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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工业涂装和包装印刷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7-12-11 11:4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大气污染物福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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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排放控制要求

4.1 时段划分

4.1.1 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 1 规定。

4.1.2 现有企业自201□年□□月□□日起执行表2、表3的排放限值。

4.1.3 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2、表3的排放限值。

4.1.4 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

4.2 油墨VOCs含量限值

印刷生产过程使用的印刷油墨的 VOCs 含量限值(处于即用状态以每升油墨所含多少克VOCs计算)应执行表 1 规定。

4.3 排气筒排放限值

印刷生产活动中,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筒的挥发性有机物浓度执行表2规定限值。

4.4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位排放限值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应执行表3规定的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4.5 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

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见附录A。

4.6 排气筒高度要求

4.6.1 所有排气筒高度应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定,应不低于 15m,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其排放速率限值按照表2所列对应的排放速率限值的外推法计算结果的50%执行。外推法计算公式参见附录B。

4.6.2 多根排放大气污染物(不论其是否由同一生产工艺产生)的排气筒相距较近时,若两根间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排气筒,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时,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见附录C。

5 监测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HJ 819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5.1.2 企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HJ/T75和环保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

5.1.3 挥发性有机物净化装置的进、出口均应设置采样孔。若净化装置的进口或者出口采用多根排风管集合,应在合并前的各分排风管上设置采样孔。

5.1.4 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采样口和采样平台的设置应符合GB/T 16157、HJ/T 397等有关标准的要求。

5.2 监测与分析

5.2.1 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 16157、HJ/T 397、HJ/T 373 或HJ/T 75、HJ/T 76的规定执行;当使用气袋法采集有机物样品时,应按照HJ 732执行。

5.2.2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监测按HJ/T 55的规定执行。

5.2.3 即用状态印刷油墨VOCs含量分析按表4所列的方法标准或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等效方法;大气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5所列的方法标准或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等效方法。

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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