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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系统运行监督管理规定发布

2018-06-21 14:04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活污水处理水污染防治佛山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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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遇重大故障、严重问题(如污水收集管网严重漏损需采取工程措施修复、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出水水质或水量出现异常、设施设备严重故障需大中修等)可能影响污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行的,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危害后果;

(五)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及时报告。

第十五条 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停运、拆除、闲置污水处理设施。如因维护需要或者其它原因确需停运(或部分停运)、拆除、闲置的,运营单位需做好污水收集处理替代方案并提前十五日报告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向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经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停运、拆除、闲置。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每季度对本区的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出水水质基本控制项目进行全面监测,对管网建设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并对运营单位运行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运营期间水质监测结果不达标或未能切实履行合同义务的,应会同各镇(街道)扣减当季运营费用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应解除委托运行管理合同。具体由双方委托运行管理协议约定。

第十七条 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年底向市环境保护局报送本年度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工作总结,同时报送运营单位的考核结果、年度运行记录表、检测情况等资料。市环境保护局随机组织对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并对检查发现问题进行通报,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限定时间内组织整改。

第十八条 镇级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档案资料管理制度,确定专人保管,确保资料完整。档案资料应包括以下项目:

(一)工程设计、施工、竣工资料和验收移交记录、环境管理档案等;

(二)处理设施的说明书、图纸、维护手册;

(三)各种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和维护指标、技术文件和有关规定等;

(四)原始记录、重大故障报告及处理结果;

(五)年度检修测试记录;

(六)水质、水量监测数据;

(七)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对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管情况、整改要求等。

第十九条 各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各镇(街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拨付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费用,切实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 各区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按照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运营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对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运营管理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佛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附件1

佛山市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水水质

设计参考

单位:毫克/升(色度、pH除外)

 

附件2

佛山市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

标准

(最高允许值,pH除外)

单位:毫克/升(色度、pH、粪大肠菌群数除外)

 

注: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一级B标准,氨氮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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