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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7-11-14 09:5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保护税污染当量广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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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并妥善保管相关证明材料留置备查。

第十四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后续管理制度,充分利用环保部门传递的监测信息,加强对申报信息、核定程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监测管理过程中发现纳税人不适用核定征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意见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相应处理。

第六章 罚则

第十六条 纳税人、税务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广东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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