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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废水
4.5.2.1一般原则
应填报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排放规律、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以下“4.5.2.2-4.5.2.6”为必填项。
4.5.2.2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及污染治理设施
排污单位排放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及污染治理设施填报内容参见表2。排污单位污染物种类依据GB8978、GB/T31962确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4.5.2.3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排污单位应明确废水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排放去向分为不外排;排入场内综合废水处理站;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直接进入海域;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进入城镇废水处理厂;进入其他单位;进入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其他(包括回喷、回填、回灌、回用等)。
排放规律分为连续排放,流量稳定;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稳定;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非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
4.5.2.4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编号
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应填写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环水体〔2016〕189号中附件4)进行编号并填报。
排放口编号应填写地方环境管理部门现有编号或由排污单位根据《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环水体〔2016〕189号中附件4)进行编号并填写。
4.5.2.5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以及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水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4.5.2.6排放口类型
排污单位废水排放口分为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废水总排放口(综合废水处理站排放口)和生活废水单独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4.6图件要求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还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包括全厂及各工序)、厂区总平面布置图、雨水和废水管网平面布置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应至少包括主要生产设施(设备)、主要原辅燃料的流向、生产工艺流程等内容。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应包括主要生产单元、厂房、设备位置关系,注明厂区运输路线等内容。雨水和废水管网布置图应包括厂区雨水和废水集输管线走向、排放口位置及排放去向等内容。
5.产排污节点及许可排放限值
5.1产排污节点
5.1.1废气
纳入许可管理的废气污染源、污染物项目和排放口类型具体见表3。
废气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气筒高度、排气筒出口内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要求及承诺更加严格的排放限值。本标准将印刷阶段通过废气捕集装置后的废气排气筒,烘干箱(间)设备,复合、涂布设备通过废气捕集装置后的废气排气筒和锅炉废气排气筒设置为主要排放口,废水处理站废气排气筒为一般排放口,其余废气排放口设置为主要排放口或一般排放口由企业自行决定。在复合、涂布工序使用无溶剂复合技术的企业,则该工序不列入主要排放口。
5.1.2废水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废水类别包括印刷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水、排入厂区废水处理厂的生活废水和污染雨水,单独排入城镇集中废水处理设施的生活废水仅说明去向。废水总排放口实施许可管理的水污染物项目见表4。
5.2许可排放限值
5.2.1一般原则
许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量为年许可排放量,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根据环境管理规定调整许可排放量的核算周期。年许可排放量是指允许排污单位连续12个月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年许可排放量同时适用于考核自然年的实际排放量。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将年许可排放量按月进行细化。
对于大气污染物,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以厂界确定无组织许可排放浓度。以油墨、稀释剂和胶粘剂等原辅料年使用量、原辅料中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废气捕集装置挥发性有机物捕集效率和末端处理装置的挥发性有机物去除效率四个方面确定排污单位挥发性有机物年许可排放量。使用基准排气量来核定锅炉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
对于水污染物,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不设置许可排放量的要求。
根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依据总量控制指标及本标准规定的方法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还应同时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批复要求。总量控制指标包括地方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文确定的排污单位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中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现有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总量控制指标、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等地方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排污许可证申领排污单位以一定形式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
排污单位填报申请的排污许可排放限值时,应在《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写明许可排放限值计算过程。
排污单位申请的许可排放限值严于本标准规定的,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5.2.2许可排放浓度
5.2.2.1废气依据GB16297、GB14554、GB13271确定排污单位废气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待《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从其规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按照《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和《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要求执行。其他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若执行不同许可排放浓度的多台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采用混合方式排放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则应执行各许可排放限值要求中最严格限值。
5.2.2.2废水
按照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排污单位许可排放浓度时,应根据GB8978、GB/T31962及地方标准从严确定。
5.2.3许可排放量
5.2.3.1废气
许可排放量包括年许可排放量和特殊时段的日许可排放量。其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的许可排放量以锅炉烟气进行许可。挥发性有机物的许可排放量以全厂油墨、稀释剂和胶粘剂等原辅料年使用量、原辅料中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所要求的废气捕集装置挥发性有机物捕集效率和末端处理装置的挥发性有机物去除效率来进行许可。
a)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的年许可排放量
1)锅炉烟气
执行GB13271的锅炉废气污染物许可排放量依据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基准排气量和燃料用量核定,基准烟气量见表5。
燃煤或燃油锅炉废气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按公式(1)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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