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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8.1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8.1.1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设置专职人员开展台账记录、整理、维护和管理工作,并对台账记录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为便于携带、储存、导出及证明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台账应按照电子化储存和纸质储存两种形式同步管理,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应真实记录生产运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自行监测和其他环境管理信息。其中记录频次和内容须满足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要求。
8.1.2记录内容与频次
8.1.2.1主要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排污单位应定期记录生产运行状况并留档保存,应按批次至少记录以下内容:生产设施、运行状态、原辅料类型和名称、原辅料用量、各类产品产量等。记录内容参见附录C中表C.1。
8.1.2.2原辅材料、燃料信息
排污单位应记录原辅材料采购量、库存量、出库量、VOCs成分、VOCs含量等信息。
燃料应记录采购情况、燃料物质(元素)占比情况信息。记录内容参见附录C中表C.2与C.3。
8.1.2.3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废气处理设施记录设施运行参数(包括运行工况等)、污染物排放情况、停运时段、吸附剂更换频次及跟换量、再生频次及再生时间等。
废水处理设施记录每日运行参数(包括运行工况等)、进水水质及水量、回用水量、出水水质及水量、停运时段、药剂投加时间及投加量、污泥含水率、污泥产生量、污泥外运量等。
记录内容参见附录C中表C.4、C.5。
8.1.2.4非正常工况记录信息
应记录锅炉起停时段设施名称、编号、非正常起始时刻、非正常恢复时刻、污染物排放量、排放浓度、事件原因、是否报告等。
记录内容参见附录C中表C.6。
8.1.2.5监测记录信息
排污单位应建立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监测记录,记录、台账的形式和质量控制参照HJ/T373、HJ819等相关要求执行。
记录内容参见附录C中表C.7、表C.8。
8.1.2.6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排污单位应记录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等特殊时段管理要求、执行情况(包括特殊时段生产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等。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等特殊时段的台账记录要求与正常生产记录频次要求一致,每天进行1次记录,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排污单位还应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记录内容需求,进行增补记录。
8.2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规范
8.2.1一般原则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按报告周期分为年度执行报告、季度执行报告和月度执行报告。持有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均应按照本标准规定提交年度执行报告与季度执行报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更高要求的,排污单位还应根据其规定,提交月度执行报告。排污单位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按时填报并提交执行报告,同时向有核发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通过平台生成的书面执行报告。
8.2.2报告频次
8.2.2.1年度执行报告
排污单位应每年上报一次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于次年一月底前提交至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当年可不上报年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年年度执行报告。
8.2.2.2季度/月度执行报告
排污单位每季度/月度上报一次排污许可证季度/月度执行报告,于下一周期首月十五日前提交至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提交季度执行报告或年度执行报告时,可免报当月月度执行报告。对于持证时间不足十天的,该报告周期内可不上报月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月度执行报告。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一个月的,该报告周期内可不上报季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季度执行报告。
8.2.3报告内容
8.2.3.1年度执行报告
年度执行报告内容应包括:
a)基本生产信息;
b)遵守法律法规情况;
c)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d)自行监测情况;
e)台账管理情况;
f)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
g)信息公开情况;
h)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
i)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
j)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k)结论;
l)附图、附件要求。
具体内容参见附录D。
8.2.3.2月/季度执行报告
月/季度执行报告应至少包括年度执行报告f)部分中主要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核算信息、合规判定分析说明及c)部分中不合规排放或污染防治设施故障情况及对应采取的措施说明等。
9.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9.1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该核算废气污染物有组织实际排放量和废水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包括实测法、物料衡算法、产排污系数法等。
排污许可证要求应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项目,根据符合监测规范的有效自动监测数据采用实测法核算实际排放量。
