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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严控机动车尾气污染。由市交警支队负责,市城管执法局配合,严控办理大货车通行证,严禁无证大货车进入主城区。未启用限高设施、发现无通行证大货车进入主城区的要严肃追责。由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交警支队、市交通运输局配合,于2017年8月底前研究制定超标排放车辆遥感监测和处置方法,并予实施;在货车通行主要道路、卡口、重点企业周边开展监测处置联合执法,依法对超标排放运输车辆和使用单位实行双重管控、处罚。主城区内一律严禁使用冒黑烟高排放工程机械(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砖机、压路机、叉车等);一律严禁小拖拉机、柴油机动三轮车通行。
十五、全面加强油品质量监督管理。由市商务局牵头,相关区政府负责,10月份起,绕城高速以内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油、柴油。相关区政府及商务、质监部门要开展拉网式排查,定期对市内加油站进行抽样监测,依法查处销售质量不合格油品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加油站点。
十六、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由市监察局负责,进一步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问责力度(问责办法附后)。
附件:邯郸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行政问责办法
邯郸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4日
附件
邯郸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行政问责办法
目前,在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形势非常严峻的情况下,各级各部门仍存在重视不够、措施不力、压力传导不到位、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为切实强化压力、压实责任,尽快扭转空气质量落后的被动局面,特制定如下问责办法:
一、对全市空气质量考核排名后三位的要严肃问责
(一)2017年9月份开始,对全市各乡镇(街道)大气环境质量综合指数(参数:PM2.5、二氧化硫)进行周排名。对第一次位列倒数后三名的乡镇(街道),由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大气办)进行全市通报,并对该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分别进行约谈;连续两次位列倒数后三名的,由所属县(市、区)纪委监察局对该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分别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三次位列倒数后三名的,由所属县(市、区)党委政府对该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从严问责。
自2018年9月份起,综合指数和综合指数改善率分别进行周排名。两项同时第一次位列倒数后三名的乡镇(街道),由所属县(市、区)纪委监察局对该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两次位列倒数后三名的,由所属县(市、区)党委政府对该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从严问责。
(二)2017年9月份开始,对各县(市、区)大气环境质量PM2.5浓度和改善率分别进行月度排名。两项同时第一次位列倒数后三名的县(市、区),由市大气办进行全市通报,并由市政府对主管副县(市、区)长进行约谈;连续两次位列倒数后三名的,由市纪委监察局对主管副县(市、区)长进行诫勉谈话,由市政府对县(市、区)长进行约谈;连续三次位列倒数后三名,由市纪委监察局对县(市、区)长进行诫勉谈话,对主管副县(市、区)长进行严肃问责。
二、对环境保护部、省环境保护厅以及市级督查整改落实不力的要严肃问责
(一)对环境保护部、省环境保护厅组织督查发现并移交的问题,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由市纪委监察局对主管副县(市、区)长或负有监管职责的市政府部门主管领导进行问责;在一个管辖区内同时发生两个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问题,对县(市、区)长或负有监管职责的市政府部门主要领导进行问责。
(二)对市级层面督查发现并移交的问题,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第一次由市政府对主管副县(市、区)长或负有监管职责的市政府部门主管领导进行约谈,第二次由市大气办进行全市通报,第三次由市纪委监察局对主管副县(市、区)长或负有监管职责的市政府部门主管领导进行问责,情节严重的,责任上追一级;在一个管辖区域内出现三个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同类问题,对主管副县(市、区)长或负有监管职责的市政府部门主管领导依纪依规给予党政纪处分。
三、对未按规定落实市大气污染治理应急措施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要严肃问责
在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中,出现不按规定启动应急减排措施的、未按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要求采取限产限排或停工停产的、要求错峰生产的企业未按要求及时停产限产或限产不到位的、对市政府下发的应急性指令反应不及时等问题,第一次由市空气质量保障应急指挥中心、市环境保护局进行全市通报,第二次由市政府对主管副县(市、区)长或负有监管职责的市政府部门主管领导进行约谈,第三次由市纪委监察局对主管副县(市、区)长或负有监管职责的市政府部门主管领导进行问责,情节严重的,责任上追一级。
对符合以上问责情形的,由市空气质量保障应急指挥中心和市环境保护局等有关职能部门,将相关问题线索梳理形成相应材料后,移交市监察局组织调查核实并依法依规实施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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