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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6.1一般原则本标准中所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及运行管理要求可作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审核的参考。对于排污单位采用本标准所列可行技术的,原则上认为具备符合规定的防治污染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对于未采用本标准所列可行技术的,排污单位应当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提供已有监测数据;对于国内外首次采用的污染治理技术,还应当提供中试数据等说明材料),证明可达到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相当的处理能力。
对不属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污染治理技术,排污单位应当加强自行监测、台账记录,评估达标可行性。待《印刷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发布后,从其规定。
6.2废气
6.2.1可行技术
排污单位生产过程废气治理可行技术参照表7。
6.2.2运行管理要求
6.2.2.1源头控制
排污单位应优化产品或工艺结构,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提升污染防治水平。尽量使用低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减少有毒、有害原辅材料的使用。积极推广清洁生产新技术,大力推广使用水性、大豆基、能量固化等低(无)VOCs含量的油墨和低(无)VOCs含量的胶粘剂、清洗剂、润版液、洗车水、涂布液。对于塑料软包装领域,推广应用无溶剂、水性胶等环境友好型复合技术。
6.2.2.2有组织排放运行管理要求
对于印刷机、烘干、复合机应该设立密闭或符合规范的废气捕集装置,将有组织废气收集并导入废气治理设施。环保设施应先于或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保证在生产工艺设备运行波动情况下仍能正常运转,实现达标排放。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需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排污单位应按以下要求监管环保设施运行、操作、维护过程:
1)供墨废气、调墨配胶废气、印刷废气、复合废气、烘干废气、废水处理站废气治理设备宜采用负压运行方式,对于大气污染物收集、处理、排放装置的正压部分应加强密闭措施。
2)有组织废气宜分类收集、分类处理或预处理,严禁经污染控制设备处理后的废气与锅炉烟气、焚烧炉烟气及其他未经处理的废气混合后直接排放,严禁经污染控制设备处理后的废气与空气混合后稀释排放。
3)废气治理设施不允许设置旁路直接排放。如特殊工艺需求设置旁路应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申请,经同意的,应开展自行监测相关工作。
4)所有治理设施应制定操作规程,明确各项运行参数,实际运行参数应与操作规程一致。相关运行参数如:①使用抛弃式活性炭吸附的治理设施应制定更换频次和使用量;②吸附装置的吸附剂更换/再生周期、操作温度应满足设计参数的要求;③洗涤装置的洗涤液水质(如pH值)、水量应满足设计参数的要求。
5)定期对在线监控设备进行比对校核。对所有机电设备,如风机、泵、电机等要定期检修、维护。
6.2.2.3无组织排放运行管理要求
无组织排放的运行管理要求按照如下要求执行,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从其规定。
1)无组织排放节点主要包括调墨、制版、印刷、烘干、调胶、复合涂布、敞口容器、废水处理等。对无组织排放设施应实现废气源密闭化,将其变为有组织排放。建筑物内废气无组织排放源(调墨间、废溶剂废清洗剂的回收、废油墨桶、稀释剂桶、废胶桶等)应采用全空间或局部空间有组织强制通风收集系统;对敞开式恶臭排放源(废水治理设施的调节池、酸化池、好氧池、污泥浓缩池等),应采取覆盖方式进行密闭收集。收集系统在设计时,对高浓度VOCs区域应考虑防爆和安全要求。根据恶臭控制要求,按照不同构筑物种类和池型设置密闭系统抽风口和补风口,并配备风阀进行控制。
2)印前加工、印刷和其他加工过程控制要求:印前加工、印刷和其他加工的生产过程中应关闭车间门窗,采用负压收集。对油墨、胶粘剂等有机原辅材料调配和使用等,要采取车间环境负压措施、安装高效废气捕集装置等措施。对转运、储存等,要采取密闭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对烘干过程,要采取循环风烘干技术,减少废气排放。
3)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设置及日常管理按照GB18597中的相关要求执行。
6.3废水
6.3.1可行技术
排污单位废水处理可行技术参照表8。
6.3.2运行管理要求
a)源头控制
废水处理站应加强源头管理、加强对工艺废水来水的监测,并通过管理手段控制工艺废水来水水质,满足废水处理站的进水要求。
b)治理设施监测管理
排污单位根据运行管理需要及规范管理要求开展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果的监测、分析。定期对在线监控设备进行比对校核。
c)操作规程
所有治理设施应制定操作规程,明确各项运行参数,实际运行参数应与操作规程中的规定一致。记录各处理设施的运行参数,如曝气量、药剂投加量等。
d)治理设施的维护
对所有治理设施的计量装置,如pH计、液位计等要定期校验和比对。对所有机电设施如风机、泵、电机等要定期检修、维护。
7.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7.1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当按照本标准确定产排污节点、排放口、污染因子及许可排放限值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在《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明确。待《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印刷工业》发布后,自行监测方案的制定从其规定。排污单位配套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820制定自行监测方案。