对于排污许可证中载明要求应当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因子而未采用的,按直排核算排放量。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根据基于核算时段全厂原辅料中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扣除主要排放口中挥发性有机物削减量进行确定。对于原辅料中含有苯、甲苯、二甲苯的企业,采用相同的物料衡算法核算苯、甲苯、二甲苯的实际排放量。
对于排污许可证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项目,按照优先顺序依次选取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和手工监测数据核算实际排放量。若同一时段的手工监测数据与执法监测数据不一致,以执法监测数据为准。监测数据应符合国家环境监测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要求。
9.2废气
9.2.1采用自动监测数据核算
有组织废气主要排放口具有连续监测数据的污染物,按公式(5)计算实际排放量。
10.合规判定方法
10.1一般原则
合规是指排污单位许可事项和环境管理要求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许可事项合规是指排污单位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限值符合许可证规定。其中,排放限值合规是指排污单位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环境管理要求合规是指排污单位按许可证规定落实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环境管理要求。
排污单位可通过台账记录、按时上报执行报告和开展自行监测、信息公开,自证其依证排污,满足排污许可证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依据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报告、自行监测记录中的内容,判断其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是否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也可通过执法监测判断其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
10.2排放限值合规判定
10.2.1废气排放浓度合规判定
10.2.1.1正常情况
排污单位废气有组织排放口中,氨和硫化氢的排放速率合规是指“任一次速率测定值均满足许可限制值要求”、臭气浓度一次均值合规是指“任一次测定值满足许可浓度要求”,其余废气有组织排放口污染物和无组织排放污染物排放浓度合规是指“任一小时浓度均值均满足许可排放浓度要求”。其中,废气污染物小时浓度均值根据执法监测、自行监测(包括自动监测和手工监测)进行确定。
a)执法监测
按照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执法监测数据超标的,即视为不合规。
b)排污单位自行监测
1)自动监测
按照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有效自动监测数据计算得到的有效小时浓度均值与许可排放浓度限值进行对比,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即视为超标。对于应当采用自动监测而未采用的排放口或污染物项目,即认为不合规。自动监测小时均值是指“整点1小时内不少于45分钟的有效数据的算术平均值”。
2)手工监测
对于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物项目,应进行手工监测,按照自行监测方案、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监测数据计算得到的有效小时浓度或一次最大值超标的,即视为超标。
若同一时段的执法监测数据与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不一致,执法监测数据符合法定的监测标准和监测方法的,以该执法监测数据为准。
10.2.1.2非正常情况
排污单位非正常排放指燃煤锅炉启停机情况下的排放。
对于采用脱硝措施的燃煤蒸汽锅炉,冷启动1小时,热启动0.5小时不作为氮氧化物合规判定时段。
若多台设施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其中一台处于启停时段,排污单位可自行提供烟气混合前各台设施污染物有效监测数据的,按照提供数据进行合规判定。
10.2.1.3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合规判定
无组织排放源满足本标准第6.2.2.3部分“无组织排放运行管理要求”,即视为合格。
10.2.2废水排放浓度合规判定
排污单位各废水排放口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合规是指“任一有效日均值(pH值、色度、以一次有效数据值)均满足许可排放浓度要求”。
a)执法监测
按照HJ/T91等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执法监测数据超标的,即视为超标。
b)排污单位自行监测
按照自行监测方案、监测规范进行手工监测,当日各次监测数据平均值或当日混合样监测数据超标的,即视为超标;pH值、色度以一次有效数据出现超标的,即视为超标。若同一时段的执法监测数据与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不一致,执法监测数据符合法定的监测标准和监测方法的,以该执法监测数据为准。
10.2.3排放量合规判定
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量合规是指:
a)印刷废气全厂挥发性有机物年实际排放量满足全厂挥发性有机物年许可排放量要求;
b)锅炉废气各类主要排放口污染物年实际排放量满足各类主要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要求;
c)对于特殊时段有许可排放量要求的,实际排放量不得超过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对于排污单位燃煤锅炉启停机情况下的非正常排放,应通过加强正常运营时污染物排放管理、减少污染物排放量的方式,确保污染物实际年排放量满足许可排放量要求。
10.3管理要求合规判定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排污许可证中的管理要求,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审核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和许可证执行报告;检查排污单位是否按照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中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记录相关内容,记录频次、形式等是否满足许可证要求;是否按照许可证中执行报告要求定期上报,上报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等;是否按照许可证要求定期开展信息公开;是否满足特殊时段污染防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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