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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花费千万才修复了近20亩 它比大气污染更难治理

2018-01-26 16:52来源:西交民巷23号关键词:土壤修复土壤污染防治矿山修复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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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蓝天的次数越来越多了!”如果说起2017年的环境变化,恐怕很多北京市民都会说出这句话。的确,2017年,北京市空气质量明显好转,这一年优良天数为226天,比2016年增加28天;重污染日23天,比2016年减少16天。

空气污染防治小有成效。与空气污染防治的“立竿见影”不同,土壤污染治理起来要颇费些工夫。近日,有媒体报道了浙江省首例土壤污染修复项目,4年花费1000万才修复了近20亩土地。

从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发展起来的固废拆解业,让浙江路桥成为国内最大的电子电器废弃物拆解基地。当地人从废旧电器中拆出财富的同时,随之而来的环境污染也给他们带来巨大的伤痛,土壤中的重金属、多氯联苯等有机污染物严重超标。

2010年,污染土壤修复试点工作在路桥启动,有关方面划拨路桥区1000万元专项资金,修复12500平方米(近20亩)被污染的土地,这项工作持续了近4年。

4年后,污染的土壤被修复到预期指标,然而这个过程却并不轻松:每亩近50万的修复成本、修复的方法还不具备太强的推广性……

由此可见,为了修复被污染的土壤,我们将付出多么沉重的代价。从人们日益增强的环保意识,国务院印发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不断加大的土壤污染治理专项资金投入力度,到首部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我们正在努力织就土壤污染防治的大网。

2017年安排65亿元

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

污染防治离不开资金的支持。

2017年11月23日,环保部举行11月例行新闻发布会时,环保部规划财务司负责人尤艳馨介绍,十八大以来,中央财政对环保投入力度不断加大,2017年中央财政安排的环保专项资金规模预计将达到497亿元。

其中,2017年中央财政安排的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为65亿元,“十三五”以来已累计安排专项资金150亿元,主要用于31个省(区、市)土壤(含重金属)污染防治。新启动一批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加快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先行区建设。

在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方面,进一步扩大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试点范围。中央财政在2016年支持4个项目基础上,2017年已安排20亿元,支持青海祁连山重点生态保护修复试点,另有一批项目正在报批中。该资金主要用于矿山修复治理、土地综合整治与修复、自然植被恢复等,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在遵循自然规律、跨部门协作、系统治理保护等方面迈出了新步伐。

土壤污染防治领域

即将迎来首部单行法

有资金作保障,还要有法律来规范。

目前我国尚没有土壤污染防治的专门法律,现有土壤污染防治的相关规定主要分散体现在环境污染防治、自然资源保护和农业类法律法规之中,如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农业法、草原法、土地管理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缺乏系统性和针对性,无法满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客观需要,导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无法系统有序地进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效果大打折扣。

同时,土壤污染所具有的隐蔽性、滞后性、累积性和地域性,以及治理难、周期长等特点,导致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复杂性。解决以上这些问题,需要一套系统、综合的法律对策,构建专门的法律制度,采取可操作的措施。对此,制定一部专门性的土壤污染防治法是系统解决上述问题的根本途径。

酝酿已久,我国首部土壤污染防治领域单行法的立法工作获得重大突破。2017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历经半年打磨,2017年12月,草案二审稿提交常委会审议。草案二审稿在一审稿的基础上,在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监测土壤污染重点地块、农用地风险管控和修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防治土壤污染责任等方面作了完善。

1、加强对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监测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土壤尤其是农用地的土壤,是保障粮食安全的基础。土壤污染的监测尤其重要,这样才能及时掌握土壤污染的状况,提高防治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草案二审稿规定,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周边土壤的定期监测和有关地块的重点监测。

国家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按照污染程度和相关标准,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在这一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的相关建设项目,要限期关闭拆除。

农用地地块中,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六类农用地地块进行重点监测:产出的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的;作为或曾作为污水灌溉区的;用于或者曾用于规模化养殖、固体废物堆放、填埋的;曾作为工矿用地或者发生过重、特大污染事故的;有毒有害物质生产、贮存、利用和处置设施周边的;国务院农业、林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建设用地地块中有四类也要进行重点监测:曾用于生产、使用、贮存、回收、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曾用于固体废物堆放、填埋的;曾发生过重、特大污染事故的;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针对向沙漠等地排污行为,草案二审稿还加强了对未利用地的保护和管理。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沙漠、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未利用土地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等行为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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