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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统筹推进各类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继续推动粉煤灰、冶炼废渣等固废综合利用,扩大综合利用规模,探索高值利用途径。加快研发赤泥、碱渣综合利用技术,提升综合利用水平。加快推进畜牧养殖大县种养循环整县推进试点,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探索农业废弃物循环利用模式。以农作物秸秆、林业“三剩物”采伐、造材和加工剩余物、畜禽粪便等农林废弃物为重点,建立健全收储运体系,推行先进的循环利用模式,因地制宜发展规模化沼气工程、生物质发电、秸秆综合利用工程,实现农林废弃物综合利用的规模化、产业化、清洁化。到2020年,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率达到76%以上,农村地区工业危险废弃物无害化利用处理率达到100%,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3%。(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等)
23.推动互联网与资源循环利用融合发展。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运用“互联网+”创新经营模式,发展智能化回收,优化逆向物流网点布局,鼓励建设覆盖城乡、互联互通、运转顺畅的物流回收体系。依托省循环经济公共服务平台,完善循环经济信息共享体系,实现循环经济信息的采集、发布以及政策引导、技术推广、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的网上审核、评价等服务。到2020年,完成市级循环经济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形成集信息采集与报送、管理与决策、资讯与商务、统计与评价一体的循环经济支持系统。(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参加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服务业发展局等)
六、大力实施节能减排工程
24.实施重点节能示范工程。实施燃煤锅炉节能环保提升工程,推广应用高效环保锅炉,淘汰落后燃煤锅炉,到“十三五”末,基本完成能效不达标的在用锅炉节能改造。实施新能源推广应用工程,突出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和地热能四大领域,重点突破中高温高效太阳能集热、光热发电、太阳能冷热联供等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加快太阳能光热工业化利用,加快智能电网建设。实施智慧节能应用示范工程,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及大数据管理等技术,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在线监测,加强能源梯级利用,发挥能源消费监测、节能管理、节能服务等作用。实施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工程,加快高效半导体照明产业发展,培育一批龙头企业,在市政领域建设一批示范工程。实施节能环保产业壮大工程,围绕高效锅炉、高效电机、高效配电变压器、高效节能照明产品、资源综合利用装备产品、新能源运输工具、大气治理、水处理等重点领域,大力提升节能环保技术装备水平,推进节能改造和节能技术产业化。实施循环经济推广示范工程,在工业、农业、服务业等重点领域培育循环经济示范单位,在各级开发园区培育循环经济示范园区,推广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实施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等)
25.实施主要大气污染物重点减排工程。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工程。加强电力、钢铁、水泥、石化、有色等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治理,钢铁行业所有烧结机(球团)配套建设脱硫、高效除尘设施,积极开展烧结机等烟气脱硝示范。加强水泥厂和粉磨站颗粒物排放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水泥行业颗粒物无组织排放,落实水泥行业冬季错峰生产要求。石化炼制行业催化裂化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装置要实施烟气脱硫、脱硝设施改造。积极推广玻璃行业工业窑炉采用天然气、煤制气等清洁能源。加快有色金属冶炼行业生产工艺设备更新改造,配套建设污染物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排放稳定达到《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等地方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应时段要求。实施“煤改气”“煤改电”工程,扩大城市禁煤区范围。实施石化、有机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程,到2017年6月底,石化企业基本完成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到2017年7月底,各县(区)将辖区内全部石化企业清单、治污设施建设和达标排放情况向社会公布,并报市环保局备案;2017年10月底前,有机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企业必须配套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设施并确保稳定运行。2000个密封点以上的有机化工企业,参照《石化企业泄露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方法,完成首轮泄露检测与修复工作。(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质监局等)
26.实施主要水污染物重点减排工程。加强城市、县城和其他建制镇生活污染减排设施建设。按照“城边接管、就近联建、鼓励独建”的原则,合理布局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到2020年,全市新增污水处理能力14万吨/日,升级改造污水处理能力5.5万吨/日,城市、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5%以上,所有重点镇和南水北调沿线、小清河流域重点保护区内所有建制镇实现“一镇一厂”。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逐步实现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和稳定运行。实施城镇污水、工业园区废水、污泥处理设施建设与提标改造工程,推进再生水回用设施建设,提高再生水资源循环利用水平。加快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规模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利用设施的比例达到75%以上。(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畜牧兽医局、市环保局,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等)
27.组织实施循环经济重点工程。组织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城市矿产”示范园区建设、工农复合型循环经济示范区建设、“互联网+”循环经济等专项行动,建设1个“城市矿产”示范园区、1个大宗工业固体废弃物高附加值利用示范基地,重点培育2家再制造企业,推进生产和生活系统循环链接,构建绿色低碳循环的产业体系。(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等)
七、强化节能减排技术支撑和服务体系建设
28.加快节能减排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在化工、电解铝、钢铁等重点行业,围绕我市节能减排领域共性关键技术需求,组织实施节能减排重大关键技术攻关,集中突破一批制约节能降耗、大气污染防控、资源高效循环利用、生态环保等领域的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加快推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鼓励技术创新,围绕我市重点产业、领域节能减排技术研究提供知识产权服务支撑,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装备,为圆满完成“十三五”节能减排目标提供科技支撑。(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等)
29.推进节能减排技术系统集成应用。推进区域、城镇、园区、用能单位等系统用能和节能,选择具有示范作用、辐射效应的园区和县(区),统筹整合钢铁、水泥、电力等高耗能企业的余热余能资源和区域用能需求,实现能源梯级利用。大力发展“互联网+”智慧能源,支持基于互联网的能源创新,推动建立城市智慧能源系统,鼓励发展智能家居、智能楼宇、智能小区和智能工厂,推动智能电网、储能设施、分布式能源、智能用电终端协同发展。综合采取节能减排系统集成技术,推动锅炉系统、供热/制冷系统、电机系统、照明系统等优化升级。(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质监局等)
30.加强节能减排科技创新平台和服务体系建设。围绕我市节能减排领域共性关键技术需求,依托优势产业和大型骨干企业,采取单独建设或与高校、科研机构联合共建方式,建立一批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完善适合产业发展需求的节能减排科技创新平台体系,提高我市节能减排源头技术创新能力。支持企业引进国外节能环保新技术、新装备,推动国内先进技术和装备“走出去”。深化资源环境服务试点,创新区域能源环境治理一体化、“互联网+”节能环保、节能环保物联网等污染治理与管理模式,鼓励各类投资进入节能环保市场。组织开展散煤治理、燃煤电厂与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黑臭水体整治、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畜禽养殖污染处理等领域先进适用技术的经验交流和试点示范。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推进形成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第三方监测及环境保护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服务市场。(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质监局等)
八、完善落实节能减排支持政策
31.落实价格收费政策。加快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健全价格形成机制,严格执行高耗能行业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阶梯电价政策。及时落实国家脱硫、脱硝、除尘和超低排放环保电价政策,加强运行监管,严肃查处不执行环保电价政策的行为。深化供热计量收费改革,科学合理制定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在考虑终端用户承受能力和当地居民用热需求前提下,热价要充分考虑企业环保成本,鼓励制定环保热价政策措施,并出台配套监管办法。严格落实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制度。根据国家部署,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完善居民阶梯电价(煤改电除外)制度,全面推行居民阶梯气价(煤改气除外)、水价制度。继续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研究扩大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行业排污费征收范围。落实国家环境保护费改税相关政策。根据排污许可制贯彻落实情况,探索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相关管理体系。加大垃圾处理费收缴力度,提高收缴率。(牵头单位:市物价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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