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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东营关于开展全市固体废物专项排查整治活动的通知

2018-07-30 15:5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东营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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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日前,东营市环保局发布了关于开展山东东营全市固体废物专项排查整治活动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各县(区、开发区)环保局、市局各分局:

为加强我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促进固体废物产生单位落实各项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固体废物专项排查整治活动,现通知如下:

一、排查整治范围

全市所有产生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企业(以下简称产废单位)。

二、重点任务

(一)摸清底数

1、梳理排查。各产废单位要组织技术力量全面梳理所有建设项目、生产装置、污染治理设施、工艺流程和产污环节,对照环评文件及批复、验收文件、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等系统排查企业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重点是:(1)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种类和产生量;(2)贮存设施是否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2001)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及修改单要求;(3)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处置设施的运行情况,利用、处置的种类和数量;(4)危险废物是否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转移过程是否执行转移联单;(5)实现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措施;(6)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情况。

各产废单位根据梳理排查情况填写附件2,加盖单位公章后于2018年8月3日前会同企业所有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批复、验收文件、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及备案等电子版材料报县区环保部门,县区环保部门汇总后于2018年8月10日前报市环保局。

2、申报登记。此次梳理排查的结果作为产废单位申报登记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定的依据,所有产生的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包括自行利用和处置的,均要向市县环保部门申报产生量和处置量。

各产废单位必须通过全国固废管理信息系统上报产废信息,自2019年起,企业每年1月31日前完成上年度信息申报,各县区每年3月10日前完成辖区内企业申报信息的审核。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要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于每年1月31日前,报所在县区环保部门备案,各县区环保部门每年2月15日前将辖区内企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及备案表、备案情况汇总表(附表2)报市环保局。

3、监管清单。市环保局根据各产废单位梳理排查结果,分行业、种类、处置去向建立全市固体废物监管基础数据库,完善并发布监管清单,作为企业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各级环保部门现场监管的依据。

4、技术导则。为加强重点行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市环保局组织编制石油炼化、盐化工、铜冶炼、造纸等4个重点行业危险废物管理技术导则。全市相关行业的产废单位要结合梳理排查,重点排查企业危险废物的产污环节、产污系数、种类数量、贮存标准、利用处置方式等,形成专题报告于2018年8月15日前报县区环保部门,县区环保部门汇总后于2018年8月20日前报市环保局 (二)建立台帐

各产废单位要为梳理排查出的每一种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建立管理台账,台账是固体废物管理的原始凭据,要建立产生环节、贮存环节、利用处置环节等全过程管理台账,准确记录固体废物产生量、入库量、出库量、利用处置量、转移量、委托处置量,实现固体废物全过程管理。

所有管理台账都要有“三本”:原始台账,由现场经办人手工填写,如实记录固体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情况,是固体废物管理的原始凭据;汇总台帐,每月对每种固体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情况进行汇总统计,方便企业固体废物管理;电子台帐,汇总台账的电子版,每月报送市县环保部门,便于监管企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三本台账数据要一一对应,逻辑清楚。

各产废单位在梳理排查的基础上建立台账,并于2018年9月起,每月5日前将上月电子台账报市、县区环保部门(市环保局固废台账接收邮箱:dygftz@126.com)。

(三)规范贮存

1、整治工业堆场。深入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各产废单位开展固体废物堆存场所专项整治,重点是粉煤灰、工业副产石膏、冶炼渣、钻井作业固体废物、油泥砂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等。所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要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2001)及修改单要求,并建立出入库台账,产量明确、去向明晰、处置规范。建设和管理不规范的工业固废堆存场所要制定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2018年10月底前完成整改,并于2018年10月30日前将整改报告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县区环保部门,县区环保部门汇总后于2018年11月10日前报市环保局。

2、规范贮存设施。全市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必须建设规范的贮存场所,分类贮存、标识清楚,仓库式贮存设施必须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气体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及修改单要求。建设和管理不规范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要制定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2018年10月底前完成整改,并于2018年10月30日前将整改报告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县区环保部门,县区环保部门汇总后于2018年11月10日前报市环保局。

