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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广东省地税局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提高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制定本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7年11月8日--2017年11月22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提高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核定征收,是指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无法通过监测或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确定污染物排放量,需采用核定方法确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二章 污染物种类、数量的核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中《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附件一)规定的纳税人。
第四条 纳税人无法计算污水排放量的,按照实际用水量等量核定,即污水排放量等于实际用水量。
第五条 实际用水量以自来水表数据或水费缴费单数据为准。
第六条 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纳税人能提供污水排放量的,按照实际污水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污染当量值
(二)按照实际用水量核定污水排放量
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污染当量值=实际用水量(吨)÷污染当量值
(三)畜禽养殖业按照实际养殖畜禽数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污染当量数=实际养殖畜禽数量(头、羽)÷污染当量值
(四)医院的污染当量数按照污水排放量、病床折合孰高确定,
污染当量数=实际用水量(吨)÷污染当量值
按照病床数折合的污染当量数,
污染当量数=床位数(床)÷污染当量值
(五)纳税人无法提供污水排放量和实际用水量的,按照《排污特征指标值系数表》(附件二)对应的排污特征值系数直接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
第三章 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第七条 应纳税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以污染当量数作为计税依据的:
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单位税额
(二)适用排污特征值系数直接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的:
应纳税额=排污特征值系数×特征指标(台、张、只等)×单位税额
其中餐饮业的应纳税额,应根据其营业面积所对应的排污特征值系数进行计算。
应纳税额=排污特征值系数×单位税额
第四章 核定程序
第八条 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应在纳税义务发送之日起15日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核定征收方式备案,填写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基础信息采集表,并提供情况说明,包括是否安装水表设备、营业面积、床位等经营信息。
第九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经营项目,确定纳税人适用的行业类别、特征指标和污染排放特征值系数。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对核定结果履行公示程序,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联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核查,根据核查结果进行调整。
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向纳税人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附件三)。
第十一条 核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适用特征值指标的,可根据变更后的特征值指标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通过安装水表或污水流量计等设备,能够获取污水排放量或实际用水量,不再适用《排污特征指标值系数表》的,应在下次申报时,重新填写基础信息采集表和对应的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须妥善保存有关证明资料并留置备查。
第十二条 纳税人通过更新设备、技术改造等,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前三款规定应税污染物计算条件的,应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征收方式,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根据变更后的征收方式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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