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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治理修复单位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2018-03-16 16:1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土壤环境污染场地大连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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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方案编制从业单位考核指标

一、基础分数(80分)应符合条件

(一)基本条件

具备环境类、地质类或其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中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4名(10分)。

(二)从业能力及业绩指标

1.业绩数量

上年度在大连市独立从事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方案编制项目的业绩数量至少有1项(10分)。

2.业绩质量指标

(1)提交的污染场地修复方案报告内容及附件完整,符合国家技术规范(10分);

(2)对污染场地制定的修复目标、修复技术、修复技术路线和工艺参数科学、合理(10分);

(3)治理修复方案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10分);

(4)污染场地修复方案通过专家评审(10分)。

(三)区县环保局评价意见

区县环保局对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方案编制项目出具部门意见,认为合格(10分)。

(四)场地责任方评价意见、

场地责任方对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方案编制项目是否按照合同要求、时间节点履行出具意见,认为合格(10分)。

二、加、减分条件

1.具备环境类、地质类或其他相关专业职称技术人员数量少于“基本条件”要求的,减10分。

2.在大连市独立从事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方案编制项目的数量大于“业绩数量”的要求,每增加1个加5分(加分上限为20分)。

3.出具的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方案,不符合“业绩质量”的要求,审查出一项不符合内容减5分;项目未通过专家评审的,每项减10分。

4.区市县环保局对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方案编制项目出具意见,认为优秀的,加5分;认为不合格的,提供有效依据,经市环保局审核属实的,减5分。

5.场地责任方对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方案编制工作是否按照合同要求、时间节点履行出具评价意见,认为优秀的,加5分;认为不合格的,提供有效依据,经市环保局审核属实的,减5分。

三、分数全部扣除条件

1.不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是其经营范围与环保无关,从事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方案编制工作的。

2.不按照规定接受考核或在考核中隐瞒实情、提供虚假材料的。

3.在从业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严重失职,致使其所出具的污染场地风险管控方案出现严重偏差。

四、多项目考核方式

两个以上同类型项目,对有关内容分别考核取平均值后,再与基本条件和从业数量有关考核结果相加,确定考核结果;不同类型项目,分别考核。

附件7

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施工从业单位考核指标

一、基础分数(80分)应符合条件

(一)基本条件

具备环境类或其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中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4名(10分)。

(二)从业能力及业绩指标

1.业绩数量指标

上年度在大连市独立从事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项目的业绩数量至少有1项(10分)。

2.业绩质量指标

(1)提供的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施工业绩能体现出土壤重金属、土壤有机物、地下水污染修复能力,包括具有场地修复的技术和相应设备,以及项目经理、测量人员、检测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情况等。(10分);

(2)提供的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施工业绩资料能体现出工程过程中相关污染防治措施、土壤治理手段、安全生产措施等(10分);

(3)按照修复方案进行施工,如因实际情况需要改变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改变(10分);

(4)治理修复施工过程中没有因二次污染造成环境信访、 无相关政府机构的相关处罚(10分)。

(三)区县环保局评价意见

区县环保局对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施工项目出具部门意见,认为合格(10分)。

(四)场地责任方评价意见、

场地责任方对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施工项目是否按照合同要求、时间节点履行出具意见,认为合格(10分)。

二、加、减分条件

1.具备环境类或其他相关专业职称技术人员数量少于“基本条件”要求的,减10分。

2.在大连市独立从事场地治理修复工程项目的数量大于“业绩数量”的要求,每增加1个加5分(加分上限为20分)。

3.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项目,不符合“业绩质量”的要求,出现一项不符合内容减5分。没有按照修复方案采取有效的防止二次污染措施,造成信访,且没有及时纠正、没有向环保部门报告的,每次减10分;上述情况造成重访、群访、越级上访等严重信访的,每次减20分;有相关政府机构的相关处罚,每次减30分。

4.区市县环保局对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项目出具意见,认为优秀的,加5分;认为不合格的,提供有效依据,经市环保局审核属实的,减5分。

5.场地责任方对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项目是否按照合同要求、时间节点履行出具意见,认为优秀的,加5分;认为不合格的,提供有效依据,经市环保局审核属实的,减5分。

三、分数全部扣除条件

1.不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是其经营范围与环保无关,从事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项目。

2.不按照规定接受考核或在考核中隐瞒实情、提供虚假材料。

3.在从业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严重失职,致使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项目出现严重问题。

四、多项目考核方式

两个以上同类型项目,对有关内容分别考核取平均值后,再与基本条件和从业数量有关考核结果相加,确定考核结果;不同类型项目,分别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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