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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规定(试行)
1适用范围
本规定规范了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过程中的项目分析方法选择、安全防护、样品运输与保存、结果计算与表示、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等技术内容。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环境监测站及其他环境监测机构对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或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监督监测。
本规定不适用于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监测。
待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国家标准出台后,本规定废止,按照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836.1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系列标准
GB/T8170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14676空气质量三甲胺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14678空气质量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15516空气质量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583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584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析-气相色谱法
HJ604环境空气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638环境空气酚类化合物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HJ644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645环境空气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683空气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HJ732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
HJ734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定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759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T3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T3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甲醇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34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乙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35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乙醛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3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醛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3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腈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38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39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苯类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非甲烷总烃Non-methaneHydrocarbons
在选用检测方法规定的条件下,对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及其衍生物的总和(以碳计)。
3.2标准状态Standardstate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浓度。
4分析方法选择
挥发性有机物测定项目的分析方法选择次序及原则如下:
——标准方法:按环境质量标准或污染物排放标准中选配的分析方法、新发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方法。国家或地方再行发布的分析方法同等选用。
——其他方法:经证实或确认后,检测机构等同采用由国际标准化组织(简称ISO)或其他国家环保行业规定或推荐的标准方法。
挥发性有机物测定方法可参见附录1,监测流程可参见附录2。
5采样技术要求
5.1有组织排放
5.1.1采样点位布设
5.1.1.1有组织废气排放源的采样点位布设,符合GB/T16157和HJ/T397的规定。应取靠近排气筒中心作为采样点,采样管线应为不锈钢、石英玻璃、聚四氟乙烯等低吸附材料,并尽可能短。
5.1.1.2当对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排放进行监督性监测时,应优先选择排放浓度高、废气排放量大的排放口及其排放时段进行监测。
5.1.2采样口及采样平台
有组织废气排气筒的采样口(监测孔)和采样平台设置应符合GB/T16157、HJ397的规定要求。
5.1.3采样频次及时段
5.1.3.1连续有组织排放源,其排放时间大于1小时的,应在生产工况、排放状况比较稳定的情况下进行采样,连续采样时间不少于20分钟,气袋采气量应不小于10升;或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其测试平均值作为小时浓度。
5.1.3.2间歇有组织排放源,其排放时间小于1小时的,应在排放时间段内恒流采样;当排放时间不足20分钟时,采样时间与间歇生产启停时间相同,可增加采样流量或连续采集2~4个排放过程,采气量不小于10升;或在排放时段内采集3~4样品,计算其平均值作为小时浓度。
5.1.3.3采样时应核查并记录工况。对于储罐类排放采样,应在其加注、输送操作时段内时采样;在测试挥发性有机物处理效率时,应避免在装置或设备启动等不稳定工况条件下采样。
5.1.3.4当对污染事故排放进行监测时,应按需要设置采样频次及时段,不受上述要求限制。
5.1.4采样器具
5.1.4.1使用气袋采样应按照HJ732中的技术规定执行。
5.1.4.2使用吸附管采样应按照测定方法标准规定的采样方法执行,并符合HJ/T397中的质量控制要求。
5.1.4.3使用采样罐、真空瓶或注射器采样时,应按照测定方法规定的采样方法执行,并符合HJ/T397中对真空瓶或注射器采样的质量控制要求。
5.1.4.4采样枪、过滤器、采样管、气袋、采样罐和注射器等可重复利用器材,在使用后应尽快充分净化,先用空气吹扫2~3次,再用高纯氮气吹扫2~3次,经净化后的采样管、气袋、采样罐和注射器等器具应保存在密封袋或箱内避免污染。在使用前抽检10%的气袋、采样罐等可重复利用器材,其待测组分含量应不大于分析方法测定下限,抽检合格方可使用。
5.1.5样气采集
5.1.5.1若排放废气温度与车间或环境温度差不超过10℃,为常温排放,采样枪可不用加热;否则为非常温排放,为防止高沸点有机物在采样枪内凝结,采样枪需加热(有防爆安全要求除外),采样枪前端的颗粒物过滤器应为陶瓷或不锈钢材质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吸附材料,过滤器、采样枪、采样管线加热温度应比废气温度高10℃,但最高不超过120℃。
5.1.5.2使用气袋法采样操作应按照HJ732中的规定执行,采集样气量应不大于气袋容量的80%。使用气袋在高温、高湿、高浓度排放口采集样品时,为减少挥发性有机物在气袋内凝结、吸附对测试结果的影响,分析测试前应将样品气袋避光加热并保持5分钟,待样品混合均匀后再快速取样分析,气袋加热温度应比废气排放温度或露点温度高10℃,但最高不超过120℃。分析方法或标准中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要求执行。
5.1.5.3当废气中湿度较大时,应按GB/T16157中要求执行,在采样枪后增加一个脱水装置,然后再连接采样袋,脱水装置中的冷凝水应与样品气同步分析,冷凝水中的有机物含量可作为修正值计入样品中,以减少水气对测定值干扰所产生的误差。
5.1.5.4排气筒中挥发性有机物质量浓度较高时,应优先用仪器在现场直接测试,使用吸附管采样时可适当减少吸附管的采样流量和采样时间,控制好采样体积,第二级吸附管吸附率应小于总吸附率的10%,否则应重新采样。
5.1.5.5特征有机污染物的采样方法、采气量应按照其标准方法的规定执行,方法中未明确规定的,验证后可用气袋、吸附管等采样后分析,验证方法按HJ732中的规定执行。
5.2无组织排放
5.2.1采样点位布设
5.2.1.1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数目和设置,按HJ/T55执行。相关排放标准中有规定的,按标准中规定执行。
5.2.1.2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工序或设施在带有集气系统的密闭工作间内完成,无组织排放监控点设置在密闭工作间(厂界)外1米,不低于1.5米高度处,监控点的数量不少于3个,并选取浓度最大值。
5.2.1.3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工序或设施未在密闭工作间内完成,无组织排放监控点设置在生产设备外1米,不低于1.5米高度处,监控点的数量不少于3个,并选取浓度最大值。
5.2.1.4如有防爆等安全要求的,可参照以上原则选点,与生产设备的距离不受以上限制。
5.2.2采样频次及时段
5.2.2.1对无组织排放的采样,应优先使用内壁经惰性化处理的采样罐,采样罐的清洗和采样、真空度检查、流量控制器安装与气密性检查应按照HJ759中的规定执行。
5.2.2.2连续无组织排放源,其排放时间大于1小时的,应在生产工况、排放状况比较稳定的情况下,使用采样罐或气袋采样时,应恒流采样20分钟以上,气袋采气量应不小于10升;或者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其平均值作为小时平均浓度。
5.2.2.3间歇无组织排放源,应在排放时间段内恒流采样,连续采集2~4个间歇生产过程,恒流采样,累积样品采气量不小于10升;或在排放时段内采集3~4样品,计算其平均值作为小时浓度。
5.2.2.4使用吸附管采集低浓度挥发性有机物时,采样体积应不低于相关标准中方法检出限的采样体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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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稿根据作者在2018年4月27日生态环境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第五期“中国环境战略与政策大讲堂”上的演讲节选整理而成;该文稿被中国人民大学书报文献中心《生态环境与保护》2018年11期“环境法规与政策”专栏全文转摘。对环境政策的理解1.1环境政策政治性很强所谓政策,是指政府或执政党、社会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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