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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落实企业责任和义务
建立全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鼓励和约束企业主动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主体责任,接受社会监督,把存在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的企业违法信息纳入社会诚信档案。所有企业都要严格执行各项环保法规、制度和要求,认真履行环保责任和义务,在达标排放基础上,开展持续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尽可能减少各类污染物产排总量,减轻或消除对土壤环境污染影响。重点监管企业还应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完成本方案规定的总量减排、预警防控、环保监督、信息公示等具体任务和要求。因生产、经营活动或突发环境事件导致土壤污染的企业和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避免对地下水造成污染,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工商局、相关银行和金融机构及证监、保监等部门参与。
3.推进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
积极推进土壤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市政府将依据各种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发布全市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企业环境信息。充分利用网上政务服务网等信息公开平台,实施政府数据资源清单管理,积极推进土壤环境大数据共享开放。
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城建委、城管局、农委等部门参与。
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实施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污泥、固体废物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实行有奖举报。在全市各界人士中选聘环保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土壤污染防控的公众参与力度。
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城建委、城管局、农委等部门参与。
支持、推动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支持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有关组织,依法对因土壤污染而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事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职责或怠于起诉时,督促其履行职责,获授权后,积极推进公益诉讼工作。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相关案件的监督、诉讼及办理工作。
市检察院牵头,市中级法院、司法局、国土资源局、城建委、城管局、环保局、农委、林业局、水务局等部门参与。
4.发挥市场作用
发挥市场作用,拓宽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渠道和社会参与途径。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积极引进社会资本参与,促进多
元化融资,扩宽资金来源,弥补资金缺口,为全市土壤污染防治提供资金保障。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引导第三方社会检测、污染防治机构进入土壤环境调查监测和治理修复市场,保障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顺利实施。积极开展采用环保“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对土壤污染防治模式的创新活动,积极支持各类投资进入环保市场,在全市加快培育壮大一批环保产业龙头企业。在重点行业企业实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为全市重大土壤污染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理处置,提供新途径。
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农委、各相关银行和金融机构及银监、证监、保监等部门参与。
5.开展宣传教育
开展多种环节和方式的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将土壤环境保护方面相关内容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乡村等的环境保护宣传和培训工作。2017年底前,编制完成郑州市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利用多种手段,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以及“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土壤环境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市环保局牵头,市教育局、司法局、国土资源局、城建委、城管局、农委、文广新局、卫计委、粮食局等部门参与,宣教工作方案及其实施情况及时报送市委宣传部备案。
(二)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与标准
1.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严格执行相关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针对重点行业企业污染排放、尾矿库和固废堆存场所安全隐患整治、农药化肥农膜等科学合理使用、城镇垃圾和污泥处理处置与综合利用等方面综合防控与监管,应加大联合环境执法力度;应在产业布局、城乡规划、建设开发、土地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涉及土壤环境保护的方面进行论证审批、过程监管,依法形成长效管控机制。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和技术指导,大力推进土壤环境损害鉴定、调查评估、风险管控等工作。
市环保局牵头,市政府法制办、工信委、国土资源局、城管局、农委、商务局、质监局、供销社等部门参与。
2.加强环境执法监管
明确监管执法重点。全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区域为主要农产品集中产地、蔬菜生产重点县区、畜禽集中养殖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城镇建成区污染地块等区域。全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行业为化工、电镀、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矿采选、石油加工、危险废物治理等行业。全市土壤污染重点监控污染物为铅、镉、铬、汞、砷等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多环芳烃、石油烃、六六六、滴滴涕、多氯联苯、二噁英类等持久性和有毒有害有机污染物。
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国土资源局、城建委、城管局、农委、水务局、粮食局、质监局、畜牧局等部门参与。
加大环境联合执法力度。完善全市环境监管网格,明确各级环保部门监管责任和督查频次。以土壤污染突出的县(市、区)为重点,将当地现有的环境监管网络与社会综合治理网格进行有效衔接,开展“地市-县-乡镇-村”四级环境监管网络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与水平,在全市定期开展环境执法人员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工作;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建立环保、公安等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严禁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生活污水和未经处理的养殖小区畜禽粪便,禁止非法倾倒、堆放城乡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垃圾、工业废料及废渣等废弃物,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各相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配合开展土壤污染防治专项执法工作。全市应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能力,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积极完善环境执法和司法的衔接工作机制,推动环保、公安
等执法案件信息录入共享,巩固和提升执法效果。
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公安局、国土资源局、安监局、城建委、城管局、农委等部门参与。
(三)加大科技支撑体系建设
1.加强基础研究和科技攻关
加强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基础研究和科技攻关。结合全市土壤污染防治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将区域土壤环境承载能力、重金属及持久性有机物在土壤中迁移转化规律、各类土壤污染源与环境质量响应关系等列为基础研究项目;将土壤环境监测、污染源治理、风险管控、污染场地治理与修复等针对性关键技术及其应用示范,列为市重大科技专项。整合驻郑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等科研力量,积极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国际合作与技术交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制定优惠政策,在项目统筹安排、科研基地与人才队伍建设等科技资源配置过程中,给予重点支持。
