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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河北衡水“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2017-10-26 13:14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土壤污染防治土壤环境质量土壤环境安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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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切实加大未污染和轻微污染农用地的保护力度

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或纳入永久基本农田整备区,加快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依法修改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优先保护类耕地管控,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重点行业企业。2018年底前,各县市区要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大力推广实施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标准农膜使用与回收利用等措施,保障优先保护类耕地质量。农村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各方要对土壤环境质量及修复保护工作进行约定,切实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禁止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实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限批等措施。(市国土资源局、市农牧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十三)保障轻度和中度污染农用地的安全利用

各县市区要根据土壤和农产品的污染类型与程度,结合主要农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耕地安全利用规划和年度工作方案,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继续推行地下水漏斗区季节性休耕试点。加强技术培训和示范指导,提高农业经济组织和农户参与土壤环境保护能力。各县市区要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每年开展农产品质量抽样检测,及时掌握土壤质量和农产品质量状况。2018年底前,各县市区制定轻、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方案。到2020年,完成省政府下达的轻、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目标任务。(市农牧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十四)加强重度污染耕地风险管控

严格管控重污染耕地用途。2018年底前,各县市区要针对重度污染耕地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明确界限,设立标识,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衡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南水北调沿线,以及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按照国家及省统一要求,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到2020年,完成省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目标任务。(市农牧局、市林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十五)加强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

严格控制林地、园地、牧草地等其他农用地的农药使用量,鼓励推广生物农药、引诱剂等鼠虫病害绿色防控技术,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建立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定期检测制度,检测超标的禁止进入食用领域,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确保林地、园地安全利用。(市农牧局、市林业局负责)

五、强化建设用地管控,防范城乡人居环境风险

(十六)严格用地审批管理

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市、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严格执行《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文件要求,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应当进行治理与修复,未经治理与修复或者治理与修复后不能满足新的用地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应的规划、供地、建设等审批手续。(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十七)落实联动监管责任

实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共享,联动监管。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负责)

(十八)开展建设用地调查评估

结合《衡水市区“退二进三”土地处置管理办法》及相关要求,对已搬迁、关闭企业原址场地土壤污染状况进行排查,掌握其特征污染物、原排放方式、扩散途径以及敏感目标等,建立潜在污染地块的清单,并及时更新。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按照国家和省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2018年起,对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市级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农牧局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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