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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长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2018-07-11 10:4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活垃圾分类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长春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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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已起草完毕,现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请将修改意见及建议于2018年7月20日前反馈至长春市政府法制办(传送至邮箱fzbjfc@sina.com)。

长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区域的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和源头减量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区域与主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建筑装修垃圾、医疗垃圾、工业垃圾、绿化作业垃圾、动物尸体、粪便等其他垃圾,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分别管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应当实施单独收集运输、处置并建设相应的设施。

第四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完善机制,创新发展;协同推进,有效衔接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工作领导,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目标,统筹规划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收运处置设施布局并优先安排用地和建设,保障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的资金投入。

第六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建设、城乡规划、财政、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房地、农业、卫生和计生、食品和药品、工商管理、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居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宣传、指导,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督促居民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工作。

第八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动员,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鼓励环保组织、志愿者组织等社会公益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动员活动,共同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九条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依托生活垃圾处理相关设施、场所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宣传教育基地,并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通过媒体宣传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的知识及政策措施。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回收利用、无害化处理等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和学龄前儿童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意识。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旅行社、导游等从事旅游行业的单位和个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的宣传教育。从事旅游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督促游客遵守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规定,对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游客进行劝导。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的宣传,普及相关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意识。

第十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的规定,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履行生活垃圾产生者的责任。

第十一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和自然条件,因地制宜地确定农村生活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分类管理模式,按照有关标准科学合理地规划、建设和配置相关设施设备,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就地分类减量和资源回收利用。按照有关规定,将具备条件的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系统。

第十二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特许经营等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回收利用等。

第十三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十四条市、县(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

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应当包括生活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的现状分析,生活垃圾产生量预测和成分特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指导原则和目标任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建设时序,以及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

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五条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技术规范。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生活垃圾分类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确需拆除、迁移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应当依法经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先行重建、补建或者提供临时替代设施。

第十六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用地面积、位置和功能。

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组织验收时,应当通知所在地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参加。

新建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设置位置、功能等内容。

第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与生活垃圾分类相衔接的终端处置设施。加快餐厨垃圾、厨余垃圾、非工业源有害垃圾等生活垃圾的分类终端处置设施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建设,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能力。

第十八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可回收物回收网点布局规划,编制可回收物目录,合理布局可回收物分拣中心以及流动回收点,加强生活垃圾分类体系与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在规划、建设、运营等方面实现两网融合。

第十九条新建的果蔬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应当同步建设配置果蔬垃圾就地处置设施。

现有的大型果蔬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应当逐步建设果蔬垃圾就地处置设施。

第二十条公共机构、相关企业及居民小区应当按照要求配套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

街路、广场等公共场所应当规范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果皮箱,禁止擅自设置垃圾桶等收集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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