市科技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工信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城建委、城管局、环保局、农委、林业局、卫计委等部门参与。
2.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
整合现有科研资源,形成核心技术,加速推广应用。支持驻郑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组建全国区域性土壤污染防治领域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通过建设土壤污染防治领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科研基地等创新平台,开展国际合作,融合国际上先进的土壤环境保护理念、管理思路,引进防治技术、风险识别与管控经验、快速检测仪器和装备等,加大土壤污染防控及修复技术研发力度,重点在重金属、持久性及有毒有害有机污染物防治、污染地块风险防控及修复治理等领域,形成一批效果好、成本低的适用技术,推进成果的转化和推广,提升郑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和环保产业的核心竞争力。
市科技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工信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城建委、城管局、环保局、农委、林业局等部门参与。
3.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
积极培育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推动环保产业发展。以全市现有节能环保装备及产品基地为依托,培育一批综合实力较强的土壤污染修复企业,建立健全市场监督管理机制。支持符合要求的社会检测机构参与土壤环境调查监测;鼓励第三方社会机构参与土壤和污染地块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等活动。加快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产业链的形成与完善,积极推动全市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环保产业发展,形成若干综合实力雄厚的龙头企业,培育一批充满活力的中小企业。发挥“互联网+”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产业链中的作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信委、国土资源局、城建委、城管局、农委、工商局等部门参与。
(四)建立完善资金投入机制
1.加大财政投入
加大各级政府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财政投入。全市各级财政部门要完善财政保障机制,将土壤环境监测费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重点保障。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的投入力度,积极争取国家、省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配套完善市政府资金投入和补贴、奖励等措施,主要用于土壤环境监测、调查评估、污染企业源头预防、监管能力建设、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统筹相关财政资金,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全面落实国家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
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农委、水务局、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参与。
2.带动社会资本投入
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完善“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多元化投入机制。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带动更多的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积极发挥绿色金融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作用,探索绿色信贷、绿色发展基金、绿色债券及其资产的证券化等投融资机制,并择机开展相关试点工作。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发放绿色信贷,支持银行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发行绿色债券、并对绿色信贷资产实行证券化,支持设立市场化运作的绿色发展基金。
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相关银行及金融机构、银监、证监等部门参与。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工作目标和任务考核
按照国家、省土壤污染防治定期考核评估制度要求,2017年制定所在辖区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目标任务。在全市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定期考核评估制度,由市环保局牵头,每年12月份对各县(市、区)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市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评估考核结果经审定后,作为地方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和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对地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相关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考核结果同时作为国家、省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参与,定期考核结果报送市委组织部备案。
(二)明确各部门职责
全市各级环保主管部门负责所在辖区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在辖区的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参与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事故调查和应急管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所在辖区的耕地保护,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城管部门负责生活和建筑垃圾处理与利用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规划部门负责涉及城乡规划中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城乡建设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所在辖区的污水处理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所在辖区的林地、湿地、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范围内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所在辖区工业企业行业准入管理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预防监督管理。
全市各级财政、发展改革、规划、水务(利)、科技、卫生计生、畜牧、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等主管部门应按照本方案的相关要求,结合各自部门原有职能相关职责,对所在辖区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严格奖惩与责任追究
对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及其年度考核评估结果较好的单位或个人,由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县(市、区),由市人民政府或委托相关主管部门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由环保主管部门对所在县(市、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由市人民政府或委托相关主管部门约谈有关县(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对在考核评估中瞒报、谎报的地区,由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人员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等。对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土壤污染问题的,按照党政同责的有关要求,相关负责人需要承担责任的,要依纪予以处理。涉嫌失职、渎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依法依纪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市环保局牵头,市监察局、审计局等部门参与,考核奖惩结果及时报送市委组织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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