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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环境监理技术导则》

2017-09-14 10:1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污染场地场地环境重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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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暂存环节

环境监理单位应监督治理修复单位将污染土壤暂存至指定区域,并按相关要求暂存。

对于污染土壤的场内暂存,环境监理单位应监督治理修复单位落实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二次污染防治措施。

环境监理单位应督促治理修复单位按照治理修复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相应标准、规范、管理文件等要求,监测暂存过程污染物排放、环境质量,监测结果应满足相应要求。环境监理单位应抽样监测。

7.1.4处置环节

环境监理单位应监督治理修复单位按治理修复技术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工艺及技术参数实施,包括土壤筛分、破碎等预处理过程,药剂添加的种类、顺序、比例和方式,处置温度、停留时间等。

环境监理单位应监督治理修复单位控制处置过程中废水、废气、噪声的产生和排放。包括核查相关设施设备的密闭、仪器运行、废水废气收集处理等情况,监督地表阻隔措施、药剂储存区域防雨防渗措施是否完善,设备使用或清洗过程是否有交叉污染。

环境监理单位应督促治理修复单位按照治理修复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相应标准、规范等要求,监测处置过程污染物排放、环境质量和污染土壤处置效果,监测结果应满足相应要求。环境监理单位应抽样监测。

环境监理单位应监督污染土壤的最终去向符合治理修复技术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如治理修复后土壤需要回填时,回填土壤应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合理回填。

7.2原位治理修复

环境监理单位应监督治理修复单位按治理修复技术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工艺及技术参数实施,包括核查修复设备、材料、药剂种类和配制过程等。

环境监理单位应核实修复区域放样结果,督促治理修复单位严格管理治理修复区域边界。

环境监理单位应监督治理修复单位做好二次污染防治措施,包括修复区域防渗设施和措施(如止水帷幕)、药剂储存区域防雨防渗措施、设备使用或清洗过程交叉污染防治措施等。

环境监理单位应督促治理修复单位按照治理修复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相应标准、规范等要求,监测治理修复过程污染物排放、环境质量和治理修复效果,监测结果应满足相应要求。环境监理单位应抽样监测。

7.3地下水治理修复

环境监理单位应监督治理修复单位按治理修复技术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工艺及技术参数实施。

地下水异位治理修复时,应重点监理土壤清挖、地下水抽提、处理过程及达标排放等关键环节。地下水原位治理修复时,应重点监理监测井网络构建、构筑物修建、修复药剂使用、修复设备和仪器使用等关键环节。

环境监理单位应监督治理修复单位清挖、钻井过程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等二次污染防治措施。

环境监理单位应督促治理修复单位按治理修复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相应标准、规范等要求,监测治理修复过程污染物排放、环境质量和地下水治理修复效果,监测结果应满足相应要求。环境监理单位应抽样监测。

8环境监理工作方法

8.1核查

环境监理人员核对施工组织设计和治理修复技术方案的一致性,核实治理修复技术、治理修复地点、相关环保措施等内容的调整变化情况。依照相关管理文件和技术文件,核实和检查治理修复各阶段实施过程及二次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

8.2驻场

环境监理单位派驻环境监理机构到治理修复现场,按治理修复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相应标准、规范等要求,通过核查、旁站、巡视、监测等方法开展现场环境监理。

8.3旁站

环境监理人员按环境监理方案对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开展现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污染防治措施是否落实到位、环保设备是否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和安装等,并记录。

8.4巡视

环境监理人员按环境监理方案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开展的定期或不定期现场监督检查,掌握场地治理修复实际情况和进度,查找问题、提出建议,并记录。

8.5跟踪检查

根据提出的整改建议,检查核实整改落实情况。

8.6监测

环境监理单位抽样监测治理修复过程污染物排放、环境质量和治理修复效果,每季度监测不少于一次。

8.7环境监理会议

环境监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包括第一次环境监理工作会议、环境监理例会、环境监理专题会议等。会议由环境监理总监或由其授权的环境监理工程师主持,相关单位参加。

8.8记录

记录包括现场记录和事后总结记录。现场记录包括环境监理人员日常填写的监理日志、现场巡视和旁站记录等;事后总结记录包括环境监理会议记录、主体工程施工大事记录、突发环境事件记录等。

8.9报告

8.9.1定期报告

环境监理单位根据治理修复实施进度,编制工作月报、季报、年报等定期报告提交委托方,对现阶段环保工作的重点、取得的成果、现存的主要环境保护问题、建议解决的方案、下阶段工作计划等进行及时总结。

8.9.2专题报告

环境监理单位在发现治理修复工艺变化、环保措施落实不到位时,应形成环境监理专题报告提交委托方。

8.9.3环境监理报告

环境监理单位应总结治理修复过程中环保措施落实、使用、监测等情况,作为验收的必备材料。

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环境监理报告编制大纲可参见附录C。

8.10信息反馈

环境监理人员发现问题时,应立即通知治理修复单位的现场负责人员纠正和整改。一般性或操作性的问题,采取口头或环境监理业务联系单通知治理修复单位。通知无效时,签发环境监理整改通知单,要求治理修复单位限期整改,并同时抄送委托方。整改完成后,由环境监理单位、业主单位共同检查整改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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