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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印刷printing
使用模拟或数字的图像载体将呈色剂/色料(如油墨)转移到承印物上的复制过程。
3.2印刷工业printingindustry
从事印刷以及印前的排版、制版、涂布,印后的上光、覆膜、烫箔、装裱等的生产活动。
3.3印刷工业排污单位printingindustrypollutantemissionunit
指从事印刷生产的排污企业。
3.4印刷油墨printingink
用于印刷过程中在承印物上呈色的物质,主要由连接料、颜料、溶剂、助剂等组成。
3.5凸版印刷letterpressprinting
印版的图文部分高于非图文部分的印刷方式。
3.6平版印刷planographicprinting
印版的图文部分和非图文部分几乎处于同一平面的印刷方式。
3.7凹版印刷recessprinting
印版的图文部分低于非图文部分的印刷方式。
3.8孔版印刷screenprinting
印版的图文区域漏墨而在非图文区域不漏墨的印刷方式。
3.9柔版印刷flexographprinting
指一种特殊的凸版印刷,通常采用软质的树脂印版。
3.10覆膜filmlaminating
将涂有胶粘剂塑料薄膜覆合到印品表面或里面的工艺,又称复合。
3.11涂布coating
将糊状聚合物、熔融态聚合物或聚合物熔液涂布于纸、布、塑料薄膜上制得覆膜材料(膜)的方法。上光是涂布工艺的一种,是指在印品表面涂布透明光亮材料的工艺。
3.12许可排放限值permittedemission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和最大排放量。
3.13特殊时段specialperiods
指根据国家和地方限期达标规划及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
3.14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VOCs)
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需求,可选择对主要VOCs物种进行定量加和的方法测量总有机化合物(以TOC表示),或者选用按基准物质标定,检测器对混合进样中VOCs综合响应的方法测量非甲烷有机化合物(以NMOC表示,以碳计)。
3.15洗车水cleaner
用于清洗墨辊、印版以及机械工具上的墨迹的油墨清洗剂,一般由表面活性剂、乳化剂等组成。
3.16上光油coatingsolution
涂布在印刷品表面,增加光泽度、耐磨性和防水性的材料。
3.17润版液fountainsolution
在印刷过程中使印版非图文部分保持疏墨性水溶液。
3.18承印物substrate
接受呈色剂/色料(如油墨)影像的最终载体。
4.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1基本原则
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的相应信息表。填报系统下拉菜单中未包括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增加的管理要求,应填入“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
排污单位在填报申请信息时,应评估污染排放及环境管理现状,对现状环境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改正措施”一栏。
排污单位应按照实际情况填报基本情况,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4.2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邮政编码、行业类别(填报时选择“印刷”)、是否投产、是否入园、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重点区域、是否有环境影响批复文件及文件号(备案编号)、是否有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及其文件号、是否有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及其文件号、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指标(t/a)、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氮氧化物总量指标(t/a)、颗粒物总量指标(t/a)、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如有)等。
4.3主要产品及产能
4.3.1一般原则
应填报主要生产单元名称、主要工艺名称、生产设施名称、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计量单位、设计年生产时间及其他。以下“4.3.2-4.3.6”为必填项,“4.3.7”为选填项。
4.3.2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
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可以分为印前加工、印刷、其他加工等生产单元和公用单元。
印前加工的主要工艺有调墨、供墨系统等;印刷生产单元包括了平版印刷、凹版印刷、凸版(柔版)印刷、孔板印刷和干燥(烘干等方式)等。其他加工工艺包括复合涂布等。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名称及设施参数等填报内容见附录A。
4.3.3生产设施编号
排污单位填报内部生产设施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中附件4《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进行编号并填报。
4.3.4产品名称
复合包装材料、商标、标签、包装盒、包装纸、纸箱、广告、样本、挂历、塑料包装袋、复合袋、壁纸、建材印刷、纸张、纸板、织物印刷,各类容器及瓷、罐类印刷等。
4.3.5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
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不包括国家和地方政府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近三年实际产量为实际发生数(未投运和投运不满一年的印刷工业排污单位不需要填报,投运满一年但未满三年的印刷工业排污单位按周期年填报)。产能和产量计量单位均为t/a。
4.3.6设计年生产时间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确定的年生产天数。
4.3.7其他
印刷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
4.4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
4.4.1一般原则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应填报原辅材料及燃料种类、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原辅材料中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燃料成分,包括灰分、硫分、挥发分、水分、热值;其他。以下“4.4.2-4.4.4”为必填项,“4.4.5”为选填项。
4.4.2原辅材料及燃料种类
原料种类包括:纸张、纸板、塑料、金属板材、各类容器、其他。
辅料种类包括:油墨、胶粘剂、稀释剂、清洗溶剂、润版液、光油、涂料、活性炭、絮凝剂、其他。
燃料种类包括:燃料煤、柴油、燃料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生物质燃料、其他。
4.4.3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
设计年使用量为与产能相匹配的原辅材料及燃料年使用量。
设计年使用量计量单位为Nm3/a或t/a。
4.4.4原辅材料中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
原辅材料中油墨、稀释剂、清洗溶剂及胶粘剂等的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为必填项,可参照检测报告填报。
4.4.5其他
印刷工业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
4.5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
4.5.1废气
4.5.1.1一般原则
应填报对应产污环节名称、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污染治理设施、有组织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其余项为系统自动生成。
以下“4.5.1.2-4.5.1.5”为必填项。
4.5.1.2废气主要产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及污染治理设施名称排污单位废气产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及污染治理设施填报内容见表1。排污单位污染物种类依据GB16297、GB14554、GB13271确定。待《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颁布后,从其规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印刷工业主要涉及的挥发性有机物种类及CAS号见附录B。
4.5.1.3污染治理设施、有组织排放口编号
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应填写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环水体〔2016〕189号中附件4)进行编号并填报。
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应填写地方环境管理部门现有编号或由排污单位根据《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环水体〔2016〕189号中附件4)进行编号并填写。
4.5.1.4排放口规范化设置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以及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气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4.5.1.5排放口类型
废气排放口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主要排放口为印刷阶段通过废气捕集装置后的废气排气筒,烘干箱(间)设备、复合涂布设备通过废气捕集装置后的废气排气筒和锅炉废气排气筒。废水处理站废气排气筒为一般排放口。其他设置为主要排放口或一般排放口由企业自行决定,见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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