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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陕西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 年)》

2017-11-09 14:1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矿山环境治理土地整治土地复垦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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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节约与综合利用

在矿产勘查过程中,应对共伴生矿产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查明共伴生矿产组合及资源储量。对煤炭等大宗矿产在开采中应注意与其共生的铝土矿、高岭土、膨润土等分段分层开采,大力推进煤炭工业固体废物(煤矸石等)及劣质煤的综合利用,有效提高煤矿综合利用率;加强煤层气资源的抽采技术研究。坚持采气采煤一体化,加强煤层气和煤炭的综合勘查和综合开发。

加强菱铁矿、低品位磁铁矿开发技术研究和钒钛磁铁矿的选冶试验,对暂不具备开发利用条件的钒钛磁铁矿限采保护。加强低品位金矿选矿设备与工艺流程的技术改造,充分利用低品位矿石,有效提高采矿回采率和选矿回收率,主要金属矿产铅、锌、金、银、钼、汞、锑等共伴生资源综合回收率显著提高。鼓励对钒矿综合利用的选冶试验,通过技术改造,提高钒矿的选矿回收率,对钒矿中的共伴生铀、钼暂不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进行限采保护。重点加强伴生硫的综合回收利用,提高矿山综合利用率,禁止土法炼硫,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

加强尾矿资源的二次选矿,综合回收有益组份,合理利用矿山固体废物与尾矿。到2020年,全省尾矿、废渣利用率达60%以上,以金矿、钼矿为主的金属矿山尾矿综合利用率同期达全国平均水平,煤炭矿井水复用率达到80%,其它矿种矿山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55—65%。

三、绿色矿山及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

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道路,大力发展绿色矿业。新建矿山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生产矿山加快改造升级,逐步达到要求,研究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联创、企业主建、第三方评估、社会监督的绿色矿山建设工作体系,树立一批科技引领、创新推动型绿色矿山典范,基本形成绿色矿山建设新格局。

实施黄陵县店头镇煤炭开采区、凤县铅锌金矿开采区2个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工程,通过全面提升绿色矿山建设水平、优化矿业布局结构、整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大力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逐步实现工艺先进、节约高效、环境优美、生态优良、社企和谐,引领和带动全省绿色矿山建设。鼓励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开展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集中连片推动绿色矿业发展。

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

成长型城市:延安、咸阳、榆林市应提高资源开发企业的准入门槛,合理确定资源开发强度,严格环境影响评价,提高资源深加工水平,加快完善上下游产业配套,使新型工业化与新型城镇化同步协调发展。

成熟型城市:宝鸡、渭南市及洛南、略阳县应高效开发利用资源,提高资源型产业技术水平,延伸产业链条,加快培育一批资源深加工龙头企业和产业集群。高度重视生态环境问题,将企业生态环境治理恢复成本内部化,切实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矿区土地复垦

衰退型城市:铜川市、潼关县应千方百计促进失业矿工再就业,积极推进矿区棚户区改造,加快废弃矿坑、沉陷区等地质灾害隐患的治理,大力扶持接续替代产业发展,逐步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八章 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

一、矿产资源开发源头管控

强化矿业权源头管控,坚持科学规划论证,做好在生态环境保护优先条件下的矿产开发,以生态环境的综合承载能力合理调控资源开发强度。严格控制矿业权数量,完善矿业权退出机制。严格矿山开发准入条件,依法依规做好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从源头上把矿产开发对周边环境的扰动降到最低。

二、保护区勘查开发管理

全面落实陕西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生态保护要求,在自然保护区内严禁开展不符合功能定位的开发活动。清理各类保护区内已有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区别情况,分类处理,在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研究制定退出补偿方案,依法有序退出,及时治理恢复矿区环境,复垦损毁土地;确需保留的极少数国家战略性矿产开发项目,按程序批准后,实行清单式管理,明确资源环境保护要求和措施,严格监管。

探索生态功能保护区内的矿业权清理补偿机制,由保护区主管部门对有关保护区进行全面清理,提出保护区的详实资料(设立初始时间、调整时间、有关批复、面积、级别、有坐标图框的界限范围图件或界线拐点坐标、明确坐标系统),在此基础上,由国土资源部门对已设矿业权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对于已设矿业权涉及与界定的禁止勘查、禁止开发区的重叠部分,要分类提出差别化的补偿和退出方案,在保障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退出禁止勘查、禁止开发区;对于已设矿业权涉及与界定的限制勘查、限制开发区重叠部分,应加大对该矿业权监管力度,严防其在勘查、开发中,对保护区整体功能的破坏;对于拟设置矿业权涉及与界定的限制勘查、限制开采区重叠部分,原则上应调整拟设矿业权区块范围,扣除范围重叠部分;因特殊需要,对于拟设矿业权涉及与界定的限制勘查、限制开发区重叠部分不予退出的,应进行严格的规划论证后,提出勘查、开采工作中对保护区主体功能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在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矿业权投放。

建立矿业权与保护区的退出协调机制。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发改、财政、环保、国土、林业、水利、住建和相关保护区管理部门组成协调机构,开展矿业权与有关保护区重叠的清理工作,研究制定有关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方案。有关部门在新设立或调整保护区时应当对区内矿产资源及矿业权进行综合评估,与国土资源部门共同研究确定保护区划界,对界内已有矿业权应当制定有关补偿退出方案。

三、矿山地质环境调查

全面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详细调查,系统查明在建矿山、生产矿山、废弃矿山、政策性关闭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类型、分布、规模和危害程度。重点开展神木、府谷、黄陵、榆阳、彬县、长武、王益、印台、耀州、韩城、白水、太白、凤县、潼关、华阴、洛南、镇安、旬阳、略阳、宁强等矿业大县的矿山地质环境详细调查评估工作。

四、矿山生产环境监管

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地质环境动态监测体系,强化矿山生产全过程的环境影响监测,加强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义务情况的监督,最大限度减少或避免因矿产开发而引发的矿山环境问题。以县(区)或矿区为单元,建立2~3个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示范区,到2020年全省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体系基本形成。

落实 “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 矿山责任主体,并全部纳入诚信监管,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责任落实情况,作为矿山企业信息社会公示和抽检的主要内容,强化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管。对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限期禁采限采,及时消除影响;对拒不履行治理恢复任务的,纳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情节严重的,纳入严重违法名单,在国有土地出让和矿业权申请审批中依法予以禁入。

五、治理恢复技术创新

依托科技,示范先行,建立5~6个不同类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矿区土地复垦示范点,总结研究出符合陕西省实际情况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损毁土地复垦技术体系,创新治理方式与手段,把矿山复绿与土地复垦、景观再造相结合,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技术水平,加强土地复垦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鼓励矿山企业与相关机构开展矿山环境治理恢复、矿区土地复垦科技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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