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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7-11-13 09:2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污泥处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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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超临界水氧化

14.1.1污泥制浆系统用于将城镇污水处理厂取得的含水率较低污泥稀释,使其具有流动性,满足管道输送要求。反应器为污泥进行超临界水氧化反应的装置。热回收设备为高温反应产物热量回收装置。降压分离设备将系统压力从22.1MPa以上的系统运行压力,降低至适宜产物排放的压力,并实现气液固产物的分离。

14.1.2污泥超临界水氧化处理装置为高温高压装置,相关设备属于特种设备,设计、制造、使用过程必须严格遵循我国现行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以确保生产安全。

14.2.1(1)大体积杂质过滤粒度要求根据输送管道管径、输送压力、输送距离及生产设备要求等因素确定。

14.2.1(3)超临界水氧化处理系统压力超过22.1MPa,一步降压存在安全风险,建议采用多级降压的形式实现压力的逐步下降,降低操作风险。

14.2.2(1)污泥浆通过泵和管道进行各处理工序间的输送,含固物体的流动性是污泥浆稳定输送的重要前提条件,可通过稀释、剪切、升温等手段实现污泥浆料流动性和表观黏度的控制。

14.2.2(2)通过压差控制,使氧化剂顺利进入反应器,进而保障氧化反应的持续进行。

14.2.2(3)22.1MPa是水的临界点,污泥的超临界水氧化处理需要满足压力大于等于22.1MPa,25MPa为建议正常操作压力上限,一方面,水的超临界状态下,压力的提高对有机物的分解转化影响不显著,另一方面由于超临界水氧化系统需要向反应器内加入高压氧化剂,高压氧化剂供应系统,可采用液氧、高压富氧空气等形式,其系统设计压力需要高于反应器工作压力,高压氧化剂的供应系统的制备、储存和输送都存在一定的工程技术难度,因此反应器工作压力不宜过高。

14.2.2(4)超临界水氧化反应温度低于500℃时,污泥超临界水氧化处理系统分离获得出水的COD和氨氮无法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一级标准要求。为确保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规定要求,反应温度宜高于500℃。在系统和其他工艺过程或污水处理过程联合应用时,可根据工艺需求调整反应温度。

14.2.2(5)超临界水状态下,气液不分,且扩散系数高,超临界水成为有机物和氧的良好溶剂,传质阻力小,因此超临界水氧化反应速率较通常条件下快得多,为分钟级反应。反应时间的最终确定根据反应器形式和污染物分解效果。

15污泥焚烧

15.1.3污泥焚烧单元的处理量与进泥要求应与干化单元相匹配。进入焚烧单元污泥的含固量应以污泥能够自持焚烧为宜。

15.1.6焚烧时间越长,焚烧越彻底,但会增加能耗。

15.1.7空气量不足,燃烧不充分;空气量过多,加热空气会消耗过多的热量,也不适宜。

15.1.12监测内容包括:流量、温度、压力、湿度、氧含量、氯化氢、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氟化氢和二氧化碳进行监测。定期监测重金属和二噁英,每年2次~4次。

15.1.13应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及《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对炉渣和飞灰进行鉴别,属于危险废物的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进行处置。

15.2.2(2)使砂床流化起来。

15.2.3(5)当污泥不能自持燃烧时,应补充油、煤等燃料。

16.2.5乔木、灌木进行穴施时,可采用污泥有机营养土基质棒的形式,如重庆市风景园林科学研究院开展的园林专用污泥有机营养土棒肥项目;在草坪和容器育苗时,污泥有机营养土可作为基质组分原料,如重庆市风景园林科学研究院开展的移动草坪项目及北京排水集团开展的容器苗木种植项目。

16.5.3应根据污泥有机营养土实际用途和施用场地的土壤肥力情况进行合理施肥,以平衡土壤中各种矿质营养元素,保持土壤肥力和合理结构。

17污泥建材利用

17.1.2经过高温烧制的建材产品的性能与其组成密切相关,为了保障产品性能的稳定性,建材产品在制备过程中要求原料组成均匀稳定。偏差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

:偏差率;

x:样本值;

:平均值。

17.1.3污泥中的碱(钾和钠的合称)、氯、硫、磷对建材生产及产物性能有不利的影响,应限定其带入量。

17.2.1(1)水泥窑系统既可以处置经过干化处理后的干污泥,亦可以直接将污泥料浆喷入窑系统内处置。前者可以大量处理污泥,对水泥窑系统影响相对较小;后者由于带入大量水分,对窑系统内热工稳定性、能耗及设备都会造成较大的冲击和影响。仅从污泥的组成对水泥熟料组成及性能的角度看(不考虑对工艺的影响),水泥熟料生产过程成中污泥的处理量可以在0~10%。实际工程中,可根据需要处理的污泥量、干化能力、加入方式等综合考虑选择适合的处理量。在污泥的处理方式选择上,如果实际情况(包括场地、投资等)允许,应尽量选用干化后再进入水泥窑系统处理。

17.2.1(2)由于污泥在加热过程中会挥发、裂解和氧化产生有害物质,如二噁英、呋喃等,这些有害物质在850℃以上的高温中才能完全焚毁。水泥窑系统中分解炉内温度宜在850℃以上,回转窑内固体物料温度宜为900℃~1500℃,气体温度可达1800℃。干污泥(含水率不超过30%)可以从分解炉底部或回转窑投入,能保证其完全焚毁,不产生二次污染物。对于湿污泥而言,由于其中含有大量水分,在高温水分蒸发带走大量热量,会对窑系统热工稳定性产生巨大冲击,宜从窑尾烟室处投入,且投料量不宜过大,投料后烟室温度下降宜控制在100℃以内。

