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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荆门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018-03-02 08:4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态环境保护环境污染防治荆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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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完成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的;

(二)违法决策造成生态损害或者环境污染的;

(三)未依法及时受理建议、检举、投诉和控告或者不及时进行处理的;

(四)应当依法公开生态环境保护信息未公开或者弄虚作假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在生态保护红线区从事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开发经营活动的,由环保、规划、国土资源、住建、林业、水务、农业、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恢复原状的,环保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在河道、湖泊、水库从事可能污染水体或者损害水生态的行业的,由港航海事管理机构和渔业、水务、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经批准,利用船舶在具有通航功能的河道、湖泊、水库从事餐饮、娱乐、洗浴等可能污染水体或者损害水生态的行业的,由港航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批准,利用渔业船舶在河道、湖泊、水库从事餐饮、娱乐、洗浴等可能污染水体或者损害水生态的行业的,由渔业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批准,在河道、湖泊、水库从事采砂、采石、取土等可能污染水体或者损害水生态的行业的,由水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批准,在河道、湖泊、水库从事可能污染水体或者损害水生态的其他行业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未经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开挖山体或者开挖山体不符合规范的,由国土资源、林业、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景区、景点的观光车、娱乐设备等未使用清洁能源的,由旅游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对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市人民政府派出的区域性管理委员会按照本条例有关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本条例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解读|《荆门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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