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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天津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2017-09-25 09:2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态保护生态保护补偿天津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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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水流。

生态保护补偿范围:列入天津市生态用地保护红线划定方案中河、湖生态保护红线内的划定区域。涉及19条一级河道、3条输水河道,5个水源水库、6个其他水库。重点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点河流敏感河段和水生态修复治理区等,全面开展生态保护补偿

重点任务:继续加强于桥水库库区封闭管理,持续实施库区生态补贴机制,综合考虑生态改善状况等因素,动态调整补贴标准,完善资金管理办法,保障库区群众基本利益。重点在北三河水系的蓟运河、潮白新河、北运河、北京排污河,永定河水系的永定新河,海河干流水系的海河、北塘排水河、大沽排水河等水域,探索建立市域内横向水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鼓励受益区与生态保护区、流域上下游建立横向补偿关系,研究制定奖励、补偿、扣减相结合的市级水生态保护补偿办法。(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农委,有关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湿地。

生态保护补偿范围:包括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团泊湿地鸟类自然保护区、大黄堡湿地自然保护区、北大港湿地自然保护区等四大湿地自然保护区,以及列入本市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

重点任务:加快编制天津市重要湿地名录,在开展试点基础上,逐步推进重要湿地生态保护补偿,研究退耕还湿及生态效益补偿等相关政策,探索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持续推进团泊、大黄堡、北大港、永定河故道国家湿地公园等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研究制定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办法。(市林业局、市海洋局、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水务局,有关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森林。

生态保护补偿范围:国家级公益林、市级公益林,蓟州区北部山区水源涵养林、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外环线绿化带、西北防风阻沙林带、沿海防护林带、交通干线防护林带以及被批准划入永久性保护生态红线区域内的郊野公园等重点区域。

重点任务:完善公益林补偿制度。健全公益林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国家政策和市、区两级财力情况,适时提高补偿标准。探索建立征占用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和破坏生态公益林处罚机制。对于其他生态保护森林,分类分步纳入生态补偿范围,按照权属关系或使用状况,参照公益林补偿标准,保障资金投入,加强生态保护。(市林业局、市财政局,有关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海洋。

生态保护补偿范围: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市辖海域以及具有自然岸线属性的沿海滩涂区域。

重点任务:继续实行海洋伏季休渔政策,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落实休渔渔民低保制度。健全增殖放流和水产养殖生态修复补助政策,开展人工鱼礁等生态修复。加快近岸海洋牧场建设,推动海洋牧场确权工作,创新海洋牧场管理模式,探索引入社会资本,实行企业化运作,提高礁区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积极推动《天津市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的修订工作,依法对开发建设活动占用的海域及自然岸线实施海洋生态损害补偿。研究建立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市海洋局、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水务局、市环保局,有关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耕地。

生态保护补偿范围:基本农田、一般耕地。

重点任务:完善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建立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对地下水漏斗区实施耕地轮作休耕制度;在无地表水灌溉和深层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休耕耗水较大作物种植,实行“一年一熟”制;对土壤状况较差和盐碱较重耕地实行粮豆或绿肥植物轮作。探索对轮作休耕的农民给予资金补助的方式方法。研究制定实施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推广秸秆还田、农田残膜回收、鼓励引导农民施用有机肥料和低毒生物农药的补助政策。将生态保护补偿与耕地保护补偿相结合,积极整合有关资金,对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范围内承担耕地保护任务的集体和农户给予补偿。(市农委、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局,有关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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