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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公布第六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免于处罚领域):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市场主体创新活力,积极推行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柔性执法服务的新举措,全省生态环境执法部门不断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对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明确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情形,给予企业适度容错纠错空间,引导企业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促进企业增强守法意识,主动落实环保主体责任。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现公布6起典型案例。
一、沈阳康平县某垃圾综合处理厂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9日,沈阳市康平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康平县某垃圾综合处理厂开展现场帮扶执法,发现由于该企业环保负责人工作调动,未及时发现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已过有效期,该企业存在涉嫌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事实。
查处情况
当事人涉嫌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查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沈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及《对中小微企业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未造成生态环境污染且积极配合监督指导,在执法人员指出其错误后第一时间进行整改,已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故康平分局决定以帮扶教育为主,不予立案。
案件启示
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是环境应急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通过加强备案管理,可以有效提升企业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能力。本案中,康平分局通过现场帮扶指导,推动企业主动落实环境应急管理的主体责任,同时给予企业适度的容错改正空间,实施包容审慎执法,不随意限产、停产,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二、大连市某汽车修配厂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2日,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旅顺口区某汽车修配厂现场检查,发现该修配厂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库中混存有2个废油漆桶,约重0.5公斤。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规定,废油漆桶属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贮存在危险废物库中。执法人员现场告知企业相关法律规定,指出不能将危险废物与一般固体废物混合存放以及两者混存存在的风险,责令立即整改。
查处情况
该修配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鉴于该修配厂在二年内无环境违法记录,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对环境造成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大连市生态环境局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相关规定,大连市生态环境局对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件启示
为在生态环境领域探索包容审慎监管,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大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大连市生态环境局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积极打造“文明、规范、有温度”的执法环境。本案中执法人员注重发挥企业在生态环境治理中的主体作用,督促引导企业改正违法行为,最终决定不予处罚,宽严相济,但企业应认识到不予处罚不等于免责,千万不能抱有侥幸心理,要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三、丹东凤城市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25日,丹东市生态环境局凤城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凤城市凤山区二龙工业园区B区四路的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铸造废砂循环再生利用项目在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于2022年7月开始建设,目前厂房已建成。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单位厂房内无生产设备,目前已停止建设。通过对负责人调查询问得知该单位已解决土地等相关问题,正在积极办理环评等相关手续。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以及《丹东市生态环境局包容免罚监管事项清单》相关规定,丹东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作出责令停止建设,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件启示
生态环境执法过程中应坚决杜绝“一刀切”,对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企业开展柔性执法,实施帮服指导,在维护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刚性权威的同时,又给予当事人一定的容错空间,帮助企业提升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意识,激励企业主动守法、提高生态环境管理水平,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四、辽阳市某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25日,执法人员对位于宏伟区兰家镇单家村的某有限公司实施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喷漆间作业时,未关闭车间大门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该企业现场立即进行了改正,执法人员结合《关于在生态环境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度的意见(试行)》(辽市环发〔2023〕10号)中附件4《辽阳市生态环境领域适用告知承诺制度执法事项清单》第2项,初步认定该行为属于告知承诺制度范围的轻微违法行为,经辽阳市生态环境局宏伟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人同意,执法人员对企业经营者进行了警示告诫和说服教育,当事人自愿签署承诺书,承诺立即改正。
案件启示
在生产工序上有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企业,密闭空间或设备是从事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法定要求。但是在实际操作中,部分企业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工人在生产操作时,在进出操作间后忘记关门,甚至存在直接将密闭车间的窗户打开,致使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处于无组织排放状态。在此,提醒相关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以本案为鉴,及时开展自查自纠,积极主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做好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收集和处理,确保达标排放,切实做到守法经营、依法生产。
五、铁岭市某木制品加工有限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月7日接到群众举报,位于营厂乡增庆屯一处新建设项目,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西丰县环境执法队执法人员立即对辽宁瀚盈森木木制品加工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经查,该单位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场地已完成主要生产车间(水泥地基)基础建设。
查处情况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属于报告书(表)项目。经查处于建设阶段,无污染物产生,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企业主动停止建设。
该企业,违法行为符合铁岭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铁依组办发【2022】8号《关于印发铁岭市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事项清单(第二批)的通知》中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和《辽宁省优化营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要求规定。
经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西丰县分局合议,报市局审查,依法作出责令对该企业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停止建设,免于处罚的决定。
案件启示
一是充分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认真贯彻落实《铁岭市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事项清单》要求,对于适用免于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责令改正措施,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管理措施,促进企业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二是落实宽严相济原则。严格贯彻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精神,坚持行政处罚宽严相济原则,规范行政处罚,全面落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依法合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严格执法程序。对该案件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依法查处有利于推动污染防治实现精细化管理。
六、葫芦岛市某环保科技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12日、7月20日,根据省厅交办问题线索,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建立原料油废气处理设施活性炭更换记录、布袋除尘器运行记录活性炭投加记录表格不规范。涉嫌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和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葫芦岛市生态环境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清单(试行)>的通知》(葫环发〔2022〕37号)第11项“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的情形。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单位不予处罚,并对该单位开展普法教育。
案件启示
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对违法企业下达了不予处罚决定,对单位开展普法教育。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充分发挥行政处罚的教育功能和守法功能,在生态环境执法过程中,着眼于高质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不予处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能够正确引导企业主体责任,也是生态环境部门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能够鼓励和引导企业及时改正轻微违法行为,帮扶企业树立自觉守法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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