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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落实财政税收激励政策。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统筹安排相关专项资金,支持节能减排降碳的重点工程、能力建设和公益宣传。创新财政资金支持节能减排降碳重点工程、项目的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推广节能环保服务政府采购,全面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完善节能环保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对节能减排降碳工作任务完成较好的地区、部门和企业予以奖励。落实支持节能减排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落实国家资源税改革,逐步扩大征收范围。继续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从事国家鼓励类项目的企业进口自用节能减排低碳技术装备且符合政策规定的,免征进口关税(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
(三十四)落实绿色金融政策。推进绿色金融业务创新,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重点工程给予多元化融资支持。建立市场化绿色信贷担保机制,对于使用绿色信贷的项目单位,可按规定申请财政贴息支持。对银行机构实施绿色评级,鼓励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绿色信贷机制,推动以用能权、碳排放权、排污权和节能项目收益权等为抵(质)押的绿色信贷。加快绿色债券市场发展,积极推动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券,支持企业发行绿色债券,支持社会资本按市场化原则设立节能环保产业投资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低碳项目通过资本市场融资,鼓励绿色信贷资产、节能减排项目应收账款证券化。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人行十堰中心支行会同市财政局、十堰银监分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负责)。
九、建立健全市场化机制
(三十五)建立市场化交易机制。建立用能权、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创新有偿使用、预算管理、投融资等机制,培育和发展交易市场。持续推进碳排放权交易,研究探索建立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开展用能权交易试点。加快实施排污许可制,建立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继续推进排污权交易试点(市发改委会同市环保局、市财政局负责)。
(三十六)强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应用。深化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大力支持节能服务公司创新服务模式,为用户提供节能咨询、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托管等“一站式”合同能源管理综合服务。取消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制度。建立节能服务公司、用能单位、第三方机构失信黑名单制度,将失信行为纳入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落实节能服务公司税收优惠政策。政府机构按照合同能源管理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支出,市财政不得在下一年部门预算中扣减其能源费用预算。培育以合同能源管理资产交易为特色的资产交易平台。推动社会资本建立节能服务产业投资基金和节能服务公司发行绿色债券。创新投债贷结合促进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发展(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三十七)落实绿色标识认证。落实国家能效标识、绿色建筑标识、绿色建材标识和节能低碳环保产品有关规定,根据国家统一要求,逐步将目前分头设立的环保、节能、节水、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产品统一整合为绿色产品,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推进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和节能低碳环保产品认证,加强节能低碳环保标识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虚标企业。开展能效、水效、环保领跑者引领行动(市质监局、市发改委会同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水利水电局、市住建委、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供销社负责)。
(三十八)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在环境监测与风险评估、环境公用设施建设与运行、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污染防治、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等领域大力推行第三方治理。落实国家第三方治理项目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加大财政对第三方治理项目的补助和奖励力度。研究探索设立第三方治理项目引导基金,解决第三方治理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积极引导开展第三方治理试点,建立以效付费机制。提升环境服务供给水平与质量。到2020 年,环境公用设施建设与运营、工业园区第三方治理取得显著进展,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明显提高,环境公用设施投资运营体制改革基本完成,涌现出一批技术能力强、运营管理水平高、综合信用好、具有竞争力的环境服务公司(市发改委、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城管综合执法局负责)。
(三十九)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推行节能低碳、环保电力调度,按照全省统一部署,推动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建设,推广电能服务,实施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行动,引导电网企业支持和配合平台建设及试点工作,鼓励电力用户积极采用节电技术产品,优化用电方式。加强储能和智能电网建设,增强电网调峰和需求侧响应能力(十堰供电公司会同市经信委、市发改委负责)。
十、落实目标责任
(四十)建立计量、统计、监测和预警体系。加快建立能源计量体系和消费统计指标体系,完善企业联网直报系统,加大统计数据审核与执法力度,强化统计数据质量管理,确保统计数据基本衔接。强化环境统计体系,补充调整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等重要污染源调查范围。建立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和健全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耗实现实时监测,强化企业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和环境信息公开,2020年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传输率、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保持在90%以上,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保持在95%以上。定期公布各地区、重点行业、重点单位节能减排和二氧化碳排放目标完成情况,发布预警信息,及时提醒高预警等级地区和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强化督促指导和帮扶。完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落实市级报告、省级核查、国家审查的减排管理机制和第三方评估;加强重点减排工程调度管理,对环境质量改善达不到进度要求、重点减排工程建设滞后或运行不稳定、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及时预警。建立重点企业报送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报告制度(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统计局会同市经信委、市农业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四十一)合理分解节能减排降碳指标。落实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及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制度。强化约束性指标管理,健全目标责任分解机制,将全市能耗总量控制、节能、二氧化碳排放及重大工程主要污染物排放目标分解到各地、主要行业和重点单位。各地要根据下达的任务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并层层分解落实,明确政府、有关部门、重点用能单位责任,逐步建立市、县两级用能预算管理体系,编制落实用能预算管理方案(市发改委、市环保局负责)。
(四十二)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强化节能减排降碳约束性指标考核,坚持总量减排和环境质量考核相结合,建立以环境质量考核为导向的减排考核制度。市人民政府每年组织开展县市区人民政府节能减排与二氧化碳排放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继续深入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对未完成能耗强度降低目标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实行问责,对未完成市下达能耗总量控制目标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和约谈,实行高耗能项目缓批限批。对环境质量改善、总量减排目标均未完成的地区,暂停新增排放重点污染物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暂停或减少财政资金支持,并列入环境保护督查范围。对重点单位节能减排考核结果进行公告并纳入社会信用记录系统,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暂停审批或核准新建扩建高耗能项目。落实国有企业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将节能减排和二氧化碳排放指标完成情况作为企业绩效和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节能减排和二氧化碳排放下降贡献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以适当方式给予表彰奖励(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委组织部会同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负责)。
十一、强化监督检查
(四十三)落实节能低碳环保法律法规标准。落实国家节能低碳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定、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严格推动实施国家节能低碳环保标准(市发改委、市环保局会同市质监局、市政府法制办负责)。
(四十四)严格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工作专项检查,督促各项措施落实。强化节能环保执法监察,加强节能审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用能和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公布违法单位名单,发布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确保节能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有效落实。强化执法问责,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市发改委、市环保局会同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质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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