有关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景物及周围植物、水体、地貌。施工结束后必须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周围环境原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

第三十一条【合法经营】 进入湿地公园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景区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在指定区域内从事合法经营活动。

第三十二条【外来活动】 进入湿地公园组织大型文体宣传活动、举办大型集会、拍摄影视片等活动,应按照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批并经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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