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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是什么?如何管?权威解读来了!

2022-08-08 10:10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张韵晨关键词:排污许可排污许可制度环境管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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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1日,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司长刘志全在生态环境部7月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

什么是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为什么我国排污许可要实施“一证式”管理?有何意义?工作进展如何?本报记者采访了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副主任邹世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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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首先要搞清楚排污许可制度的整体设计。

“排污许可制度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邹世英表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局出发,将排污许可制度作为生态文明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我国排污许可制度以加快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目标是建设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核心制度:

一是衔接整合相关环境管理制度,推动衔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排污权交易、环境保护税、环境统计等多项制度,解决多套数据、重复申报的问题。

二是对排污单位实行分类管理,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以及环境危害程度不同,将排污单位分为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登记管理三种类别的管理形式。

三是实行“一证式”管理,在一张排污许可证上载明排污单位应当遵守的环境管理要求和法律责任,对每个主要的产排污设施和每个排放口实施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将水、气、固废的环境管理内容纳入一张许可证内,实现系统化、精细化、科学化的综合许可管理。

四是建立完善信息化管理体系,建成全国统一的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支撑许可证的申请、核发和日常监管工作,实现了“让数据多跑路,让企业少跑路甚至不跑路”的目的。发布《排污单位编码规则》,统一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的编码,为固定污染源排放相关的大数据统计和分析奠定坚实基础。

五是强化环境监管执法,通过排污许可证核发和清理整顿工作,全面摸清固定污染源底数,2021年3月1日起,《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正式施行,为排污许可制度的发展完善奠定了法治基础,标志着对污染物排放的管理从过去以准入为主的管理向既抓审批又抓事中事后监管的全流程管理转变,有利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部门环境监管执法力度,以督促企业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并落实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环境管理要求。

可见,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是排污许可制度整体设计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邹世英向记者介绍,“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是一个‘全联动’‘全要素’‘全周期’‘全过程’的管理模式。”

邹世英解释,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是对一个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的要求都衔接融合到排污许可证中,实现多项制度“全联动”;是将排污单位生产运营期间废水、废气、固废等要素环境管理要求都依法纳入排污许可证,推动“全要素”综合许可;是要把不同时期、不同环境质量目标下对排污单位的要求落到排污许可证中,明确监管重点和要求,打通固定源监管的“全周期”;是排污许可证的主要内容由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和排放总量限值扩展至污染物排放方式、去向及环境管理要求,并且涵盖所有产排污相关的环节、设施、治理技术、污染控制措施及参数,实现“全过程”精细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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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邹世英表示,排污许可是固定污染源运行期间污染物排放的唯一行政许可,排污许可证是“企业守法的文书、政府监管的依据、社会监督的平台”。

那么,为什么我国要实施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

邹世英向记者解释,我国推动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是整合固定污染源管理各项制度的“基石”,让法律法规对一个企业提出的所有环保要求衔接融合到一个许可证上来,让信息和数据共享到一个高效统一的平台上来,有利于强化依证监管执法能力,压实排污者责任,减轻企事业单位负担,将分散的生态环境管理制度整合成为“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因此,推行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是整合固定污染源管理制度、优化生态环境监管方式的有效路径,是落实企事业单位治污主体责任的有效手段,对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具有深远影响和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为推行实施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都做了哪些工作?邹世英介绍了五项主要工作:

一是建立健全多要素排污许可法律制度体系,继《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将废水、废气排放纳入排污许可证后,生态环境部推动制修订《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强化排污许可相关规定。

二是着力构建排污许可法规和技术规范体系。2021年发布实施《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为排污许可申请、核发、监管提供了根本遵循。修订发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明确纳入排污许可的排污单位和管理类别。发布75项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积极探索依法将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发布1项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专题技术规范,初步构建1.0版排污许可技术规范体系。

三是实现全国固定污染源全覆盖。截至2022年3月,排污许可管理平台已将329.28万个固定污染源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范围,其中核发排污许可证35.71万张,排污登记292.92万家,摸清了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固定污染源分布,全部纳入生态环境管理范围。

四是推进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印发了《关于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实施方案》《“十四五”环评与排污许可工作实施方案》等重要文件,积极推进排污许可与环评、总量、环境统计、监测、执法监管等环境管理制度的衔接融合工作,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五是强化固定污染源信息化管理。建成并稳定运行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承担全国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和日常监管,企业在线填报、生态环境部门在线审批以及动态查询、数据报送、报告提交等均在同一个平台完成;初步建成全国排污单位电子地图初级版,形成全国“一张图”;研究制定《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二维码标识技术规范》,引导河北、上海等地开展排污口信息化试点,用单个二维码记载排污许可、环境监测以及监督执法等信息,推进“一证式”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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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12日举行的“中国这十年”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上,生态环境部副部长叶民表示,生态环境部将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积极衔接各项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制度,全面推进“一证式”管理,努力构建企业持证排污、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共同监督的执法新格局。

生态环境部4月份印发的《“十四五”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工作实施方案》的主要目标提出,排污许可核心制度进一步稳固,其中,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全面落实。

未来,我国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还需要在哪些方面持续发力?邹世英表示,首先要不断推动环境管理要素全覆盖,建议持续推动将工业固体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相关工作,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宣传培训和帮扶指导,强化排污许可证中工业固体废物的填报质量;进一步探索研究将环境噪声纳入排污许可的管理内容和实施路径,依法推动将工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证等。

其次,推动排污许可证内容与环境质量改善要求挂钩,建议可通过部分重点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的制修订研究工作,探索污染物许可排放量与环境质量挂钩的计算方法。

最后,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建议进一步优化完善排污许可平台与移动执法、自行监测等平台系统的衔接,推动监管执法精准化、高效化,实现数据互通。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手段,推动排污许可数据应用。

推行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将排污许可作为企业合法生产的“身份证”,是全面提升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水平的必然要求。当前,污染防治攻坚战进入“深入打好”阶段,面对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由量变到质变的艰巨任务,排污许可工作仍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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