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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石油化学工业(征求意见稿)》

2017-11-06 13:0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环保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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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与频次排污单位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设置、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3执行。

5.3厂界环境噪声监测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点位设置应遵循HJ819中的原则,主要考虑机泵电机、空冷电机、压缩电机、风机等噪声源在厂区内的分布情况。厂界环境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昼夜监测,监测指标为等效A声级。周边有敏感点的,应提高监测频次。

5.4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5.4.1其他环境管理政策,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执行。

5.4.2无明确要求的,对于厂界周边存在环境敏感区域的排污单位,若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按照HJ664、HJ/T55、HJ/T194中相关规定设置环境空气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4执行。环境空气监测时间应与厂界周边监测时间同步。

5.5其他要求

5.5.1除表1~表3中的污染物指标外,5.5.1.1和5.5.1.2中的污染物指标也应纳入监测指标范围,并参照表1~表3和HJ819确定监测频次。

5.5.1.1排污许可证、所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相关环境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的污染物指标。

5.5.1.2排污单位根据生产过程的原辅用料、生产工艺、中间及最终产品类型、监测结果确定实际排放的,在相关有毒有害或优先控制污染物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或其他有毒污染物指标。

5.5.2各指标的监测频次在满足本标准的基础上,可根据HJ819中的确定原则提高监测频次。

5.5.3采样方法、监测分析方法、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按照HJ819执行。

5.5.4监测方案的描述、变更按照HJ819执行。

6信息记录和报告

6.1信息记录

6.1.1监测信息记录手工监测记录和自动监测运维记录按照HJ819执行。

6.1.2生产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要求详细记录排污单位以下生产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日常生产中也应参照以下内容记录相关信息,并整理成台账保存备查。

6.1.2.1生产设施运行状况

a)主体设施

包括工艺加热炉、各类主要生产装置等,重点记录各装置的原料用量、辅料用量、主产品产量、副产品产量、取水量(新鲜水)、废水排放量、燃料消耗量、燃料含硫量、原料含硫量与各种金属类含量、运行时间等参数情况。

b)公辅设施

包括污水处理装置、储罐、火炬系统、动力站等,储罐包括设计规模、工艺参数(温度、液位、周转量)等,火炬系统应连续记录引燃设施和火炬工作状态(火炬气流量、火炬头温度、火种气流量、火种温度等)。

c)全厂运行情况

年生产时间分正常工况和非正常工况(生产装置或设施开停工、检维修)、原辅燃料使用量、主要产品产量等。原辅燃料需要记录所有危险化学品,辅料重点记录与污染治理设施和污染物排放相关的内容。

6.1.2.2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应当包括设备运行校验关键参数,能充分反映生产设施及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情况。

a)废水治理设施包括预处理设施和集中污水处理设施两部分,应每天记录废水处理量、回用水量、运行参数(包括运行工况等)、药剂使用量、投放频次、电耗、污泥产生量等。如出现设施停运、检维修、事故等异常情况,需记录设施停运、检维修、事故等异常情况及处理措施。

b)有组织废气治理设施需记录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时间、运行参数(包括运行工况等)、使用药剂、投放频次等。如出现设施停运、检维修、事故等异常情况,需记录设施停运、检维修、事故等异常情况及处理措施。

c)无组织废气主要记录污染治理设施相应的运行、维护、管理相关的信息,可用于说明上述设施的运行情况和效果。

6.1.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记录

记录监测期间各类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量、综合利用量、处置量、贮存量,危险废物还应详细记录其具体去向。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包括灰渣、脱硫石膏、袋式(电袋)除尘器产生的破旧布袋等。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或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

6.2信息报告、应急监测报告、信息公开

按照HJ819执行。

7其他

排污单位应如实记录手工监测期间的工况(包括生产负荷、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确保监测数据具有代表性。

本标准规定的内容外,按照HJ819执行。

延伸阅读:

环保部发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等三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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