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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中山市餐饮垃圾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17-11-15 09:44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餐饮垃圾垃圾处理中山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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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制定餐饮垃圾收集运输应急预案;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十三条 餐饮垃圾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要求配备处理设备、设施,保证设备、设施运行良好;

(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餐饮垃圾,对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餐饮垃圾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禁止将餐饮垃圾用于原料生产、食品加工;

(四)禁止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饮垃圾用于饲养畜禽;

(五)严格执行污染控制标准,建立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和措施,定期向市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报告监测结果,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和环境监测结果;

(六)实现资源化利用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将相关产品质量、产品处理情况报市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农业等部门备案;

(七)制定餐饮垃圾处置应急预案;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十四条 餐饮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需要停业、歇业或者暂停、关闭、拆除餐饮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措施的,应当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部门核准,并按照提供替代设施、先建后拆的原则处理。

第十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抽查、现场核定等方式加强对餐饮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监督检查和环境监测,并定期对餐饮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建立工作台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通过联单管理等措施,对餐饮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各环节以及收集运输、处置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可以根据需要向餐饮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现场派驻监督员,及时督促整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餐饮垃圾处理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布餐饮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状况以及餐饮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年度运营情况、财务报告等信息。

第十七条 违反餐饮垃圾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关规定,应当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餐饮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无法提供工作台账、餐饮垃圾合法转运证明或者其他合法流向证明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食品药品监督等主管部门纳入相关市场主体信用管理体系,并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九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餐饮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或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关于《中山市餐饮垃圾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现就《中山市餐饮垃圾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

为加强对餐饮垃圾管理,从源头上治理“地沟油”回流餐桌问题,健全制度,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3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粤府办〔2012〕135号)就进一步加强我省餐厨废弃物管理提出新的要求。2016年1月1日起,《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下称《条例》)开始施行,进一步明确了对餐饮垃圾的管理。为促进我市餐饮垃圾减量化产生、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保障食品卫生安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市长办公会议、市人大代表要求我市积极推动餐饮垃圾规范化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局按照市政府安排,草拟了《中山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试行)》送我局审核,经审核,形成《办法》草案。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和主要特点

(一)主要内容。《办法》共20条,不分章节,第一至第三条明确了制定依据、相关定义、适用范围;第四、五条规定了市、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具体的职责分工;第六至第九条明确了餐饮垃圾管理模式、餐饮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台账管理、联单管理制度以及经营许可制度;第十条明确了承担我市餐饮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的确定和公开方式;第十一至第十四条明确餐饮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遵守的规定;第十五、十六条规定了餐饮垃圾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和措施;第十七条衔接了餐饮垃圾处理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相关规定;第十八条对餐饮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无法提供工作台账、餐饮垃圾合法转运证明或者其他合法流向证明的行为纳入社会信用管理;第十九条明确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餐饮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第二十条明确了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二)《办法》的主要特点

1、有效衔接上位法。为有效与《条例》中的餐饮垃圾概念相衔接,将原餐厨废弃物表述改为餐饮垃圾。根据广东省府令第24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废止,餐饮垃圾不属于严控废物,不需要申领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办法》删除了原有的处置餐饮垃圾需申领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的规定。

2、细化上位法的有关规定,使之更具操作性。餐饮垃圾管理制度为我市新设立制度,在上位法《条例》确定的生活垃圾管理框架下,对我市各部门的餐饮垃圾管理职责进行细化;对《条例》规定的联单制度进行了细化,明确联单由餐饮垃圾产生单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领取以及联单的内容、联数、使用方式等要求,同时,对餐饮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无法提供工作台账、餐饮垃圾合法转运证明或者其他合法流向证明的行为,上位法尚未制定具体处理措施,《办法》明确将其纳入社会主体信用管理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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