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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深圳市大件垃圾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7-10-23 13:4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件垃圾大件垃圾回收固体废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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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大件垃圾应当按照不同类别分类处理,针对不同拆解产物,采用适宜技术工艺进行资源化处理,最大化实现资源利用;现有技术无法达到利用要求或受城市产业布局限制时,应交由具备相应处理利用资质或能力的资源回收企业进行资源再生利用。

第二十三条 拆解之后无再生利用价值的可燃物,破碎后可焚烧或热解处置。

大件垃圾拆解残余物,主要包括灰渣和清洗淤泥等,应集中收集,运至填埋场进行无害化处置。

严格控制最终进入生活垃圾末端处置设施的最终处置量,进入填埋场的处置量不得超过进厂大件垃圾重量的15%,进入填埋场和焚烧厂的处置量合计不超过30%。

第五章 监督考评

第二十四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大件垃圾全过程监管制度,建立大件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并与经贸信息、环境保护、住房和建设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十五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贸信息、环境保护、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建立大件垃圾回收处理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的协调机制,定期通报情况,加强监管。

第二十六条 本市建立大件垃圾收运处理计量统计台帐制度。从事大件垃圾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填写相应的大件垃圾收集、运输、装卸等信息,通过指定方式定期上报主管部门;从事大件垃圾处理的企业应当分类记录大件垃圾进场、处理及外运等信息,定期上报主管部门。

市主管部门对全市大件垃圾收运处理信息进行汇总、统计,并定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大件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应急预案,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大件垃圾的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理。

从事大件垃圾收运和处理的企业,应当分别制定突发事件状态下大件垃圾收运和处理应急方案,并报市、区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各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件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和处理服务企业的信用档案,将服务企业的违规行为和处理结果等信息纳入全流程信息系统和环境卫生服务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将评价结果作为从事城市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和处理处置作业服务企业招标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大件垃圾回收义务并被行政处罚的,主管部门、经贸信息、环境保护、市场监管、住房和建设等部门应当作不良行为记录,并将记录纳入征信系统。

对大件垃圾回收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可以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条 各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和投诉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均有权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举报、投诉。举报或者投诉的受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和依法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三十一条 结合我市生活垃圾分类绩效考核对大件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工作及效果实行检查考评。考评工作由市、区各级领导小组统筹,考评对象为区、街道,考评内容为大件垃圾投放点、集散点建设和管理情况。

第三十二条 对于考评成绩优异或排名居前的考评对象予以表彰或奖励。对于考评成绩差或排名末位的考评对象予以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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