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排污单位,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批复要求同步完善自行监测方案。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增加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7.2自行监测方案
自行监测方案中应明确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执行标准及其限值、监测频次、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和仪器、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其中监测频次为监测周期内至少获取1次有效监测数据。对于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填报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指标、自动监测系统联网情况、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行维护情况等;对于未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项目,排污单位应当填报开展手工监测的污染物排放口、监测点位、监测方法、监测频次等;对于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排污单位还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填报周边环境质量监测(如需)。
7.3监测技术手段
自行监测的技术手段包括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
排污单位印刷设备、烘干箱(间)设备、复合涂布设备通过废气捕集装置后的废气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鼓励采用自动监测设备监测。在锅炉废气排气筒安装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自动监测设备。无法开展自动监测的,应采用手工监测。
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鼓励对化学需氧量和氨氮采用自动监测设备监测,无法开展自动监测的,应采用手工监测。
7.4自行监测要求
7.4.1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监测工作,并安排专人专职对监测数据进行记录、整理、统计和分析。排污单位对监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手工监测时生产负荷应不低于本次监测与上一次监测周期内的平均生产负荷。
7.4.2废气监测
7.4.2.1有组织废气监测点位、指标及频次
废气直接排放的,应在烟道上设置监测点位;相同监测项目多股废气混合排放的,应分别在各个烟道上或在废气汇合后的混合烟道上设置监测点位;有机废气回收或处理装置应分别在其废气入口及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
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9执行。
7.4.2.2无组织废气监测点位、指标及频次
无组织废气监测点位按GB16297、GB14554、HJ905及HJ/T55执行。无组织废气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10执行。
7.4.3废水监测点位、指标及频次
排污单位废水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11执行。
7.5采样和测定方法
7.5.1自动监测
废气自动监测参照HJ75、HJ76执行。
7.5.2手工监测
有组织废气采样方法参照GB/T16157、HJ/T397、HJ905、HJ732执行。
无组织排放采样方法参照HJ/T194、HJ/T55、HJ905执行。
周边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点采样方法参照HJ/T194、HJ664执行。
废水采样方法的选择参照HJ/T91执行。
手工监测应体现一个生产周期的变化。
7.5.3测定方法
方法的选用应充分考虑相关排放标准的规定、排污单位的排放特点、污染物排放浓度的高低、所采用监测分析方法的检出限和干扰等因素。
监测分析方法应优先选用所执行的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方法。选用其他国家、行业标准方法的,方法的主要特性参数(包括检出下限、精密度、准确度、干扰消除等)需符合标准要求。尚无国家和行业标准分析方法的,或采用国家和行业标准方法不能得到有效测定数据的,可选用其他方法,但必须开展方法偏离或方法确认工作,证明该方法主要特性参数的可靠性。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6数据记录要求
监测期间手工监测的记录和自动监测运维记录按照HJ819执行,同步记录监测期间的生产工况。
7.7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按照HJ819、HJ/T373,排污单位应当根据自行监测方案及开展状况,梳理全过程监测质控要求,建立自行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体系。
7.8自行监测信息公开
排污单位应按照HJ819要求进行自行监测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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