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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环境系列(一):“河长制+PPP”将提速水环境市场

2018-01-19 08:48来源:EBS公用环保研究作者:殷中枢、王威关键词:水环境PPP项目水污染防治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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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河长制”是水环境治理的顶层制度

水环境治理是一项系统性工程。从“九五”期间的淮河流域治理开始,我国的水环境治理一直在探索建立科学高效的管理体系。经过多年的探索,我国已初步形成了流域水污染防治的“质量目标—总量控制—项目设计—投资保障”四位一体的水污染防治基本框架。

2.1“河长制”源于2007年无锡,已在8省市进行试点

水环境治理从总体看具有整体性、空间性、综合性和协调性等基本特征,均需由政府全面推进实施。作为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强化政府职责的制度,“河长制”应运而生。

“河长制”,即由中国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河长”,负责辖区内河流的污染治理。“河长制”把流域目标考核细化到区域地方党政领导,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确定了其职责范围,深化落实了目标责任制。

“河长制”由江苏省无锡市首创。在太湖蓝藻暴发后,无锡市委、市政府自加压力的举措,所针对的是无锡市水污染严重、河道长时间没有清淤整治、企业违法排污、农业面源污染严重等现象。

表2:“河长制”政策发展历史进程

资料来源:光大证券研究所

“河长制”的效果也是明显的,全面覆盖无锡行政区划的79个考核断面达标率从“河长制”实施之初的53.2%上升至2008年3月的71.1%。而后,江苏、天津、浙江、福建、江西、安徽、北京及海南8省市,先后针对各自的水环境问题,试点“河长制”。

2.2“河长制”是解决水环境问题的一项制度创新

2016年12月1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标志着全国范围内推行“河长制”开始。意见提出确保到2018年底前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总河长,由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主要河湖设立河长,由省级负责同志担任;各河湖所在市、县、乡均分级分段设立河长,由同级负责同志担任。县级及以上河长设置相应的“河长制”办公室。

表3:国家层面“河长制”政策及配套文件

资料来源:光大证券研究所

全面推行河长制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是解决我国复杂水问题、维护河湖健康生命的有效举措,是完善水治理体系、保障国家水安全的制度创新。

2016年12月14日,水利部、环保部,发布《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实施方案,具体工作包括:确定河湖分级名录、明确河长制办公室、细化主要任务、强化分类指导、明确工作进度。

原标题:水环境系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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