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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阳生:土壤修复标准体系的建设促进我国土壤修复行业发展

2017-12-14 08:59来源:固废观察作者:陈颖关键词:土壤修复场地修复刘阳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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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土十条之前——矿山环境治理

(1)《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2005年9月7日,环保部),对企业提出要求;

(2)《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 HJ 651—2013( 2013年7月23日,环保部),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3)《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规划)编制规范(试行)》HJ 652—2013(2013年7月23日,环保部)

2.土十条之后——矿山环境监管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2017年11月13日,环保部);

目前还没有涉及到矿山环境安全或者说环境风险管理这一块,对矿山,我们还停留在环境管理和生态修复这一层面,还没上升到环境风险管理。

为了实现上述管理法规和标准,我们进一步完善监测标准体系。

(1)《土壤和沉积物金属元素总量的测定微波消解法(HJ832-2017) 》(2017年9月26日,环保部)

填补了我国当前土壤和沉积物分析技术体系中无相应国家标准的空白。

(2)《土壤和沉积物硫化物的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HJ833-2017) 》(2017年9月26日,环保部)

填补了我国土壤中硫化物监测分析方法标准的空白。

(3)《土壤和沉积物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HJ834-2017) 》(2017年9月26日,环保部)

(4)《土壤和沉积物有机氯农药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HJ835-2017) 》(2017年9月26日,环保部)

迄今为止,我国现行土壤环境监测方法标准达到64项,覆盖的目标化合物将达到280项。

五、相关问题分析与探讨

国家法律层面:环保法、土壤污染防治法。

国家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十条)。

国家实施方案: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全国土地整治规划、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总体方案。

《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解决了我国原有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分散(在环境保护、固体废物、土地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法律中)、缺乏系统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问题。

因此,必须加快该法的出台,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早日纳入法制化轨道。

针对污染场地:

污染场地前后差异:

土十条之前:加强污染场地环境管理,规范场地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的操作过程,将污染场地纳入第三方治理范畴。

土十条之后:加强土壤详查,摸清家底。强调污染场地修复的风险管控。出台先进技术装备目录和修复技术指南,指导污染场地的修复。

但是存在的问题也同样明显:

(1)严重缺乏合格的工程案例以支撑相应技术装备在工程中使用:

在《土壤污染防治先进技术装备目录》编制工作中,面向全国征集相应的技术设备及其工程应用案例,在近百家单位提交的近百个工程案例中,涉及到的场地污染修复技术有几十种类型,其中只要有一项较为可靠的工程实施案例的技术设备,我们专家组都把它非常珍惜地保留下来了,就这样从矮子里面拔将军,最后也只有33项技术装备。

最后从这33项技术设备中,筛选和整合出来16项技术设备,它们在技术路线、适用范围、主要工程技术指标及应用效果等方面相对比较完善。

但是,从工程案例的个数来说,都比较少(1~5个,大部分只有1~2个),对技术的支撑力度不够。

这样的现象的发生,说明我们的成熟案例都太少了。

(2)工程案例的缺乏导致各种修复技术的指南没法编制,从而使得工程实施过程缺乏必要的技术指导。

目前正在征求意见的修复技术指南只有两项最为成熟也是相对简单的修复技术:阻隔技术和固化/稳定化技术。对于其它较为复杂的修复技术,目前尚缺乏合格的工程案例作为支撑。

针对农用地:

农用地污染前后差异:

土十条之前:禁止污水农灌。制定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食用农产品产地和温室蔬菜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

土十条之后:明确农田环境管理制度,加强农田土壤的风险管控,出台先进技术装备目录。

农用地污染治理所存在的问题

(1)“农用地土壤质量”难定标准

鉴于农用地土壤质量与农产品安全之间对应关系的复杂性,农用地土壤质量标准的制定从2006年以来经历了10多年的探讨,最终演变成了一种土壤污染管控标准《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控值》。

也就是说,虽然“农用地土壤质量标准”变成了“风险筛选值和管控值”,但原有土壤质量标准中遇到的问题在新的这个标准中仍然存在。

这个问题也许还得在《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控值》的实际应用中去解决。

问题的根源还是在于,针对我国农田土壤质量、农产品安全以及与人体健康之间相互响应关系的基础研究太薄弱。

(2)农田土壤修复药剂的合法性与违法性问题

大量的氧化剂、还原剂、化工原材料、生物制剂等等进入农田土壤,这些所谓的钝化剂、螯合剂、修复剂并未取得相关的产品质量认证和登记,未经农业部指定单位进行检验和正规田间试验,更未充分证明其有效性,无毒性和无害性。

那么这种农田土壤修复方式是合法还是违法?是短期的应急措施还是长期的修复方式?

很多问题需要我们去回答。发展中的问题只能在发展中解决。

延伸阅读:

如何评估土壤修复项目的环境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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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独家 | 刘阳生:土壤修复标准体系的建设促进我国土壤修复行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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