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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浓度与排放总量“双管控”,是现阶段推进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控的必然选择。特别是针对重污染天气、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可以通过提高排放标准、依法确定更加严格的许可排放量,让制度设计与环境质量改善密切挂钩。
通过排污许可来实行总量控制,将逐步扩大承担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和行业范围。总量控制逐步统一到固定污染源,可以推动建立固定污染源与环境目标的响应关系。
下一步,还须建立以排污许可为基础的总量控制监管,改革总量核算考核办法,总量减排考核服从环境质量考核,实现固定污染源与环境管理目标有机响应。
2. 与环评制度的关系
环境影响评价,是申请排污许可证的前提, 环评文件的主要要求,要纳入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是建设项目验收和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
环境影响评价是建设项目的环境准入门槛,排污许可制是企事业单位生产运营期排污的法律依据,两者都是我国污染源管理的重要制度。环评管准入,许可管排污,衔接好了,便可以实现从污染预防到排放控制、污染治理的全过程监管。
这一组制度的衔接有天然优势,事权同属环保部门,且都在改革阶段。目前,环保部对两者的衔接也已有细化的设计。2017年11 月,环保部印发《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对各种情况下环评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的衔接作了具体安排。
环评审批与排污许可证申领是什么关系?
环境影响评价,是申请排污许可证的前提和重要依据。申领排污许可证时,须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分期建设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审批文件应当列明分期建设内容及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建设单位据此分期申请排污许可证。
对那些存在环评历史遗留问题的,《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作了安排,排污单位如果承诺在最长不超过一年的时间内做出改正并提交改正方案,地方环保部门可以核发排污许可证。这一规定不但有利于实现排污许可的全覆盖,也有利于清理环评历史遗留问题。
二者对管理对象的分类,是否一致?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衔接,按照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实行统一分类管理。
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原则上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原则上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许可内容如何体现环评要求?
环保部门结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审查,严格核定排放口数量、位置以及每个排放口的污染物种类、允许排放浓度和允许排放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自行监测计划等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
2015 年1 月1 日及以后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排污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按照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要求、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审批文件,从严确定其许可排放量。
排污许可证的执行情况,对项目验收和后评价有什么影响?
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是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台账记录以及自行监测执行情况等,将作为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
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的,建设单位不得出具项目验收合格的意见。
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将作为现有工程回顾评价的主要依据,在申请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时,须提交相关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为了推动排污许可制度和环评制度改革,环保部将完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信息申报系统,并与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充分衔接。
3. 与环境保护税、环境统计、排污权交易的关系
重点在数据共享
排污许可管理形成的企业实际排放量,就是共享的污染排放数据
缺乏统一、权威的环境数据一直是我国环境管理的短板。《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明确,排污许可制度将为环境保护税、环境统计、排污权交易等工作提供统一的污染排放数据,这个数据就是排污许可管理形成的实际排放量。
实际排放量如何确定?
确定实际排放量的基本原则是,企业自行核算为主、环保部门监管执法为准、公众社会监督为补充。
企业自行核算为主:环保部门制定发布实际排放量核算技术规范,既指导企业自主核算实际排放量,又规范环保部门校核实际排放量,同时也可为社会公众监督提供参考。实际排放量核定方法采用的优先顺序,依次是在线监测法、手工监测法、物料衡算及排放因子法。对于应当安装而未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污染源及污染因子,以及数据缺失的情形,在实际排放量核算技术规范中,制定惩罚性的核算方法,鼓励企业按规定安装和维护在线监测设备。企业在线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保部门监管执法的依据。
环境保护部正在按行业制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点位、频次、因子、方法、信息记录等要求。企业根据许可证要求,按期核算实际排放量,并定期申报、公开。
环保部门监管执法为准:采用同一计算方法,当监督性监测核算的实际排放量与符合要求的企业在线监测、手工监测等核算的实际排放量不一致时,相应时段实际排放量以监督性监测为准。
公众社会监督为补充:环保部制定的实际排放量核算技术规范,以及排污单位实际排放量信息向社会公开,公众可以对认为存在问题的提出质疑,进行举报或向有关部门提供调查线索。
排污许可形成的数据,能否作为环境保护税的依据?
通过数据共享,排污许可管理形成的企业实际排放量,将作为环境保护税征收的主要依据。环保部与税务总局对数据共享已经达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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