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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固废标准公布——废有色金属夹杂物总重量不应超过进口废有色金属的1%

2017-11-28 15:49来源:中国再生金属作者:CMRA关键词:废有色金属废塑料固体废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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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废有色金属中应严格限制下列夹杂物的混入,总重量不应超过进口废有色金属重量的0.01%。

a)密闭容器;

b)《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废物;

c)依据GB 5085.1~GB 5085.6鉴别标准进行鉴别,凡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其他危险废物。

4.4 除上述各条所列废物外,废有色金属中应限制其他夹杂物(包括木废料、废纸、废塑料、废橡胶、废玻璃、粒径不大于2mm的粉状物等废物)的混入,总重量不应超过进口废有色金属总重量的1%,其中夹杂和沾染的粒径不大于2 mm的粉状物(灰尘、污泥、结晶盐、金属氧化物、纤维末等)的总重量不应超过进口废有色金属重量的0.1%(但符合4.3条要求的除外)。

5检验

5.1本标准检验采取随机抽样检验的方式,对集装箱装运的进口废物采取开箱、掏箱、拆包/捆、分拣的检验方法,对散装海运的进口废物采取开舱查验和落地检验的方法,对散装陆运的进口废物采取开箱查验和落地检验的方法,必要时送实验室进行检测(包括放射性核素比活度、危险特性等)。随机抽样检验的结果作为整批货物检验结果。

5.2本标准4.1条的检验按照SN/0570规定执行。

5.3本标准4.3c)条按照GB 5085.1~GB 5085.6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5.4本标准其他条款的检验按照SN/T 1791.9规定执行。

原标题:重磅|进口固废标准公布——废有色金属夹杂物总重量不应超过进口废有色金属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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