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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5日起施行 广东省《中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2018-08-01 09:0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扬尘污染扬尘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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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违反有关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有关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中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水行政、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部门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人事任免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举报未及时处理或者未按规定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的;

(二)扬尘污染监督管理等信息应当依法公开而未公开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

(四)存在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没有规定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及其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年8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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