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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全文丨云南省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

2018-08-03 13:2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攻坚战云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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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改革完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

(一)完善生态环境监管体系。整合分散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强化生态保护修复和污染防治统一监管,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和管理体制、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体系、政府企业公众共治体系。全面完成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加强标准化建设和综合执法队伍特别是基层队伍能力建设,实现综合管理、统一监管和行政执法。健全区域流域生态环境管理体制,推进跨行政区域环保机构试点。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生态环境保护机构和农村环境治理体制。建立独立权威高效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建成各环境要素统筹、布局合理、功能完善、信息共享、统一发布、上下协同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实现生态环境质量预报预警和质控。推动建立健全网格化监管机制,切实落实地方生态环境监管责任。加快推进跨行政区域的流域水质自动监测站点建设,将跨州(市)流域水质自动监测站作为省控站点管理。积极推进大气自动监测站建设,落实土壤监测点位建设任务。发挥好“12369”平台作用,健全全天候、无缝隙的群众环境投诉受理工作机制,完善公众监督、举报反馈机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在地方立法、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执法监管中不得变通突破、降低标准,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的于2020年年底前完成调整。

严格生态环境质量管理。生态环境质量达标地区要保持稳定并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不达标的州(市)、县(市、区)政府,要于2018年年底前制定实施限期达标规划,向上级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加快推行排污许可制度,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按行业、地区、时限核发排污许可证,全面落实企业治污责任,强化证后监管和处罚,实现“一证式”管理。健全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严惩重罚等制度。将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纳入全省、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监督上市公司、发债企业等市场主体全面、及时、准确地披露环境信息。

(二)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经济政策体系。一是建立常态化、稳定的省级财政资金投入机制,逐步加大投入力度,资金投入向污染防治攻坚战倾斜,坚持投入同攻坚任务相匹配。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对云南生态功能重要地区的支持。二是建立公平合理、权责对等的生态补偿机制,进一步扩大补偿范围,确定补偿标准,并逐步提高补偿水平,加大对深度贫困地区的补偿力度。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制定鉴定、评估、赔偿资金管理等配套办法。三是制定支持绿色产业发展的价格、投资等政策,落实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价格政策、对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比照高新技术企业实行所得税优惠政策、“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激励政策。四是大力发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金融产品,推动环保资产证券化,建设环境权益交易市场。根据国家设立绿色发展基金的有关要求,推动设立云南绿色发展基金。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五是采用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运营补贴等方式,规范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对政府实施的环境绩效合同服务项目,公共财政支付水平同治理绩效挂钩。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

(三)健全生态环境保护法治体系。依靠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增强全社会生态环境保护法治意识,引导绿色生产消费。一是加快《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工作,制定和修改土壤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治理、九大高原湖泊和六大水系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国家公园、湿地、生态环境监测、排污许可、资源综合利用、空间规划、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制度。二是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建立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落实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加大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和惩处力度。三是整合组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统一实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构列入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序列,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统一着装、统一标识、统一证件、统一保障执法用车和装备。

(四)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能力保障体系。一是开展大气污染成因与治理、水环境质量改善、土壤及重金属污染防治、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脆弱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等重点领域科技攻关,推进区域性、流域性生态环境问题研究,加快成果转化与应用,推广适用技术,发挥科技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支撑作用。二是完成云南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加快推进生态环境大数据建设和应用,建立统一的环境监测、污染源监控、环境执法、环评管理和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企业环境应急装备和储备物资纳入储备体系。三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制定并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建设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的生态环境保护人才队伍,打造政治强、本领高、作风硬、敢担当,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的生态环境保护铁军。按照省级和省级以下不同层级的工作职责配备相应工作力量,保障履职需要,确保与生态环境保护任务相匹配。四是主动服务和融入“一带一路”建设,深化跨境、跨界生态环境保护交流合作。

(五)构建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行动体系。把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体系,推进全省各地生态环境教育设施和场所建设,培育普及生态文化。公共机构尤其是党政机关带头使用节能环保产品,推行绿色办公,创建节约型机关。健全生态环境新闻发布机制,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依托党报、电视台、政府网站等主要媒体,曝光突出环境问题,报道整改进展情况。建立政府、企业环境社会风险预防与化解机制。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加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项目及时主动公开。到2020年年底前,地级城市符合条件的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社会开放,接受公众参观。强化排污者主体责任,督促企业严格守法,规范自身环境行为,落实资金投入、物资保障、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应急处置主体责任。到2018年年底前,重点排污单位全部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设备并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依法公开排污信息。到2020年,实现长江经济带入河排污口监测全覆盖,并将监测数据纳入长江经济带综合信息平台。推动环保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规范健康发展,引导环保社会组织依法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等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表彰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七、全面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领导

(一)落实党政主体责任。落实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和“管发展、管生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工作要求,严格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每季度研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得少于一次,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各地区要制定责任清单,把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各有关部门要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制定生态环境保护年度工作计划和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落实情况每年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加强环境保护督察。全面抓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落实。完善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制定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以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高质量跨越式发展为重点,深入开展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专项督察,建立健全同步交办查办、同步调查处置、同步督导检查、同步信息公开“四个同步”的工作机制,增大对问题的整改力度、增大对已查实违纪违规案件的曝光力度、增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查处力度、增大对负有监管责任部门和人员的问责力度,夯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推动环境保护督察向纵深发展。

(二)健全污染防治工作机制。调整充实省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有关副省长任副组长,省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按8个标志性战役设立8个专项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副省长分别兼任各专项小组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省环境保护厅。加强工作调度,省政府每季度、省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每2个月、各专项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每个月研究调度一次工作。抓紧制定保障污染防治攻坚战各项任务落实的执行机制,出台省直有关部门责任清单。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健全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机构,切实发挥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作用,把任务和责任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

(三)强化考核问责。制定对州(市)党委、人大、政府以及省直有关部门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具体办法,对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执法情况、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资金投入使用情况、公众满意程度等相关方面开展考核。各地区参照制定考核实施细则。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对生态特别敏感脆弱,生态环境保护压力特别大、责任特别重的怒江州、迪庆州不再考核地区生产总值、工业增加值,对西双版纳州不再考核工业增加值。

严格责任追究。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等制度。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环境监测执法活动、插手具体环境保护案件查处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各州(市)党委和政府以及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省直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执行不到位、污染防治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区域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的,约谈主要负责人,同时责成其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对年度目标任务未完成,考核不合格的州(市)、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领导班子成员不得评优评先。对在生态环境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转任重要职务。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违法违规审批开发利用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对造成生态环境质量恶化、生态严重破坏的,对生态环境事件多发高发、应对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对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没有落实、推诿扯皮、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依纪依法严格问责、终身追责。

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大力弘扬“跨越发展、争创一流,比学赶超、奋勇争先”精神,团结动员全社会力量,撸起袖子加油干,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把云南建设成为中国最美丽省份,为建设美丽中国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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