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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7-11-13 09:2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污泥处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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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环境管理

20.1一般要求

20.1.1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运营方应定期组织环境因素识别和评价,制定有针对性地控制方案,减少设施对环境的影响。

20.1.2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运营方应建立、实施和保持环境目标和指标,改善环境绩效。

20.1.3应对员工及相关方进行教育、培训、演练等,提高环境管理资质、能力和意识,并熟悉环境应急预案内容及工作流程,发生紧急情况时能够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20.2日常管理

20.2.1厂(场)界及施用场地环境监测项目与频次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20.2.2对废水排放的控制要求:

1.与污水处理厂合建的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可以将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进行后续处理。

2.与污水处理厂分建的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将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水进行初级处理,达到《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的,可以排入下水道,禁止将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污水直接排入环境或下水道。

3.宜采用厌氧氨氧化、磷回收等工艺对含有高浓度有机物、氨氮及总磷的废水进行单独处理,实现高效处理及资源回收。

20.2.3对废气排放的控制要求:

1.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运营方应对污泥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气进行收集处理。

2.可采用机械除尘、电除尘、生物除臭、活性炭除臭、植物除臭等处理废气。

3.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厂(场)界恶臭气体浓度必须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的规定。

4.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内使用锅炉、污泥干化装置、污泥碳化装置、污泥焚烧装置的,其排放必须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的规定。

5.采用水泥窑协同焚烧进行污泥处置时,其排放必须符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的规定。利用污泥焚烧制砖时必须符合《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的规定。

6.采用火电厂协同焚烧进行污泥处置时,其排放必须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的规定。

20.2.4对噪声排放的控制要求:

1.污泥处理处置过程中,应对噪声采取吸音或隔音处理。

2.厂(场)界噪声排放标准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20.2.5污泥处理处置过程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由具有运输处置资质的相关方进行运输和处置。运输过程中应做好保护不能出现遗洒、扬尘。如果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属于危险废物,必须交由具备相应处置能力和资质的相关方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

20.2.6应加强对相关方的监督和监管,使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泥产品使用全过程处于受控状态。

20.3应急管理

20.3.1环境管理应急预案项目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急预案的范围应包括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运行、物料储存、物料转运、产成品最终处置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非预期环境影响。

2环境应急预案应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构及工作部门的职责、权限、权利及义务,信息报告流程、监测预警、不同情景下的应对流程和措施、应急资源保障等内容。

20.3.2应急预案演练及评审要求:

1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环境应急预案演练。

2每年应结合环境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修订。

3评审专家应具有相关领域执业技能及经验。

4应急预案评审应进行要素评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行业规范等,从合法性、完整性、针对性、实用性、科学性、操作性和衔接性等方面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21安全管理

21.1一般规定

21.1.1污泥处理区域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21.1.2污泥处理区域宜实行封闭管理。

21.1.3消化池、沼气柜、沼气过滤间、沼气压缩机房、沼气火炬、热水解区等设施应按照第二类防雷建筑物设计,应采取防直击雷、防雷电感应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

21.1.4易燃易爆场外应设置放电装置,场所内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动机应采用防爆型电机;

2)控制开关及按钮应采用本安型或隔爆型设备;

3)照明灯具应采用隔爆型设备;

4)电气线路使用的接线盒等连接件应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中的规定。

21.1.5生产作业环境应符合《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的规定。

21.1.6污泥处理区域各种工艺管线、闸阀及设备应按照《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及《城市污水处理厂管道和设备色标》CJ/T158的规定着色标识,并注明介质名称和流向,阀门还应有表明开、闭状态的标志。

21.2日常管理

21.2.1污泥处理区域应建立健全岗位安全责任制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依法配置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21.2.2应开展危险源辨识,建立危险源清单;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对其控制措施进行评审和更新,并保存记录。

21.2.3及时组织新员工、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转岗、复工等各类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21.2.4特种作业、特种设备作业和其他特殊岗位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21.2.5应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对不能立即整改的事故隐患,应制定防范措施。

21.2.6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运营方应将特种设备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使用登记,并定期检验,不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21.2.7对动火、有限空间、高处、临时用电、电气倒闸操作等危险作业,按照相关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安排专人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并确保安全措施的落实。

21.2.8开展危险作业应符合以下规定:

1.应执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禁止进行危险作业。

2.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3.应明确作业负责人、安全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相关职责,不应在没有安全监护人的情况下作业。

4.实施危险作业前,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危险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制定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确保整个作业期间处于安全受控状态,评估结果形成作业方案。

5.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装备。

6.作业许可证应包含危害因素分析和安全措施等内容。

7.严格按审批要求和作业方案要求实施危险作业。

21.2.9应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档案,按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21.2.10应按有关规范要求,为员工配备与职业健康保护相适应的设施、工具和防护用品。员工进入易燃易爆场所必须穿戴防静电工作服和工作鞋。

21.2.11应定期对职业危害易发场所,如热水解区、消化池、堆肥车间等进行职业危害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公布、存入档案。

21.2.12在存在较大危险有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应设置监测、报警及联锁保护装置,并确保其有效运行。

21.2.13危险化学品储存应符合相关要求,储存现场应落实好防雨、防潮、防火、防盗等措施。

21.2.14在存在较大危险有害因素的作业场所或有关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21.2.15重点设备应设置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

21.2.16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运营方应与相关方签署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告知相关管理制度、危险因素、应急处置措施等。

21.3应急管理

21.3.1污泥处理处置运营方应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的规定,结合危险源辨识分析情况、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及后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按要求进行备案。

21.3.2应对应急设施、装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并做好记录。

21.3.3根据事故预防重点,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21.3.4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1.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3.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的;

7.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附录A污泥处理处置过程效能评价方法

A.1浓缩倍数:浓缩倍数是进行浓缩处理时,排泥浓度与进泥浓度之比。

I=Cμ/Ci

其中:

I:浓缩倍数;

Ci:进泥浓度(kg/m3);

Cμ:排泥浓度(kg/m3)。

A.2固体回收率:固体回收率是进行浓缩或脱水时,回收固体的质量与进泥固体总质量的比。

延伸阅读:

2017年中国污泥处理行业发展现状分析及未来发展前景预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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