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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报告告诉你:固废法颁布以来第五次修订有哪些变化?重点在哪?

2018-07-20 09:45来源:长江环保作者:凌润东关键词:固体废物污染固废污染环境防治固废污染环境防治法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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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修订(2005年):

新提“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但具体规定归地方。

新增谁污染谁举证,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

从事危废利用的企业,也需要申请危废经营许可证(之前仅危废处置企业需要)。

生活垃圾处置场所不能随意选也不能随意关(之前仅对工业固废处置设施有规定)。

第二次修订(2013年):

生活垃圾设施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垃圾处置设施新增市级(之前仅需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次修订(2015年):

将“自动许可进口”修改为“非限制进口”。

列入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无需办理自动许可手续(之前需要)。

第四次修订(2016年):

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垃圾处置设施审批部门修改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之前需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共同审批)。

取消危废跨市转移审批。


参考《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水污染防治法》审议进度,从生态环境部公开征求意见稿到国务院保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需要6个月左右,再到全国人大审议发布需要6个月,到最终发布总共历时1年左右,因此我们预计《固废污染防治法》(征求意见)预计将于2019年中旬正式实施。

生态环境部公布危废鉴别修订征求意见稿

2018年6月初,生态环境部公布《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征求意见稿)》(修订GB 5085.7),内容是关于危废鉴别的修订。

督查发力鉴别需求激增,修订方案应对应急鉴别

本次危废鉴别体系的修订需求来自2方面:

1)近几年,各级环保督察工作持续发力,对企业环境管理的要求越来越规范,固体废物管理问题成为企业环保的突出问题,受前些年环评不够严谨的影响,现在暴露出部分企业产废属性不明确、缺乏判断甚至错误定性的问题,目前,企业危险废物鉴别需求急剧增加。

2)2013年“两高司法”实施后,各地生态环境部门移交司法机关的环境污染案件呈井喷之势,其中大部分案件涉及危险废物,但《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的适用范围明确规定“不适用于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产生的危险废物的应急鉴别”,急需弥补该空白,故进行此次修订。


美国危废鉴别识别为主,中国危废名录管理为主

危废的鉴别确认主要通过2种方式:1)通过危废名录确认;2)通过废物的危险特性鉴别确认。对比美国,我国目前危废名录分46大类,479种;美国危废名录有904种,但我国危废产生量远超过美国,且产生行业更加分散,因此我国危废名录的危废种类远远不够。

根据美国EPA数据,美国仅12%的危废由危废名录确定,58%的危废通过危险特性鉴定确认,而我国危废的认定坚持以《危险废物名录》为主(目前通过名录确定危废占比50%-60%),鉴别标准和方法为辅,主要原因在于危废的鉴别成本昂贵,技术要求过高。本次《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征求意见稿)》(修订GB5085.7)的发布是对我国危废鉴别体系的有效完善。

延伸阅读:

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布

修改50条、新增14条、删除4条 新发的固废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有哪些变动?

原标题:【长江环保】固废法修订有哪些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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