3、清理危废存量。各产废单位全面排查危险废物贮存情况,对贮存危险废物100吨以上、贮存设施不符合规范、贮存量饱和或超限的、贮存的危险废物需跨省转移处置等4类企业,要于2018年9月底前制定存量清理方案,并组织实施,消除贮存风险;各县区将危险废物贮存时间超过1年、贮存设施不符合环保要求、贮存量饱和或超限的产废单位以及收集的危险废物贮存时间超过1年的危险废物经营企业,列入重点监控名单,督促其“挂单销号”,推动贮存危险废物的处置。

(四)妥善处置

1、确保自行利用处置设施规范运行。各产废单位要加强企业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的运行管理,完善利用处置台账,确保危险废物妥善处置,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按照环评文件和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采用焚烧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要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要求建设和运行焚烧炉,每台焚烧炉必须单独设置烟气净化系统、安装烟气在线监测装置,建立覆盖常规污染物、特征污染物的环境监测体系,实现烟气中一氧化碳、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和焚烧运行工况指标中炉内一氧化碳浓度、燃烧温度、含氧量在线监测,并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2018年底前,各产废单位的危险废物焚烧炉全部安装常规污染物、特征污染物、工况在线监测设备。

2、全面实行电子转移联单。自2018年8月1日起,全市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山东省内转移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的全面实行电子转移联单。各产废单位转移危险废物前,需向所在县区环保部门备案转移计划后,登陆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领取电子转移联单。转移完成后,将电子联单打印并加盖产生单位、运输单位、接收单位公章后交所在地市、县区两级环保部门备案。在使用电子联单的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危险废物转移的相关规定,将产生的危险废物委托给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暂时无法实行电子联单的仍按原程序申领纸质联单,在转移完成收到处置单位交付的转移联单2日内,将转移联单第二联报送市、县区环保部门。

3、加强机动车维修企业危险废物管理。各县区环保部门要全面排查统计辖区内机动车维修企业危险废物的产生情况,填写附件4-1加盖公章后于2018年8月20日前报市环保局。

对年产危险废物超过(含)10吨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要全面执行申报登记制度、管理计划备案制度、转移联单制度,加强产生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全过程环境监管。对年产危险废物不足10吨的机动车维修企业适当简化申报和备案程序,使用管理计划简表(附件4-2)备案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处置计划。机动车维修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须委托给有资质单位处理并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

对暂时不具备实行电子联单条件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可到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申请纸质联单。自2018年9月起,各县区环保部门每月5日前,将上月联单办理情况汇总表(附件4-3)报市环保局。

(五)加强监管

各县区环保部门要加强将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监管,纳入“双随机”执法检查,严厉查处违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对于不按规范设置危险废物标识、不按照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或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以及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处置、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对于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除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行处罚外,严重污染环境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7条规定,以共同犯罪论处。要加大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环境监管力度,规范其经营行动。重点打击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经营活动。

三、时间步骤

(一)排查阶段(2018年8月10日前)

各产废单位全面梳理排查企业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情况,摸清管理底数。

各县区环保部门排查统计辖区内机动车维修企业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二)整改阶段(2018年10月10日前)

根据排查梳理情况,各产废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1、2018年8月底前,各产废单位完成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修改和变更备案,建立全过程管理台账,制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和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整改方案;

2、2018年9月底前,各产废单位完成建设和管理不规范的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及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整改,制定危险废物存量清理方案,并报市、县区环保部门。

(三)提升阶段(2018年底前)

1、2018年8月1日起,全市产废单位省内转移危险废物实行电子转移联单,对暂时不具备实行电子联单条件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可向所在县区环保部门申请纸质联单。

2、2018年10月底前,市环保局发布全市固体废物监管清单

3、2018年底前,市环保局发布石油炼化、盐化工、铜冶炼、造纸等4个重点行业危险废物管理技术导则。

4、2018年底前,全市危险废物焚烧炉全部安装常规污染物、特征污染物、工况在线监测设备。

四、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各县区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主体责任单位,落实责任分工,把任务细化分解到每个企业,加强督促调度,确保各项任务按时完成、取得实效。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纳入2018年各县区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

2、强化调度。专项排查整治活动实行月调度,各县区环保部门逐月制定活动开展计划,挂单作战,确保按时间进度完成各项任务目标。每月5日前将上月整治活动开展情况报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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