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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北仑VOCs污染治理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2017-09-28 13:15来源:北极星VOCs在线关键词: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LDAR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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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程治理项目补助。

“一厂一策”中工程治理项目补助,由区环保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绩效评审,并根据绩效评审结果予以补贴。项目绩效评审为优秀(90分以上)的按实际决算投资总额的25%予以补助,绩效评审为良好的(80—89分)的按实际决算投资总额的20%予以补助,绩效评审为合格的(70—79分)的按实际决算投资总额的15%予以补助,绩效评审低于70分的不予补助;且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区环保局将对企业开展各项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审核发现不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的,不予补助。

第十条VOCs减排管理能力建设。为推进VOCs减排工作的信息化管理,区相关部门建设完善大气环境VOCs以及特征污染因子自动监测监控体系建设,统一管理VOCs排放信息和在线监测数据。建设资金可从补助资金中安排,并按相关规定审核确定。

环保部门对治理工作进行专家审核、第三方监测(理)、编制技术报告以及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统(审)计等工作推动经费从补助资金中安排,并按相关规定审核确定。

第四章项目申报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资金申报。项目单位按照年度公布的《北仑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申请VOCs治理补助资金。申报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北仑区环保专项资金申报表;

(二)项目委托合同或设备采购合同复印件;

(三)项目财务审计报告或工程决算报告;

(四)投资额内全部发票复印件(如财务审计报告已附发票复印件,可免);

(五)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或记账凭证复印件(如财务审计报告已附相关复印件,可免);

(六)项目竣工或验收资料或专家评审意见或检测报告;

(七)年度申报指南或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区环保局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后,报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开展VOCs污染治理补助资金的审核工作,审核通过后由两部门联合下达补助资金文件,并共同兑现专项资金。

各申报企业凭补助资金文件到区环保局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三条如申请使用资金的项目,已按其他有关规定得到区级补助的,不再享受VOCs污染治理补助。

第十四条区环保局、区财政局将加强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根据相关要求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检查或绩效评价。区审计局对VOCs污染治理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631”企业、已有约定的企业原则上仍可享受本政策。企业当年存在重大偷漏税、骗取扶持资金行为的,存在安全生产、环保、质量等方面重大问题,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劳资纠纷等群体性事件并负主要责任的,未完成节能减排等刚性目标任务的,取消本政策享受资格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时间为2016~2018年,其中2018年度项目在2019年申报和兑现。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区环境保护局和区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抄送:市环保局。

宁波市北仑区环境保护局综合科2017年9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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