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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湖南省环保厅印发《湖南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管理规程(试行)》和《湖南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市指标(试行)》,全文如下: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管理规程(试行)》和《湖南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市指标(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鼓励和指导各地以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为载体,以市、县为重点,全面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积极推进绿色发展,不断提升区域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依据《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试行)》和《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市指标(试行)》,我厅制定了《湖南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管理规程(试行)》和《湖南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市指标(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1.《湖南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管理规程(试行)》
2.《湖南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市指标(试行)》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6月13日
附件1:
湖南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湖南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申报、技术评估、考核验收、公示、公告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依据环境保护部颁布的《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试行)》(环生态〔2016〕4号)(以下简称《国家管理规程》),结合湖南省实际,制定本管理规程。
第二条 湖南省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包括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州),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市、区)(以下文中所称市包括自治州,县包括县级市、区等),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
本管理规程适用于湖南省域范围的国家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和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乡镇、村的创建工作管理。
第三条 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坚持国家引导,地方自愿;党政组织,社会参与;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持续推进,注重实效。对于达到省级生态文明建设标准并通过考核验收的市、县、乡镇、村,省环境保护厅按程序授予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并择优推荐参加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评审。
第二章 规划和实施
第四条 创建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应当按照《湖南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指标》组织编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由省环境保护厅组织论证,创建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议本级人民政府将通过论证并修改完善后的《规划》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后颁布实施,并于颁布后三个月内报送省环境保护厅备案。
第五条 创建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村,参照《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镇指标》编制规划或建设方案;其中乡镇编制规划或建设方案,由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备案;村编制建设方案,由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备案。
第六条 原创建国家生态市、县的规划,按《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市指标》修改、完善后报同级人大审批,并报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原创建国家生态乡镇、村的规划按《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镇指标》修改完善,作为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村规划或建设方案,其中乡镇规划报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村规划报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规划实施的监督考核和长效管理机制。
第八条 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依据规划,制定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责任,细化任务分解,落实专项资金。
第九条 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总结创建工作进展情况,加强创建工作的档案管理,收集、整理相关资料,作为技术评估、考核验收和复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当自规划批准之日起,在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发布或定期更新以下信息:
(一)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
(二)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工作动态;
(三)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开展创建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乡镇、村,应对照省级创建标准进行自查,预期可达到创建标准的,依程序申报。
第十二条 已获得国家级生态县命名的和已获得省级生态县命名的,可直接升级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
第十三条 自本规程实施之日起,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的市、县,应先创建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再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
第十四条 已获得国家级生态乡镇、村称号的,如行政区划已调整,不再保留原称号,改为创建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镇;如行政区划未调整,保留原称号3年,改为创建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镇。
第四章 技术评估
第十五条 创建地区符合下列条件,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程序向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技术评估(乡镇、村的创建,原则上不进行技术评估):
(一)市创建规划经批准实施2年以上的,县创建规划经批准实施1年以上的(原生态市、县规划以修改完善后通过同级人大审批时间起算);
(二)经自查达到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各项指标的。
第十六条 申请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技术评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技术评估申请文件;
(二)市、县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
(三)市、县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报告;
(四)市、县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技术报告。
第十七条 省环境保护厅收到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地区人民政府提交的申请后,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对初步审查合格的,受理申请,并于受理后3个月内完成技术评估;对初步审查不合格的,及时将审查情况反馈创建地区人民政府。
第十八条 湖南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的创建工作由省环境保护厅组织技术评估,技术评估结束后向创建地区反馈书面整改意见。技术评估主要内容包括:
(一)听取创建工作汇报;
(二)评估规划实施情况;
(三)审核档案资料,评估建设指标完成情况;
(四)开展现场检查和民意调查;
(五)反馈技术评估情况。