17.2.2(2)(1)污泥中有机组分在协同处置过程中可以彻底焚毁,且焚烧热量为水泥窑所利用。用于水泥窑协同处置的污泥中有机物含量宜越高越好,不宜低于50%(以干基污泥计)。(2)污泥中的灰分最终将进入水泥熟料中,并参与熟料矿物形成。由于污泥中的灰分易影响物料均质性,故用于水泥窑协同处置污泥的灰分不宜超过50%(以干基污泥计)。(3)硫、氯、碱含量要求源自2010年2月环保部下发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试行)》,其中氯元素在水泥生产及使用过程中均为有害组分,其限量应为最高限值。

17.2.2(5)水泥窑预分解系统中,窑尾烟室、下料管、最下一级预热器缩口及下料管是最易结皮的区域,在处理污泥的过程中应对这些部位结皮厚度加强监测。

17.4.1利用污泥制备轻质辅料主要是多孔轻质的烧结产物。污泥宜作为原材料在制坯(造粒)前加入。

18污泥填埋

18.2.1(3)沟填按照开挖沟槽的宽度可分为两种类型:宽度>3m的为宽沟填埋;宽度<3m的为窄沟填埋,两者在操作上有所不同。沟槽的长度和深度根据填埋场地的具体情况,如地下水的深度、边墙的稳定性及挖沟机械的能力所决定。

18.3.1污泥与生活垃圾混合填埋前,应进行改性处理,改性处理可通过掺入石灰、矿化垃圾、黏土等调理剂,以提高其承载力,消除其膨润持水性,避免雨季时,污泥含水率急剧增加,无法进行填埋作业。同时必须降低污泥的含水率。

18.3.3(3)其他技术要求及处理措施详见《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GB50869。

18.3.3(5)混合填埋场在达到设计使用寿命后应进行封场。封场工作应在填埋体上覆盖黏土或其他人工合成材料。黏土的渗透系数应小于1.0×l0-7cm/s,厚度为20cm~30cm,其上再覆盖20cm~30cm的自然土作为保护层,并均匀压实。填埋场封场后还应覆盖植被,同时在保护层上铺设一层营养土层,其厚度根据种植植物的根系深浅而确定,不应小于20cm,总覆土应在80cm以上。

19运行管理

19.2.2

1、重金属指标包括:铜、锌、铬、镉、镍、砷、汞、铅、硼。

2、在污泥处理过程中应测量污泥有机物含量,在进行土地利用时应测量污泥有机质。

19.4.10(2)防止停用期间设备内部污泥浆料干化造成设备内部结构堵塞。

19.4.14(1)安全防护设施包括:消防设施、避雷设施、警示标识、火灾报警设备、有害气体报警设备、应急逃生设施等。

19.6.2运行管理人员应掌握相应工艺单元的原理、设备设施参数;熟悉常见问题及解决措施,并能够根据反馈数据对运行参数进行调整。

20环境管理

20.1.1环境因素的识别应覆盖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能够控制或可望对其施加影响的所有活动、服务及产物,充分考虑正常、异常、紧急三种状态和过去、现在、将来三种时态所产生的环境因素。应包括对大气、水体、土壤、声环境的影响以及原料、资源、能源使用等环境问题。在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对环境因素进行更新和评价:

A.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发生重大变更和修改时;

B.过程、活动或材料变更时;

C.有新扩改项目时;

D.发生重大环境事故后;

E.其它原因引起环境因素变化的。

20.1.2环境指标是环境目标的量化。方案是落实环境目标和指标的具体方法。

20.2.1

对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厂界监测项目、频次及限值必须符合以下标准的规定:

A.《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

B.《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

C.《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

D.《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

E.《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

F.《城市生活垃圾焚烧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454;

G.《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

对污泥施用场地监测项目、频次及限值按照污泥产成品施用途径必须满足以下标准:

A.《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混合填埋用泥质》GB/T23485;

B.《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园林绿化用泥质》GB/T23486;

C.《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土地改良用泥质》GB/T24600;

D.《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园林绿化用泥质》CJ248;

E.《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混合填埋泥质》CJ/T249;

F.《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土地改良用泥质》CJ/T291;

G.《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农用泥质》CJ/T309;

H.《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林地用泥质》CJ/T362。

20.2.6相关方包括参与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运行、检测、污泥产成品运输及最终处置或利用的个人或团体。

20.3.1环境影响的表现形式包括:地表水体污染、地下水体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土壤污染。

20.3.2(1)应急预案的演练形式包括:桌面推演、功能演练、全面演练。必要时,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运营方应要求相关方参与环境应急预案的演练。

20.3.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修订:

A.面临的环境风险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的;

B.应急管理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发生重大变化的;

C.环境应急监测预警及报告机制、应对流程和措施、应急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

D.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E.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应对环境应急预案做出重大调整的;

F.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况。

21安全管理

21.2.2危险源的识别应充分考虑作业活动、设备设施、环境因素等。如:锅炉运行、沼气柜运行、压力容器运行、特种设备运行、有限空间作业等生产运行、服务、原辅材料运输、储存、处置等全过程。

21.3.1应建立火灾爆炸应急预案、锅炉事故应急预案、触电事故应急预案、有限空间事故应急预案等。

延伸阅读:

2017年中国污泥处理行业发展现状分析及未来发展前景预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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