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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篇读懂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税知识要点解析

2018-01-16 15:05来源:观韬中茂律所作者:陈国强关键词:环境保护税排污费应税污染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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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境保护税的减征情形

环境保护税的减征只适用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上述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是指纳税人安装使用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当月自动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或者监测机构当月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浓度值的平均值。

依法减征环境保护税的,上述规定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以及监测机构当月每次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均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依法减征环境保护税的,应当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不同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

七、纳税及申报相关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二)纳税计算及申报时间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三)主管税务机关的确定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其中应税污染物排放地是指:(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口所在地;(二)应税固体废物产生地;(三)应税噪声产生地。

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由纳税人所属海洋石油税务(收)管理分局负责征收。纳税人同属两个海洋石油税务(收)管理分局管理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征收机关。

纳税人运回陆域处理的海洋工程应税污染物,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税法》及其相关规定,向污染物排放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环境保护税征收中的相关义务

1.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环境保护税法》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污染物的监测管理,制定和完善污染物监测规范。

2.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等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定期交送税务机关;应当通过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向税务机关交送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中获取的下列信息:(一)排污单位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污染物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种类等基本信息;(二)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数据(包括污染物排放量以及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等数据);(三)排污单位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四)对税务机关提请复核的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复核意见;(五)与税务机关商定交送的其他信息。

3.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提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复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数据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

4.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核定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由税务机关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

5.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纳税人申报的应税污染物排放信息或者适用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有误的,应当通知税务机关处理。

6.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无偿为纳税人提供与缴纳环境保护税有关的辅导、培训和咨询服务。

7.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环境保护税的税务检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一篇读懂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税知识要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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