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整改意见的要求,认真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第十九条 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技术评估组由省环境保护厅相关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技术评估组由省环境保护厅和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相关人员及有关专家共同组成。
第二十条 已获得国家级、省级生态县命名的可直接申报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但需按《国家管理规程》进行技术评估。
第五章 考核验收
第二十一条 已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的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可以向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考核验收。经技术评估无需整改的地区,视同通过考核验收。
第二十二条 省环境保护厅收到市、县创建地区人民政府提交的考核验收申请和整改报告后,应当及时审核申请材料。对初步审查合格的,省环境保护厅于3个月内开展考核验收;对初步审查不合格的,及时将审查情况反馈创建地区人民政府。
第二十三条 考核验收工作由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开展。考核验收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听取创建工作及整改情况汇报;
(二)检查评估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
(三)核查档案材料,开展现场检查;
(四)反馈考核验收情况。
第二十四条 创建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省环境保护厅委托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考核验收并备案,省环境保护厅按20%比例随机进行现场抽查;创建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由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考核验收并备案,省环境保护厅按10%比例随机进行现场抽查。
第二十五条 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考核验收组由省环境保护厅相关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考核验收组由省环境保护厅和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考核验收组由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考核验收组由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考核验收的内容及程序参照《国家管理规程》。
第二十六条 省环境保护厅应当在市、县考核验收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反馈考核验收结果;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考核验收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反馈考核验收结果;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部门应当在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考核验收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反馈考核验收结果。
第六章 公示公告
第二十七条 对通过考核验收的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乡镇、村,由省环境保护厅进行审议并在省环境保护厅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公众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来信来访、“12369”环保举报热线等方式反映公示地区存在的问题。对公示期间收到的投诉和举报问题,由省环境保护厅或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调查。
第二十八条 对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和举报,或者投诉和举报的问题经调查核实完成整改的市、县、乡镇、村,省环境保护厅按程序审议通过后发布公告,授予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乡镇、村称号,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有效期为5年,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村有效期为3年。
第二十九条 获得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命名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市、县乡镇总数的60%;获得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命名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县行政村总数的40%。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获得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称号的地区应当持续深化创建工作,巩固提升创建成果,逐年更新档案资料,每年向省环境保护厅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第三十一条 省环境保护厅对获得湖南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的地区不定期组织抽查,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复核、退出机制。复核发现问题的地区要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情节严重的市、县,撤销其称号。
第三十二条 获得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的地区,应当在有效期满之前向省环境保护厅提交复核申请,省环境保护厅按照创建相关要求组织开展复核。复核主要内容:
(一)听取地方人民政府汇报;
(二)检查指标达标情况(指标如有调整,按调整后指标进行);
(三)反馈复核情况。
有效期满未提交复核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享受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荣誉。
第三十三条 省环境保护厅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复核;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复核;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复核。具体内容及要求参照《国家管理规程》。
第三十四条 复核合格的创建地区,由省环境保护厅按程序予以公示,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称号有效期延续5年,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村称号有效期延续3年。
第三十五条 对已获得湖南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的地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省环境保护厅对该地区提出警告并责令整改:
(一)因重大生态环境保护问题被上级约谈、挂牌督办或实施区域限批的;
(二)环境质量出现明显下降或未完成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
(三)发生重大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案件的;
(四)其他应当提出警告并责令整改情形的。
第三十六条 建立退出机制,对已获得湖南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的地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相应称号:
(一)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的;
(二)行政管辖区域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要求,且情节严重的;
(三)因生态环境保护问题被上级约谈、挂牌督办或实施区域限批的,且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
(四)未通过省环境保护厅组织的复核的。
第三十七条 参照《国家管理规程》的规定,省环境保护厅应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专家库。专家遴选采用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办法,经省环境保护厅审核纳入专家库。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适时更新;市、县开展生态文明示范区创建工作也应建立相应的专家库。
第三十八条 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的工作人员和专家,在规划评审、技术评估、考核验收、抽查、复核等工作中,必须坚持科学、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九项规定,认真落实廉政责任和廉洁自律要求,自觉遵守相关工作程序和规范。构成违纪违法或犯罪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管理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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