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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严格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农药、铅蓄电池等重点行业以及其他排放重点管控污染物行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上述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强化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环评审批前未落实总量核定和置换的,一律不得审批。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2.科学有序开发未利用地。严格控制成片未利用地开发,切实保护生态环境。对确实宜开发为耕地的小块未利用地,县级国土资源、农业部门要组织对拟开发为耕地的未利用地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评估,土壤环境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加强对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
牵头部门:市国土局、市农委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3.重点防范新增污染。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严肃查处本行政区域内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五)加强污染源监管,预防土壤环境污染
14.强化工业污染源监管。重点监管产粮(油)大县、蔬菜产业重点县、国家级现代农业示范区、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县、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服务人口10000人以上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城市建成区、城市周边污水灌溉区等重点区域;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农药、铅蓄电池等重点行业;重点监控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配合部门:市农委、市水务局、市经信委等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市级人民政府要与行政区划范围内的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责任和措施,责任书向社会公开。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施动态更新。列入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企业要根据国家相关规范制定自行监测计划,对其污染物排放及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进行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严肃查处污染物随意倾倒、填埋,受污染土壤随意处置,以及其他破坏土壤环境的行为。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对本行政区内的排污单位环境保护守法情况进行抽查;加大对重点行业企业的环境监管和环境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对超标和超总量排放企业依法予以查处。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采取私设暗管或渗坑方式排放污染物、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配合部门:市国土局、市农委、市水务局、市经信委、市安监局等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将企业拆除过程环境风险纳入监管范围。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农药、铅蓄电池等重点行业企业在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县级经信、环保部门备案,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
牵头部门:市经信委
配合部门: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依法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严格执行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新增产能建设项目。严格执行铅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加强铅蓄电池企业规范公告申报初审工作。开展涉重金属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督促企业按照国家发布的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制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
牵头部门:市经信委
配合部门:市发改委、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5.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扎实推进化肥农药零增长行动,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控制化肥、农药使用量,提高化肥利用效率,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提高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继续推进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示范区建设,扩大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使用范围。加强畜禽粪便污染治理与综合利用。持续推进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养殖过程超范围、超剂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持续推进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工作。
牵头部门:市农委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持续推进产粮(油)大县和蔬菜产业重点县的试点建设。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工作。
牵头部门:市农委
配合部门: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供销联社、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加强农用地灌溉水管理。加强灌溉水水质监测,严禁将不符合灌溉水水质标准的污水用于农田灌溉。
牵头部门:市农委
配合部门:市水务局、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6.减少生活污染。组织开展全市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评估,完善垃圾处理设施防渗措施。
牵头部门:市住建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持续推进农村垃圾治理工作。
牵头部门:市住建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开展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
牵头部门:市住建局
配合部门:市环保局、市农委、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推进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资源化利用,在城市建设、住宅建设及道路交通等领域开展推广示范。
牵头部门:市经信委
配合部门:市住建局、市交通局
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六)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逐步改善区域土壤环境状况
17.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库建设,强化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各县区要在摸清底数的情况下,积极开展土壤污染修复项目储备,做好项目前期工作。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市农委
配合部门: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8.以城市周边污灌区、受污染耕地集中区域为重点,完成省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
牵头部门:市农委
配合部门: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部门联动
巩固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强化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环保部门要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调度、督查和通报。财政部门要加大支持力度,设立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土壤环境监测监管能力建设、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阳泉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及本行动计划明确的重点任务,进一步细化推进措施和时间节点,加强对地方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任务按期完成。
(二)严格责任考核
市政府要对各县区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年度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的县区,要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地区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
(三)推动信息公开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要统一发布土壤环境状况信息,适时发布土壤环境状况公报。县级以上环保、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公布土壤环境监管信息。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国家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重点监控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相关责任主体要将开展的污染地块和受污染农用地相关活动信息分别上传到相应的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并通过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四)加强宣传监督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政策宣传解读和科普教育,广泛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微博平台等途径,对存在乱排废水、废气和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环境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和举报,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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